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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上海政法学院2007—2008学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中,我所担任的“民法学总论”科目教学班级,118人参加考试,不及格者99人,创造了个人教学历史上不及格人数的新记录。这让我感到十分震惊,也非常痛心!震惊的是及格率低得出奇,及格者寥寥无几;痛心的是对自己教学质量顿时丧失了信心,作为由学院教学督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共同评选出来的首届“课堂教学示范岗”5名获得者之一,我为有这样差劲的教学成绩而感到十分愧疚!为选课学生在我的科目中没能获得期望的分数表示歉意!甚至决定这两年要退出教学岗位、离开教师职业。更有意思的是,此前学生眼里的“关公”从来没有我,这次我却榜上有名,鼎鼎的。

                      

    初到高校工作,总能不时听到一种叫做“关公”的说法,言称某某老师是出了名的“关公”,千万别选这人的课。一开始,我还以为学生稿错了,误将“公关”说成了“关公”,意思是有些老师在校外的“公关”活动多,无暇顾及校内的课堂,选这些人的课无疑是一种知识上的损失。当时我还天真地以为,法学学子这种带有书生气、正义感和责任意识的想法,实在难能可贵。甚至我还窃喜,自己也曾写过一篇题为《大学教授,我为什么要痛骂你?》的文章,专门对那些“公关”活动过多而忽视了课堂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教授,淋漓尽致地暴批一顿。

    后来啊后来,我才羞愧地发觉不是学生搞错了,是我自己的理解出了问题。学生眼里的“关公”就是“关公”,不是“公关”,而是用来讽刺给学生不及格分数的老师的。学生某科考试不及格,不是说自己“没过”,而是说被老师“关”了,名曰“挂科”。于是,凡是“关”学生的老师,也就有了“关公”之美誉。如果“关”的频率较大、人数较多,还可能入选什么“四大关公”、“五大关公”、“最大关公”或者“关公排行榜”之列,准保这些“关公”至少名声在内,“关”的厉害一些的,则肯定会确保名声在外。我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关公”竟是一个专有名词。不借助特定语境,是难以作出准确理解的。

    在“关公”一词的解释上,我之所以笨拙到连犯两次错误的可怜地步,并非缘于我装聋作哑,而是我确实知识浅陋,此前压根就没有听说过将“关公”用于那些将学生“关”在及格线之外的老师身上的。小学时,当别人考满分时,我也会有不及格的时候,反之亦然;中学时,酷爱文科的我,数理化科目,除了毕业会考过关之外,平时就从没及格过。甚至,我几次高考也有语文、数学、历史等多门科目被“挂”过或者“关”过。我还算幸运的,毕竟考上了大学,那些高考落榜的绝大多数同窗学友,几乎门门被“关”、科科被“挂”;大学时,尽管我身处良好的教育环境,师资力量强大,教风正、学风浓,但每学期期末考试也会有不及格的同学,我本人也有过“挂科”记录;即便在攻读研究生时,我也有一门课目被“关”,成为所攻读院校研教史上十分罕见的专业课不及格者。

    然而啊然而,纵观上述不及格的发展简史,我及我身边的同学从没有给哪个老师封一个“关公”的外号。面对某门课程不及格,只能老实承认自己学力不足,复习火候不到位,顶多自认运气不佳。见了“关”我们的老师,也尊敬如故、爱戴依旧。所以,在我的求学史上,从未接触过“关公”一说。于是,一到新的高校工作岗位上,听到校园里流传“关公”之语,也就自然觉得纳闷了。

    其实啊其实,如果不身临其境,还真不知道“关公”的特指涵义,对此纳闷的绝不只我一个。记得有次聚会,和非在高校工作的朋友说起我的一个同事,我透露其人是学生眼中有名的“关公”,此君好奇地问“关公”是何物,害我也费心解释一番,成功地填补了友人对“关公”另外一层涵义理解上的知识空白。这位朋友乃一高学历人才,自从拿到小学学历之后,就一路狂奔,直到博士学位到手之后,还不甘心,又去做了博士后研究。但一路走来,或许书真读多了,竟然也如我一样,对“关公”一词在高校校园里的市场占有率毫无所知。

    自从知道了“关公”的特定涵义,我就格外留意周围的“关公”同事或者同事“关公”。说来也巧,几个早已成名的“关公”恰和我私交不错,有时也和我聊起“‘关公’是怎样炼成的”这一重大的教育课题。不料,几个“关公”和我的基本观点总能说到一家。看来,都是一家人,肯定不说两家话。在“关公”的问题上,我自有属于我自己的基本立场。

                       

    “关公”问题在本质上是教育正义的问题。教育正义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底线,良好的教育、优质的人才,靠的就是教育正义作为铺垫和保障的正义教育。教育失去了正义性,就会成为变质的教育、非正义的教育。非正义教育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在中国教育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尤其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教育质量问题上,说到底都是教育正义出了问题。教育家或教育者缺乏了教育正义观,就难以培养出成批成量的合格人才。

    人才培养是教育的内在功能,也是教育的现实任务。有什么样的教育,就有什么样的人才。一流人才需要一流的教育环境,一流的教育环境也会培养出一流的人才。但一流的教育环境必须是教育正义保障下的教育环境,舍此即谈不上一流的教育环境,即便能够冒出一流人才,也多是归功于人才本身的天资以及自己的用心努力,且所占比例不会过于乐观。一流的天赋、一流的努力,再加上一流的环境,培养不出一流的人才,那是苍天走眼。教育环境的形成过程,因客观条件的差别自然会导致优劣各异的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在这一客观现实制约下,教育的任务就是使一流的培养对象超一流,二流的培养对象冲一流,三流的培养对象进二流,末流的培养对象争上流。在这一梯次推进的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的实践过程中,倘若作为教育者的教育正义观出现扭曲,则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扭曲的教育正义观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那么,教育的后果就是:一流的培养对象倒二流,二流的培养对象退三流,上流的培养对象滑末流,末流的培养对象不入流。教育实践中,有些高校徒有名头,于是,一流的生源、二流的学校,三流的师资,最终产出的却是四流的毕业生。乌乎哀哉!

    再进一步说,教育正义就是对教育对象的一种责任。教育不正义,就是对教育对象的一种缺德。高等院校承担的是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任务,但恰恰是作为高级人才培养摇篮的高等院校,充斥着一言难尽的教育不正义。这并不是说中小学教育没有问题,恰恰相反,众所周知,中国中小学教育的最大问题,与一些教育发达的国外相比,用直观的话作出最明白的粗略评价就是:我们的孩子因为从小没有玩,到了大学才知道玩;人家的孩子因为从小玩够了,到了大学不玩了。从儿童心理学上讲,该玩的时候没有玩或者没玩够,会形成一种对外在约束的逆反心理。该玩的时候没玩好,到了该学的时候也学不好。于是,大了大学之后,原本是发挥人的专门智力才能、吸收和创造知识财富的最佳环境与时机,却还要先来放松一二十年积攒下来的长期压抑,将过去没有玩过的时间拼命补回来。反之,如果从小玩够了,步入大学这一知识的殿堂,则会充分利用自幼培养和挖掘出来的综合智力资源,凭着兴趣和对未来的职业规划设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持续增长智慧才干,积极创造智力财富。此时,无需教育者设计智力发展上的特别约束,只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即可。

    但是啊但是,在中国长期以来的教育模式下,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绝大多数人,中小学接受的是一种“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教诲,而不是一种“好好成长、天天开心”的培育。于是,一旦迈过高考这道坎,就意味着彻底走出了牢笼,该好好地“潇洒玩一回”了,仿佛人生至此已经宣告成功。殊不知,对绝大多数人和绝大多数职业来说,大学时期才是真正学习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最佳时机,社会所需要的所谓“高级专门人才”也恰恰是在这个时期、借助这个环境进行培养的。现实却恰恰相反,该用力之处拼命用在了中小学,大学时候,想用心、想努力、想拼命,却顿感自己到了“该玩”的时候了。如此一来,大学不再是大学,成了父母供成年子女休养的疗养院,或是子女脱离父母管教之后尽情快活的自由乐园。相应的,父母代缴的学费变成了疗养费,父母支付的生活费也让玩乐子女购买了自由乐园的门票。

    大学的课堂,有松有严。但与中小学相比,大抵是宽松的。在小学的课堂里交头接耳,是要被老师用教杆打屁股或灌鸡屎的,在中学课堂里打盹睡觉,也多会被严酷老师扭住耳朵揪住来“罚站”的,而且还有可能并处写检讨。大学课堂里,老师的这种体罚或侮辱做法并不多见,但学生上课时睡觉、说话、吃东西、进进出出,与中小学相比却有过之而无不及。老师上课只要不点名,可以逃课,上课点名,也照逃不误,大不了找室友代喊一声“到”。这次你帮我,下次我帮你;考试有范围,平时可以不学习,考前一夜看看范围即可轻松过关,若无范围,大不了作弊过关,反正“60分万岁”,万一过不了,还有“补考”或“重修”作为救济措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也并非难题,现在科技发达,服务领域无所不及,完全有门路。大学教育环境也不过如此,老师对不来上课的学生,负责任的话,点点名、考考勤;不想管的,也懒的去查,来去自由,放任是上策;对考试答卷差的学生,尽量帮忙“拉”上去,能不“关”就不“关”。

    这么说来,中国的大学估计是最舒服的;那么说来,最舒服的大学估计在中国。原因固然很多,其中有学术风气与教育环境的因素,包括授课者课堂内容或方式无法吸引听众等等细节性诱因,但也与学生对大学教育的认识不无关系。一来大学是自己经过“艰苦奋斗”、“努力拼搏”换来的机会,作为成年人的自己已经有独立的意志支配大学时光,脱离了管教生活模态,不愿再陷入新一轮拘束;二来大学教育已经进入消费时代,是权利教育,不再是义务教育,缴纳学费之后,是否行使受教育权利,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教育者说教或束缚可以换来的。

    这些振振有词的辩解,一方面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自主意识,另一方面也刻画出了大学教育的权利教育性质,本身并无不当。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以牺牲秩序为代价,这却也是一个认识上的常识。权利除了具有自由之本质属性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内在特性,即权利自身具备被尊重的迫切需要。权利被尊重,依赖两个主体,一是义务人,二是权利人自身。义务人尊重他人之权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权利人尊重自身权利,却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之间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义务人不尊重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义务之不履行,而权利人不尊重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权利之滥用。滥用权利的表现形式又多种多样,其中,权利人对权利自身所包容或体现出来的利益之随意放任或牺牲,则是为权利主体所常被忽视的。随意放任或牺牲权利之利益,本质上说是权利或自由之行使,但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却可以获得来自多重角度的评价,有的则是一种消极评价。例如,买一个新鲜味美的苹果刚咬一口就无理由扔掉,可以评价为抛弃所有权,但也可以评价为“浪费”;上课进进出出、吃东西、化妆、男女生依恋拥抱,可以评价为放弃听课权,但也可以评价为“捣乱”。无论是浪费还是捣乱,都是对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不尊重。

    不能受到尊重的权利,并非权利的正当行使,或者说至少不是权利行使的最优状态。但在现实社会中,不尊重自身权利的人以及由此制造的不尊重自身权利的故事,却多见不怪。高校校园里,就是在这种对权利行使方式上的认识境界,使教育正义观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窄,教风与学风也就随之散漫起来。殊不知,一旦坍塌下来的教风和学风,是难以指望速成式的“建设”或“重建”就能立刻塑造起来的。作为硬件的楼宇倒塌之重建尚需多年(如震后都江堰重建大概需要三年),更甭用说是作为软件的教学风气之重建了。但学风建设、教风建设的出发点是正当的,只要跟进或配套的措施科学、得力,对促进优良学风无疑是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然而,无论使用什么灵丹妙药,缺少教育正义观指导与保障的教育教学改革,对改良和优化学风和教风都是徒劳的。“整风”必须从源头上下功夫,没有了教育正义的实质内容,再花稍的举措都极有可能流于“形式”。

                      

    一个没有紧迫感、没有危机感、没有使命感、没有责任感的大学校园,是不可能指望有什么智力财富被创造出来的。智力财富的创造固然需要宽松自由的环境,需要“最舒服”的大学环境,但最舒服的大学环境绝不是歌舞升平、贪图安逸的极乐园地,绝不是放任学生漠视秩序、滥用权利的自由天空,也不是人人都收获高分、个个都蒙混过关的泡沫飞舞的虚幻世界!如果以这样的模态来解读大学应有的“宽松”环境,那不是对大学应有的教育正义观的诠释,而正是对缺乏教育正义观的诠释。什么叫做“教育正义观”?教育正义观的通俗解释就是,排除了上述扭曲大学本质之种种表现之后的剩余。塑造教育正义观的过程,就是对扭曲大学本质之阻挠因素的排除过程;排除或力克这些阻挠因素之后的剩余,便是教育正义观。在这些“剩余”指导下的教育,便是正义教育。正义教育所搭建起来的教育环境,便是优良教育环境。优良教育环境所包容的风气,便是优良的教风和学风。只有在这种学术空气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无污染的纯洁人才,才有可能向社会输送出真正属于一流的人才,至少是合格的人才。否则,统统是缺陷产品!

    可惜啊可惜,“资源不节约”、“环境不友好”的教育环境,在当下高校普遍存在。这种一点都不过分的评价,对大学来说并不刻薄。“小学没玩大学玩”的教育模式,正是对教育规律的违背。这种教育观正是教育正义观所不能容忍的,教育正义观所容忍的是“大学不玩小学玩”。可怕的是,这种颠倒次序的错误观念也影响到了中小学教育。作为越来越多的从大学校园里走出来的中小学教师,也深知大学是极乐园地、自由天空、虚幻世界,于是常常以此来教化孩子发愤图强。记得我在读高三时,晚上要点蜡烛挑灯夜战,早上天不亮就被老师喊起来上自习,谁不起床就掀谁的被子,并遭遇一顿粗俗不堪的臭骂,班主任脾气好的时候就安慰一句“考上了大学让你们睡个够,睡一天也没人管你们”。这话听起来还真诱人,于是就鼓足勇气,使劲睁开昏睡的双眼,简单地爬起来,脸也不洗,拿起一根蜡烛就跑到教室,一直背书到天亮。初到大学,我果然尝到了睡懒觉的甜头,但后来,我发觉这种靠睡觉利用大学的方式是对大学的亵渎,在睡觉没人管的情况下应该保证将多余的睡觉时间拿来汲取知识营养。因着这样一个思路,我的大学光阴几乎没怎么浪费,也经不起浪费。不过,既然没有硬性的条框制度约束,浪费了也就浪费了;玩了也就玩了。一个显著的结果就是:不玩可以毕业,玩了也可以毕业。

    好在自己是幸运的,我所就读的大学毕竟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教师争相搞学问,能够将科研与教学作为带有使命感的事业认真付出;学生愿意用心学习,能够将求知与长智作为带有危机感的学业端正对待。我现在常常回忆起那段充实而又快乐的时光,不仅因为有依山傍海的美丽校园,更缘于美丽校园里时刻飘逸着的浓浓书香。显然,在考试制度上,也会有教育正义的身影,及格就是及格,不及格就是不及格。这样的制度,有利于督促学生勤学习、好读书。贪玩的学生有,但只占少数,不会殃及到绝大多数。于是,浓郁的学习气氛便极易生成。图书馆门前,每天开放前排出来的长长队伍,一直延续到校园里的人工湖畔,也总能时常勾起我的美丽回忆。如今身处教师岗位,我也以自己的老师为榜样,不太敢懈怠生命中的每一分钟。

    也许啊也许,有人要说,教师的任务就是教书,至于学生是否学习,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每一个成年人都应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也有自己志趣和人生道路的自主选择,因而不必计较应考者的分数是否达到合格线。尤其在现实社会,一切都在改变,一切都在流淌,空气里充斥着“忽悠、浮躁、虚伪”,因而根本无需认真,更无需较真。小时候没玩够,大学里尽情的玩、放纵的乐,愿学就学,愿睡就睡,任其自由作罢。我以为,尊重他人独立自主的意志,固然符合自由之理念与主体之理念,然而,当主体自由之行使对主体完善有不利后果或有不利后果之可能时,作为与该主体具有特定关系且有特定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之相对主体则有提醒与矫正之义务。因此,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扣准主要矛盾,引领其常规发展或非常规但健康之成长。

    所以啊所以,面对中国高等教育对象“小学没玩大学玩”的现实,教育者有义务避免该现实继续延长,也有义务避免该现实所招致之损失继续扩大。小学没玩够,只能靠完善中小学教育加以弥补,而万万不可指望腾出大学教育空间来弥补小学“缺玩”之陷。中国高等教育一而再、再而三地括招,高等教育普及率逐年上升,在这一数量攻势之下,再不收敛牧羊式的放任教育大潮,一味纵容“缺玩”的大学生迫不及待地弥补过去的遗憾,怠惰了钻研科技文化知识,那么,所谓“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教任务即会完全流于口号、窒息于教育法规文件的条文之中。一流大学或教育环境保持教育正义观的非一流大学,或因优良教育环境、或因培养对象自身之定力,而不至于落败到令人过于失望之地步。但对于教育环境本来就欠缺先进性的高等院校来说,如果教育正义一旦失去了生存空间,最初用各种花言巧语将学生“骗”进来(名曰“招生”),后来再用各种花枝招展的形式将学生“养”起来(名曰“培养”),最终又用各种花花绿绿的手段将学生“哄”出去(名曰“毕业”),那么,直接受损者不是别人,正是那些当初怀着一颗热心、充满一堆期待的学生。

    不妨说的具体一些。在拥有选课制、学分制及奖学金制的高校,如果这些原本被科学论证为合理的制度,在贯彻过程中缺乏起码的教育正义观,就很容易走样、变形。通过对不止一家高校的真实调研,我发现不少学生选课的考量因素完全违背选课制的良好初衷。例如,在选课时要优先追究被选教师点不点名、上课搞笑不搞笑、考前有无准确范围、给分高不高甚至长得帅不帅、靓不靓等。选课固然是学生之自由,但通观这些被考量的因素,却发现没有一项与智力、学识或者学业质量有直接关系。不妨一一粗略分析:“点不点名”,这决定着旷课的代价。如果被选课教师有考勤之喜好,意味着选课学生会因旷课而提高了被追查的概率;“上课搞不搞笑”,这决定着听课的效果。如果被选课教师无搞笑之喜好或本领,意味着选课学生会因为出勤而丧失或降低了被逗开怀大笑的概率;“考前有无准确范围”,这决定着复习的力度。如果被选课教师考前没准确范围甚至压根就没范围,意味着选课学生会因为没有考试范围而加大了复习时间的耗费及复习力度的增加;“给分高不高”,这决定着成绩的荣誉。如果被选课教师给分公正严格,意味着选课学生会因为成绩未达预期而失去获得奖学金或更高层次奖学金的机会;“帅不帅、靓不靓”,则或纯粹基于美学考虑,或干脆为满足意淫之需,自无讨论之必要。

    可见啊可见,排除被选教师教学质量之核心要件,选课中的上述考量因素其实歪曲了选课制之目的,也不会真正收到该制度之预期效果。其危害性极大,从授课对象角度来说,如果被选课教师在课程讲授质量之核心要件上不能达标,学生完全看重其不点名、搞笑、考前范围或给分高等核心竞争力之外的因素,那么,听课、考试也只能是流于一种感观刺激和虚荣心之满足;从授课主体角度来说,如果被选课教师在课程讲授质量之核心要件上无法短期内达标或彰显,为赢得选课学生数量之优势,一些忘记责任心、丢掉教育正义观甚至担心失去饭碗的教师,则会采取纯粹迎合学生口味的低劣手段,考前狠狠给出准确范围、阅卷慷慨给出高分,捞得皆大欢喜之结局,快哉乐哉。

    更危险的是,学生的懈怠和功利,会间接作废教师的学术前途。教学相长的教育教学规律千真万确,在教师一踏糊涂时,学生也随之受害;反之,在学生一踏糊涂时,教师的智识水准以及智识水准的提高意识也会松垮。长期下去,如果教师不能通过发挥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己,迟早会作废终生。如此,高等教育的空气质量即会被污染,学生将会对大学之“轻松”大为感慨,平时放松对学业的自主学习,考前稍微关注一下划定的范围即可易如反掌地躺过及格线、抓到高分数、赢得奖学金。这样的学生一旦多起来,整个校园空气则会每况愈下。也难怪一些进取心较强的学生,常常感叹其所在大学之学术空气不及其所在中学之一半。

                      

    大学里,一旦这样的空气涨起来、一旦这样的师生多起来,就甭指望有浓郁的学习气氛笼罩于校园,更甭指望教育正义观有生存之土壤。相反,教育正义观会在教育的浮躁与浮躁的教育面前走向反面评价。说的具体一些,谁点名、谁没范围、谁“关”人,谁就是不正义、就是“不好的老师”、就光荣的成为“关公”。仿佛不及格不是自己没学好,而是老师故意欺负之、施之于坏意。应该说,并不排除个别教师有故意作为之可能,纯粹出于报复之心,“关”掉某人,对此应当无条件地谴责。我本人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就因为同某科目任课教授因与学术有关的版权问题发生严重争议,后来落得该科不及格,该教授公开在我及其他同学面前声称“这样跟老师‘为权利而斗争’的学生就应该给点颜色看”。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我本能地相信,其给出不及格分数并非出于所谓的“报复”、“制裁”、“给点颜色”,而是纯粹出于阅卷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更何况在大选课制、大班制的本科授课现实中,任课教师也不可能认识、了解或熟悉每一位学生。

    当教育正义在乱花迷人的教育现实面前成为一种“另类”、“异端”之时,恪守教育正义观所引发的舆论风险就会上扬。在“百花齐放”、“同一首歌”的浮躁气氛与功利旋涡里,教育者如果不坚守一些起码的原则和底线,就会很容易被受教育者的好恶所牵引,“要什么给什么”、“要多少给多少”,便摇身一变,成为了“教学相长”的替代品。教育蜕化成一场你欢我愉的游戏,教育者将受教育者打扮成“绣花枕头”,毫无牵挂地输送到校园之外。这种风气是极其危险的,需要有勇气者冲出来坚决打破,争取使每一位教育者都不去仅仅迎合学生的功利口味,让教师成为教学关系中的真正主体,而不是仅仅将学生定义为教学关系的主体。教师的主体地位,就意味着与同样作为主体地位的学生是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平等观要求教师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份外需要,只能迎合其求知进取的正当诉求。当下,不少高校大张旗鼓地高只呼喊学生是主体,但却忘记了在教学关系中,教师同样也是主体。只强调学生是主体的教育观,并非教育正义观。因为,这种理念违背了“依法治校”的法治原则,也与教学关系的内在逻辑大相径庭。教学关系从来都是双方关系,从来都是鼓吹“教学相长”的。既然是由双方主体组建的教学关系,其主体就不可能是单一的,必定是双方的。这是最基本的教育常识,也是最明了的社会常识。

    只强调学生是单一的主体,忘记对教师主体地位的关怀,也容易滋长教学关系的扭曲。因为既然学生是主体,就有资格释放出对教师这一“非主体”的牵引能量。简单地说,教师要“关”人,学生就躲避得越远越好;教师要想保证选课人数,一旦缺失了主体意识,就会很容易受到学生释放出来的需求信息之影响。于是,本该“关”的不“关”了,反而“拉”上去了。本该刚刚过线的,也要尽量将其打造成高分,只要试卷上写几个字的,不管对不对马嘴,都给些分数。教师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也未必是责任心的沦丧,很多情况下是迫于无奈的现实与不安全的制度。这一不安全的制度便是对学生主体地位单一性的确立,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评价规则。

    教师主体地位被淡化甚至被漠视,以及由此造成的恶性效应,也会破坏教育正义观,污染学术空气。此时,作为应然意义上主体地位的教师,为捍卫教育正义观,为顾全优良教育环境之大局,则应该鼓足勇气,坚守教育正义之光明立场,并身体力行地投入到教育实践。具体到考试制度上,就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教育态度,不盲目迎合学生之虚荣要求,不萎缩惧怕学生之无理谩骂,坚决贯彻“及格就是及格”、“不及格就是不及格”的求真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考试秩序严肃起来,才能使教育环境规范起来,才能使教育制度变的有正义、像个样子。否则,牧羊式的、哄孩子式的教育,只能产出一批不学无术的虚假大学毕业生。

    事实上,如果对大学教育作整体考虑,所谓的考试成绩根本无法说明任何实质性问题。大学教育真正要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但此“综合素质”是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绝不是唱歌、跳舞、打游戏和谈恋爱。综合素质的培养,显然不是靠平时的期末考试来评价的,至少不是唯一评价标准。问题是,当下有太多的学生特别看重考试成绩,为了获取满足虚荣心的高分,甚至在考前连续挑灯夜战,宁愿以牺牲身体为代价,也要鼓捣出个好成绩,赚一张奖学金的荣誉证书。依我看,教育制度不走样、不越轨,受教育者真枪实干,确有综合素质,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下荣获奖学金,自然是喜事,也值得推赏。然而,假如教育制度一旦有了非正义的色彩,在畸形的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即便这些荣誉证书塞满一抽屉、堆满一屋子,也无济于事,一张张荣誉证书,也只不过是一张张虚荣证书。真正说明问题的,并不是这些纸张和符号,而是在实践中如何去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这些能力的证明,其证据并非荣誉证书,而是社会实践的检验结论。

                       

    尽管考试成绩不能从根本上说明最核心的问题,但既然当下高等教育有考试制度,那就必须认真对待,而不应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因为考试制度也是优良教育环境生成与否的重要影响因子。科学、公正、严肃的考试制度,会成为引导优良学风的好杠杆;反之,坏的考试制度也会败坏学习风气和教育教学秩序。制度需要人,需要人去建立,也需要人去实践。作为教师,从教育的献身观与事业观角度讲,是有义务、有责任尽力挽救或付出的。人人都在浆糊中混过,甭指望奢谈什么优良教育环境和教育正义观。

    于是啊于是,作为身处教师职业的我,深感有责任捍卫教育正义观。至少在考试制度方面,对待不及格的学生,是坚决不肯放过任何一个的。及格就是及格,不及格就是不及格。这符合“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也符合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总有学生抱怨为何不帮其“拉”上去,我不禁纳闷:凭什么“拉”上去呢?是凭师生感情还是凭违规行为?如果是凭师生感情,作为老师无不希望自己的学生天天向上,自然不愿意看到一个个都不及格;但师生感情不能用违规的手段加以维持和表彰,不能以牺牲制度为代价。虽然说人文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其答案的技术性并不强,可裁量余地较大,但当五花八门的答卷直接违背惯常的“民法知识”,让人看不出是在回答“民法问题”时,我想我不会背弃基本原则的。

    不仅如此,对于不及格者,我向来是尊重事实的。不及格就是不及格。现实中,竟然有不及格者以声称自己是“学生干部”为借口,要求我能否“开恩”以挽回学生干部的颜面。还有一些同事也拐弯抹角甚至直接和我打招呼,探问可否“拉”一把。我认为,这是对我的变相侮辱,我绝对不可以接受这种有违教育正义观的可恶要求。因为第一,我从来不认为学生干部就高人一等,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在我这里一律平等。我甚至写过一篇著名博文《治理腐败勿忘从“学生干部”下手》,学生干部考试不及格,要求老师“放水”、“开恩”,这本身就是在搞腐败,不应受到纵容,至少在我这里是绝对行不通。顺便指出,当学生干部在我的科目上不及格时,在决定向我提出非份要求之前,最好先在网上搜索阅读我那篇颇有影响的文章。第二,教育正义观已经深入我的骨髓,我也早已经成年许多年,不可能轻易舍弃教育正义观,因而一切与教育正义观相悖的思想与做法,在我这里布可能获准通行。荣幸的是,不少人士了解我、理解我的。无理要求在我这里极少遇到,我认为这是对我的尊重,也是对教育正义观的呵护。

    还有一些学生,自认为自己“学的不错”,一看到成绩却大失所望。其实,那只不过是“眼高手低”罢了。当然这也有客观原因,因为在浮躁的教育环境下,只要考前稍微瞟上几眼,在不少科目或者不少教师那里会考出很高的分数,就想当然以为在我这里也会拿到高分,显然这是对我恪守的教育观的一种亵渎。凭那点水平,就想抓获一个好成绩,在我这里绝对行不通。同样的试卷,有十几分的、二十几分的、三十几分的、四十几分的,但也有高分优秀学生。当二三十分的考生成为一种普遍时,任凭我再不讲原则,再“放水”,即便给这些考生每人无缘无故地额外加上二三十分,还是不及格的命,还是不达标的水平。这种客观公正的评判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一学期以来民法基本知识的检验。会就是会,不会就是不会;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对就是对,不对就是不对。当然,也有人要横向比对,以选修其他教师之学生的成绩进行比较,我认为可比性几乎没有。一来每个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有别,在其他教师那里拿高分,在我这里未必;二来我的阅卷规则也是在尊重客观事实,并非刻意扣分,也并非无原则加分。不认同这种“关公”型做法,以后就别再选我的课程。选了我的课,又想拿高分,那就自己多努力付出,但千万别指望我“放水”。

    试想,一份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民法试卷,所考查者均为基本常识,作为客观题的选择题没几个考生能答对一半的;作为主观题的简答和论述及实例分析,更是一塌糊涂;作为最容易回答的“解释题”来说,当考生将“法人”的概念答成“所谓法人,又称为自然人,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时,无论字写得有多大,书法有多工整、多漂亮,至少作为严格恪守底线的我来说,是坚决不可能突破原则去赠送一分的。相应的,当考生将“表见代理”的概念答成“表见代理就是派个代表去会见代理人并商谈一些事情”时,凭什么给分呢?这些蹊跷答案说出来,我感到很尴尬也很伤心,因为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和最重要的制度,在耗费了几个课时不厌其烦地讲授之后,答题效果竟是如此糟糕和不可思议,除了抱怨学生没认真掌握之外,更为自己有如此之悲惨教学效果而感到非常失败!

    面对这些惨不忍睹的答卷现实,我仿佛感到考生们似乎从来没接触过民法。但要是我情感脆弱,背离教育正义观将这些不堪入目的答卷一概判为高分,将不及格者无视原则的只“拉”不“关”,最终赚个“皆大欢喜”,甚至收获一堆虚假赞美的好评,或许我唯一能够满足的也只不过是可怜巴巴的那顶点虚荣心,但内心深处却为自己糟蹋了教育正义观而愧疚终生!这话可能说的有点大,说的小一点,如果不该及格的却及格了,但分数意义上的及格并不说明其民法知识达到了及格水准,直接受害的还是考生自身。好在学校有“重修”制度,让不及格者来年再学一遍民法,以补上此前之缺。至于愿不愿学,是否学会、能否学好,那也只能是事在人为了。如果我还有机会阅卷,则我依然坚守原则,即:及格就是及格,不及格就是不及格。

    当然,对于那些根本不拿学习当回事的学生来说,即使重修一百次也未必知道什么是法人、什么是代理、诉讼时效等。但作为教育者,对于这些不过关的学生,就应该依法照章不允许其毕业,而不是以所谓“和谐”、“爱护学生”为旗号来一次毕业前的“大放水”。须知,只要有“放水政策”,对学风更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因为“放水政策”会让那些容易放松自我管束的散漫学生更有盼头,越发觉得“不应该学习”了。这种学生一旦多起来,对整个学风的破坏是相当显著的,也会多少影响到上进学生的教育利益。因此,真正懂教育的、有胆识有魄力的教育者或者教育长官是不会轻易选择“放水”的。道理很简单,放水就是害学生、害教育、害国家!我甚至还听说,有高校还专门对那些“关”人太多的教师采取不利措施,至少是找其谈话、做其工作,争取“放”过那些不及格的学生。媒体甚至还报道了某高校教师因毕业论文大量“关”人而遭遇了校方的狠毒人事处理。这些教育长官真是一群蠢货!

     反之,符合教育正义的严格、公正的教育秩序才是对学生真正的爱,才是对教育真正的负责,才是对国家真正的贡献。前文已经磨破嘴皮的说过无数次,中国中小学教育“该玩时没有玩”,中国大学教育“不该玩时却在玩”,面对十分畸形的颠倒了的教育规律,教育者不应该再继续放任大学生的贪婪和怠惰了,也不要指望大学生的自律。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当代人,真正能够自律者,只不过是那些对于自己未来有着相当规划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少数人。特别是在考大学越来越容易的今日,扩招带来的“宽进”必须以“严出”作为平衡性制度保障,否则,大学教育会真正成为彻头彻尾的“疗养”、“玩乐”。产出的低质量毕业生在社会上的各种低劣表现,也会继续酿成大学的负面社会影响,高等教育的可信度无疑会一落千丈。要想保证大学成为真正大学,就必须培养出真正有本事的有素质、有修养的大学生。不少一流大学或教育有方的非一流大学之所以能够培养出出色或杰出的毕业生,除了毕业生之资质条件和自身努力之外,我想教育的理念、环境、模式与科学稳定的制度也是功不可没的。国内如此,国外更是这样。越是上档次的大学,教师对学生的要求越严,学生的学习压力越大、学习劲头更足。只有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会有真正的竞争力,没有竞争力的毕业生,显然是庸才!但庸才的产出,也不应只怪庸才本身,作为教育者,自当反思自身教育之缺陷。一二流的生源,几年下来,为什么成了三四流的毕业生呢?惋惜的同时,当然需要深刻反省。

    诚然,教育的长远目标并非在于通过考试“关人”来直接实现,这当然不是长久之计,不是根本之策,更不可能釜底抽薪式地解决教育的关键弊病。但严格、公正的考试制度却可以为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及正义的教育秩序增砖添瓦,通过不放过每一个制度缺陷、不懈怠每一个环节漏洞,循序渐进式的塑造一种正规教育样板,间接地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和动力,使受教育者在有充分危机意识的常规环境下汲取科学文化知识,有效提高自身的智力创造能力和教养水平。这或许才是“关人”考试制度的应有之意。当学风走向浓郁,大学生将原本属于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学业真正找回来,并认真去对待的时候,我想,也用不着教师去“关人”了,“关公”的荣誉称号或许也会逐渐成为历史。但在这种理想的教育环境来临之前,我更愿意看到在高校校园里涌现出更多的“关公”和“关母”!

    因此啊因此,我宁愿遭受不及格者或虽然及格但未达理想分数之学生的哪怕是最难听的辱骂,宁愿落得无人选我课程导致下岗失业,也不愿去违心祸害我所一直恪守的教育正义观。鉴于洋洋万言的独立思考以及只此一条的基本立场,当我再一次面对不及格试卷时,我会痴心不改、涛声依旧,该“关”就“关”。“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2008年8月20日深夜于上海

(全文1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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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 发表于 2008-8-20 22:57: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一个真正的学者!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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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上帝是个女孩发表评论于2008-8-21 8:54: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有点意思!一不留心就当了最牛"关公"

凡事都有因有果,可能你更多的是从个人的角度在分析问题,如果你现在也是一名大学生,那会是怎样...嘿嘿,还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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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ingflowe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2 19:22: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以前听说过牛人,但是没有见过您这么牛的人,听了您的课,才真的领会什么叫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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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第八匹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6 23:10: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老师你好,请教个问题

婚庆公司该不该退定金?

在好又多后面有婚庆一条街,在其中一家婚庆公司定了2000元的业务,我是今天定了,后天就去打招呼退的,我觉得他应该退还我的,没有必要那么大费周章的找一开始介绍我去那家婚庆公司的朋友,那家婚庆公司叫罗漫园。是浓浓婚纱的人介绍的,浓浓的这位小姐是我姐姐的朋友。

罗曼园的价格:                                                                         另一家的价格:                                                   
一个最简单的布景,900                                                            简单布景,380
一个司仪,800                                                                          司仪,450
普通DVD摄像,300                                                                   高清DVD摄像,400
总计:2000                                                                               婚车主车加布置 5对胸花 韩式捧花,188
                                                                                                 总计:1380(零头就免了)

我觉得两家服务水平一样的,本来以为罗曼园不错,贵一点就贵一点,结果我表示要退的时候没说什么,我刚走就那老板就要求我姐姐和浓浓的那位小姐去赔不是。这样做有意思吗?还有这样做生意的朋友的居然?本来印象不错,现在 ,退了是对的,最终500元定金退给我了。我的婚礼在10月份,我8月23定的,25去退的。罗曼园没损失什么啊,何必还要求道歉什么的,做秀啊。。。

象定金是不能退的这样的霸王条约您觉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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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yuki1986(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6 23:14: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回想当年自己读本科的时候,民法也很低,60多分居然还是年级前列,但是,同样其他学校的学生,一样教学素质,甚至不如我太多,却因灌水也好的什么原因整体拿到了高分,在这样一种不平衡的竞争平台,我毕业的时候留学申请险些夭折,还好有教授撑我,才得以继续我那对法律执著的理想。

当然,如果我不用考虑什么前途,机遇,就像是古代的时候跟师傅习武,那么,给孩子们低的分数,以鞭策他们上进是恰当的;当然,我从没有当过干部,也绝对反对以官买分,那绝对不是借口理由!

只是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对一个孩子的评判 ,不单单要对他自身纵向的比较,也应该适时地,把全部孩子放在一起,纵向的比较,这在西方叫“成绩弧线”,就算他经过努力,仍然达不到老师的要求,但至少,经过努力,同其他的孩子相比,进步了,哪怕只是一点点。。。

以上言论纯属个人见解,司考复习忧郁所致。(p.s:李先生您的商法讲的还是很清晰的,这在当今大而粗的教学潮流中,你能够追求极致的精细,应该对自己的教学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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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小jd(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7 16:32: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李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在万国的重点上说是民事合同但有些老师又说是行政合同,但我个人认为是行政合同比较妥当,您能给我解答吗?期待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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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ingli62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7 22:31:00
  请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李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在万国的重点上说是民事合同但有些老师又说是行政合同,但我个人认为是行政合同比较妥当,您能给我解答吗?期待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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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lingli62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7 22:32: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俺的个乖乖,看完你这篇东东,那是需要勇气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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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雪儿(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7 22:50: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上帝是个女孩:你好,你的评价夸大了。我不是真正的学者,甚至连学者也算不上。现在仍然是“学生时代”,要完成从学生到学者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但当我转化为一个学者时,要做一个露真心、说真话、吐真言、干真事的单纯人。希望你依法发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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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22: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yingflower:你好,谢谢友好评论。严格是在科学尺度之下的严格,违背了该尺度就会走向非正义。不过,假如我现在也是一名学生,我会尊重老师的正义观指导下的严格行为的,并且更加激励自己努力读书、追求上进。如果老师出于报复或者变态心理,恶意给学生不及格,那假如我是一名学生,我会毫不客气地叫板的,直到将老师板倒为止。学生时期,我干过这种事情的。没办法,这就是真实的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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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25: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第八匹狼:你好,欢迎光临,我并不“牛”,也不想做“牛人”,温柔的性格决定了我也做不成“牛人”。只是,为了捍卫教育正义,确保教育考试制度中及格的人及格、不及格的人不及格,我必须顶住舆论压力和一切对我不利的后果,撑着胆子做“史上最牛关公”。当然,内心里是希望每一个学生都会努力上进,都能学得一身民商事法律本领。呵呵。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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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28: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yuki1986:你好,刚看到留言,迟复为歉。如约定交付之款项具有“定金”性质,那么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按照“担保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定金罚则之适用。如无约定,事后又未达成协议,则应按照担保法规定适用定金罚则。当然,交付定金一方也可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为代价解除合同。这都是你的权利。当你定好婚庆服务后,又退定,对方也同意者,视为协商解除合同。对方要求赔礼道歉,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之侵权领域,在此没有任何适用余地。成功退了即可,没必要再生气了哦:)为你即将走进婚姻殿堂喝彩!无限的美好祝福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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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44: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小jd:你好,谢谢留言这么多讨论这个问题。其实,这反映出了许多问题,即具体公平与整体公平的协调性。对于特定班级和特定教师,形成特定教学关系,当然要讲求公平,即给予同样班级内部学生之公平待遇;但由于同一科目不同教师担任,还涉及到整体公平问题,即你所说的“横向公平”问题。这个恐怕需要教育管理者在教育考试制度方面作出更为周密科学的安排,否则,只能是“参差不齐”、“一团乱麻”。当然,在制度缺陷尚未弥补之前,作为个体的教师,应该首先主动、自觉地恪守教育正义观。这是起码的底线,不可任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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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发表评论于2008-8-30 15:49:00
  Re: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
  lingli620:你好,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学界确实存在不同观点。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观点变化的过程。最初,刚接触到该问题时,我第一反应是行政合同,因为符合行政合同、行政行为的若干特征;其后,我在思考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合同时,又改变了过去观点,认为这应该是民事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和出让人之间其实已经进入了民事领域,作为行政机关的出让一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实担当了机关“法人”的角色,而不再是行政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因而界定为民事合同更为合适;再后来,随着对商法中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的思考,认为在商事关系中存在不少具有公法性质的内容,如商事登记关系,从商法角度讲,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事关系,但从行政法角度讲,又符合行政行为之特征,所以,以此思路认识土地出让合同之性质,得出了性质认识上的“二元论”或“二维度”解释。即,从民法角度观察该合同是民事合同,但从行政法角度观察其又是行政合同;现在,我的认识又发生了改变,主要是受我看问题“非天即地”、“非甲即乙”、“非A即B”思维模式的影响,认为该合同界定为行政合同更合适。首先,从法律关系之性质与本质角度看,土地出让合同符合行政关系之特征与要求。该合同是因行使行政权而缔结之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如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的亦是行政权力,尤其诸如土地资源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立法确立了严格的责任保障制度,这是作为民事合同的私事规则所无法“滴所不漏”地发挥替代保护职能的。其次,从界定的法律意义角度看,如此界定即可避免民事合同过于温情带来的规则缺陷,又可以避免过去依赖行政命令解决类似问题给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后果,此外,还可以适应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通知精神,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顺便指出,中国《物权法》规定了出让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并且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的内容及权利设立之形式要件(登记),但我以为,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即不再具有行政行为之性质,因为作为私事法律部门的物权法也并非具有纯然的私事性,其法律规范中含有大量的公事法律规范,如不动产之登记规范。在公事和私事立法中,没有纯然之私事规范全部覆盖私事法律部门,也没有纯然之公事法律规范全部覆盖公事法律部门。但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我更赞成在分析法律关系之性质时,严格将私事和公事关系区分开来,甚至,我所主张的私事法律关系中都不允许有国家之存在,而是纯粹的私的民事主体参与和登场的法律关系。因此,我更赞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作为私事法律部门的民商事立法(如物权法)中完全排除对这类关系的规制,只是作为公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律法规应更加细腻地完成对该类合同的调整,以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也是土地资源之利用更加符合土地立法之精神。显然,这么说来,这已经不是单纯的一个关系界定即可解决的问题了。从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角度,这类问题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似乎可以在空闲时玩弄一下智力游戏或者纯粹文字游戏。仅此而已。这是我现在的一点粗浅看法,仅供参考。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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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土生阿耿发表评论于2008-8-30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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