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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杨长庚 发表于 2008-1-14 13:18:00

《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首发声明:未经本人许可、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本篇文章进行转载、使用、编辑和任何变动,保留知识产权,请予以尊重!(杨长庚)

合同是社会的“法锁”,联系着人们的交往、交易,合同是人们介于“完全信任与“完全不信任之间“半信任”状态的产物,需要一纸协议来确保对方配合自己完成交易,实现既定的利益。完全不信任的陌生人(仇人),签了协议是一张废纸;完全信任的(亲属),也不需要协议,否则显得生分,反倒破坏了既有的信任。而社会的大多数人之间都是基于一种“半信任状态进行交易的,比如《苹果》中的这些朴素的合同。

 

《苹果》:林东与安坤的亲子赔偿协议

林东与安坤双方既有仇视,又有期待。安坤仇视林东强奸了自己的妻子,林东“恶心”安坤繁琐的“敲诈勒索”。在得知刘苹果怀孕后,安坤求财心切,林东得子心急,双方又找到了利益的“平衡点”,于是一份掺杂着气愤与期待,扭曲着当事人各方情感、带着几分滑稽而可气可笑的合同最终签定了:安坤与林东约定,若孩子出生后果真是林东的,孩子归林东抚养,林东支付安坤12万元(包括2万元精神损失费)。

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从合同的性质看,是附条件的放弃抚养权补偿协议。附的条件是:出生后孩子是林东的;从权利义务上看,合同是以剥夺刘苹果对孩子的抚养权为对价,刘苹果、安坤获得林东给予的12万元补偿款。如果孩子的血型是林东的,那林东作为“生父”依法具有抚养权;但剥夺刘苹果对孩子抚养权以获取林东的12万元损害赔偿款是违法的,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从合同的最终履行来看,孩子出生后发现是安坤自己的,但是求财心切的安坤贿赂医生,篡改孩子的血型,诈骗取得林东的10万元。该诈骗行为是独立于原先的不生效的合同,所骗取的10万元应当归还给林东。

《苹果》:林东与王梅的财产分割协议

林东与王梅是互相忠实的夫妻关系,双方财产估计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因为双方的信赖;但双方的婚姻在面临刘苹果怀孕时,遭遇了“信任”危机,王梅不信任林东的忠诚,林东因为王梅对自己的财产分割要求、对王梅隐藏孩子的怀疑、整天扬言离婚的态度而使得自己对婚姻及妻子王梅的信赖严重受挫。林与王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间游离于“信赖”与“不信赖”之间的产物。

林与王约定:若林东与刘苹果产生了感情,她将分得丈夫一半的财产。
   
同样这也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是如果林东“变心”,与刘苹果产生了感情,则有权分得林东的一半财产。虽然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发生与否是将来不确定的,但是条件本身必须是明确的事实,而产生了感情、“变心”从侠义解释它本身是主观感受,难以证明。从广义的角度解释,可以通过林东与刘苹果结婚、林东与王梅离婚的事实来佐证“情变”,这大概也是王梅内心真正想表达的意思。所以在解释合同时,不应对抠当事人协议上的“字眼儿”,要探求其真正的本意。

从财产的范围来看,王梅说可以分得林东财产的一半,影片中没有出示双方的协议,但根据剧情王梅是无业的,家庭所有的财产都是林东的洗脚城的收入,其实本意就是想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当然依照法律,即使双方没有这么一纸协议,王梅同样可以分得家庭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出现了对财产处分时约定内容和法定内容一致的情形;当然解释成将双方的财产王梅根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先分一半,然后再依据王梅与林东的协议,再对林东的个人财产分一半,即先按法定首次分配,再按约定二次分配,这样似乎也讲的通。

 

《苹果》中的劳动争议:林东辞退洗脚城的员工——刘苹果和同事

   尽管《劳动合同法》于0811新生效,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维护其劳动权益、争取和保持一份挣钱的工作仍然是艰难的。在劳动合同中打工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何况社会底层的打工妹、打工仔们大多都没有“一纸合同”保障,处于被老板“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从业状态,从电影《苹果》中刘苹果及其同事的被辞退遭遇和挣扎可以窥见一斑。

因为打工妹剪破了对其进行性骚扰的顾客的脚趾,林东就立刻将其辞退,赶走。打工妹无计可施,只好忍受委屈含泪失业;林东将酒醉的刘苹果强奸后,给其2000元“打发”她离开,刘苹果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不仅放弃2000元的赔偿,只是希望老板不要将她撵走。所谓“以内裤上的东西”来起诉,也只是个幌子,终究也是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希望老板不要辞退自己。这里既没有公力救济,也没有报复;无所谓法院也无所谓劳动仲裁,只有忍受委屈和哀求,而且不见得总是奏效,概率是50%,一个成功一个失败。

首发声明:未经本人许可、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本篇文章进行转载、使用、编辑和任何变动,保留知识产权,请予以尊重!(杨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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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caixueji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2 18:11:00

好厉害哦,我也要边看电影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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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lushanpaul发表评论于2008-1-14 16:14:00

呵呵,想起了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的第2题。

这个问题确实有讨论的余地。林东与安坤达成的亲子赔偿协议,其中的2万元属于精神赔偿部分,该部分赔偿能否与亲子赔偿部分分离是值得考虑的。林东原本不同意安坤赔偿2万元的要求,协议里面赔偿2万元的前提是孩子是林东的且林东能够得到孩子。也就是说,林东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是附有条件的,是为了获得孩子而做出的让步。根据协议,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与10万元的亲子赔偿费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当亲子赔偿赔偿部分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也归于无效。

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地可以就对侵权责任进行约定,林东与安坤约定的关键是林东没有单独赔偿精神损害的意愿。所以,刘苹果可以起诉林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林东履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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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skpol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4 15:38:00

林东与安坤的亲子赔偿协议

老师好,我个人认为合同里关于民事赔偿的约定是有效的,实行意思自治。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合同最大化的有效。

不对的地方请给与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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