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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庚 发表于 2008-4-25 13:46:00 |
针对大纲相关考点的删减、合并,教材也做了相应的调整,重要变化同样体现在第八章“所有权”中,该部分的变化如下:
(一)体例调整,和大纲保持一致
(二)内容删减
1.“国家所有权”中的子考点“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国有企业经营权”删除。
2.“私人所有权”中的“自然人所有权”内容大幅删减,不再具体列举各种私人的财产,诸如合法收入、房屋、林木之类。
3.“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删除。
4.“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删除。
以上内容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进行论述,在新通过的《物权法》的映衬下,显得有些陈旧。
(三)内容扩充
1.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的体例内容有较大调整,该节呼应《物权法》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解释,在司法考试中自然无关紧要,考生了解即可。现对变化之处略作分析:
(1)“所有权的类型概述”之下的“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表述不伦不类,偏偏钱明星要征引王泽鉴的论述,区分“单独所有权与共有”,更让读者看出此处的问题。单独所有与共有,是根据权利主体的单数还是复数而定;而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是根据权利主体的法律形态而定,如何能够并列混杂在一起?在本节的“私人所有权”部分,钱明星专门区分了“私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显示出概念清晰的特点,此处竟然写出“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的名目来,实在令人惋惜。
(2)“国家所有权”部分特别讲述了“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法条略作说明,没有什么新东西。
(3)集体所有权部分,体例上跟国家所有权一样,也是讲述权利主体、行使、客体和保护,内容较07版有所丰富,核心仍然是《物权法》条文。
(4)变化较大的是“法人所有权”,其中的“企业法人所有权”07年书中已有,并且将去年书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权”更名为“其他法人所有权”。内容上是对我国《物权法》荒唐规定的重复,只有一点值得注意: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不享有法人所有权。考生对此留心一下,以防止命题人再考查去年第52题C项那样的无聊内容。
2.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第四节“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做了调整和充实。
3.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该部分新增考点“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需要掌握《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1)主物转让,从物随主物,除非另有约定。
(2)孳息归属需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A、天然孳息归所有人,若有用益物权人,则归用益物权人,另有约定除外;
B、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
大纲和教材今年变化的原因在于去年的改变不够到位,去年的教材根据最少改动的原则只是迫不得已时才改动几处,相比之下今年“所有权”部分的调整算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进一步贯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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