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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庚 发表于 2008-4-26 9:58:00 |
说明:以下内容来自万国司考大纲增删册,并非原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点增删说明:
在过去两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达到64分,其中《行政诉讼法》占分较多,2004年占12分,2005年增加到18分,2006年为15分,2007年为21分。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本部分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强。
近两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新增加了如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考生应特别注意: (1)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里要注意掌握两个考点。考点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该规定第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原则上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但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该规定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考生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
考点二:管辖权转移的相关规定以及指定管辖。该规定第4、5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作了相应的规定,考生应对各种相关的处理措施有所了解。此外,该规定第6—9条主要涉及指定管辖的程序处理,考生对此也应有所掌握。此外,考生应熟悉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七日内作出的各种处理。
(2)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
这里需要掌握的相关考点有:考点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而该规定则细化了人民法院的裁量标准,即在符合该规定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此外,该规定第5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的情形。对此,考生应有所掌握。考点二: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该规定第3、4条进一步细化了“被告改变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尤其是第4条规定的“可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该条属于全新规定考生应熟悉掌握。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无论是之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还是刚刚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该都不是或者不会是考查的重点。而诸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之类的法律最大的特点便是虽然内容看似繁杂,可多以记忆型的知识点为主,且重点突出,可考点少。所以在面对此类法律条文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通读全文、有所了解;突出重点、对比记忆”的方法进行准备,这样才有利于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从往年的试题(04年卷二第48题、06年卷二第89题)情况来看,司法考试对《突发事件应急条例》考查主要集中在具体处理措施以及不同政府部门的权限职责。
与2007年相比,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新增考点3个,删除考点33个,变更考点3处。变动较大的有: 1.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中,原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及其下考点全部删除。
2.删除原第八章第二节“政府采购”,将原第九章“行政给付”移至本章作为第二节,其下考点“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和“物质和资金帮助”保留,其他考点删除。
3.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1)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第三节,原章名“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改为“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2)删除原第十一章“行政应急”和第十二章“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的全部内容。 4.第十章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中,新增考点“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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