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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4
喜宝 发表于 2008-5-8 22:45:00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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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14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8 22:53:00
答案及解析:BCD 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第26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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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14
喜宝发表评论于2008-5-8 23:41:00

呵呵,我又犯了低级错误,我选了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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