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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庚 发表于 2008-4-26 10:01:00 |
说明:以下内容来自万国司考大纲增删册,并非原创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增删说明:
今年民诉修改的法条将会成为命题的亮点,能占10分左右,这是前三卷14个部门法的08年的命题趋势。
与07年相比,08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考点4个,删除考点31个,变更考点18处。
主要新增考点: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中,第三节“执行措施”中新增加考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箱”和“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删除的考点:
删除原第十三章“诉讼费用”及其下全部考点。这里注意去年国务院刚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今年又在考点中全部删除,故相关内容可以不再重点复习。
此外要注意的是,今年民诉法修改的内容,虽然在大纲考点的表述方面没有变化,但是涉及的新增内容需要引起考生注意。这些内容有:
在执行程序方面,新增了"立即执行"的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规范执行行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执行异议;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在再审程序方面,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另外要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序号的调整:(从179条之后),并且《民诉意见》《仲裁法》及《仲裁法司法解释》中引用的民诉相关规定的条目,要与新民诉法的条目进行核对,避免出现法条序号错行、从而发生理解上的偏差。
另外一个要注意的是,实体法里面的民诉相关规定,是近两年考查的新趋势。如2006年考查了股东代表诉讼,(考查公司法)、2007年考查了名誉侵权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名誉侵权的司法解释),此类相关规定还很多,考生应注意多总结,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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