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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民法大纲解读
杨长庚 发表于 2008-4-25 13:28:00

因为没有新的法律通过,08年大纲及相应的教材对07年的实质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对于民法这样主要考查法条的法律部门而言,对照大纲和教材进行细致入微的增删对比,显得有点小题大做。尽管如此,为了使广大考生求一个心底的踏实,我还是十分认真地将08年大纲与07年大纲,将08年大纲教材与07年教材进行了相当细致的对照。

(一)大纲删除的内容

08年是一个删除年,大纲中近20%的考点被删除,对考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了考查删除考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我们必须明白被删除的考点是哪些考点。民法中删除的40个考点,其分布如下:

1.第一章“民法概述”删除了原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和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这两节内容从来不考。

2.第十一章“担保物权”删除了原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删除“担保物权概述”而保留第十章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二者都属于从来不考的内容,或许是因为钱明星对用益物权情有独钟,他曾就此撰写过博士论文,出过博士入学考试题目。

3.删除原第十八章“合同概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只在法硕考试中才会涉及。

4.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中删除了“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好像去年刚刚考过一道供电合同的试题,不过此类试题再次出现的几率等于哈雷重来。

5.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删除了“仓储合同”。虽然人们就此出过测试题,可是司法考试从来不考。

6.删除原第二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其中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调整到第二十五章“著作权”中作为第一节,这好比老爷子的房子被征收了,只好住到儿子家去,真正的中国特色。原来的第二节“知识产权”和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保护”则灰飞烟灭,原本也不考的。

7.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中删除了原第二节“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8.第三十三章“人身权”中删除了原第一节“人身权概述”,其下的考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躲到了“人格权”里面,另外一个考点“人身权的分类”则踪迹不见。

(二)大纲调整的内容

和往年一样,08年大纲中也有很多形式上的调整,涉及章节安排、考点重组,重要者如下:

1.第一章“民法概述”原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合并,同时将原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挪到本章,作为第四节。

3.第二章“自然人”,将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和第四节“监护”合并,将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第七节“个人合伙”合并。

4.第五章“代理”中,将原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与第二节“代理的类型”合并为一节。

5.将原第十九章“合同的订立”和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并为一章。

(三)重点解读第八章“所有权”

08年民法部分的实质变化体现在物权法的所有权部分,具体如下:

1.将原第一节中的考点“所有权的种类”移出,调整作为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该节中新增考点“法人所有权”,包括子考点“企业法人所有权”和“其他法人所有权”。

2.删除了原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其下的考点“房屋所有权”中的子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新增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另外一个子考点“相邻关系”调整为第四节“相邻关系”。

3.原第三节“动产所有权”变更为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并新增考点“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删除了考点“时效取得”。

从大纲的调整可以看出,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进一步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所有权”部分的体例调整是为了和现行法保持一致,原来的体例则是以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为框架的学术体系。

 

总的说来,民法的变化很小,重要的法律仍然是去年新通过的《物权法》。因为07年试题中物权法部分所占分值不多,今年有望大幅提升,考生要给与物权法部分足够的关注。其余部分,照历年重点复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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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2008年民法大纲解读
决战九月(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3 10:16:00

谢谢杨老师辛勤的努力,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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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2008年民法大纲解读
正在输入(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26 6:27:00

杨大侠,感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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