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 
法官是否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By  六月赤云 发表于 2007-6-30 11:51:00 

法官是否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现代各国民法莫不规定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也对该项制度作了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经过一定的期间能否实现及其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制度。对诉讼时效制度学术界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法官援用也较为混乱,出现了不同的法官因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不同,使得一些民商事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审理结果,甚至同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时而主动适用,时而被动适用,亦使得案件结果迥然不同。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受理后法院应审查已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有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况,如果没有,则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能胜诉,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诉讼时效制度法官是否主动适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职权主义,即法院应当依取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无须当事人主张。二、当事人主义,即,诉讼时效非经义务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主张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者理由如下:(一)时效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民法设时效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二)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均属无效约定。(三)超过起诉时效期间,权利人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民事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法院对其不予保护,不能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取得利益仍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护。(四)如果对诉讼时效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则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社会关系的稳定。主张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者认为:(一)诉讼时效条款作为民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仅是指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而不是指无论当事人是否援用时效的规定,法官应主动援用时效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义务人不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属义务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行为,既可以说是义务人以默示形式的意思表示抛弃了时效利益,也可以说是义务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放弃了时效抗辩权。(二)法官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制度,更集中地体现了现代司法法官中立的理念。诉讼时效属不告不理的问题,法官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相反,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其行为偏离了法官中立的地位,越权参与到了当事人的对抗之中,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和攻防力量明显失衡,从而违反了公平平原则。(三)法官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主要是受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观念的影响所致。在当今世界,特别是我国,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渐趋融合,互相取长补短的现代司法进程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应受到更多的重视。(四)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法官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我国审判工作也应与国际现代司法接轨。

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应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可认为,法院应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无需当事人主张,而且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长期的审判实践也是如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来看,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法律强行规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变更或预先抛弃。作为法律事实,诉讼时效会导致权利的消灭,而不问当事人是否了解时效的规定,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均应依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

第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只是消灭了胜诉权,即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不能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其实体民事权利仍然存在,权利人的权利成为自然之债后,即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公力强制保护的权利基础已丧失,故人民法院对不予保护的权利,法官当然应依法查明并援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当前,我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置逐步倾向于当事人主义。但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与当事人举证并不冲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当事人应举证予以证明,被告应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法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举证,或举证不力,法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又不能认定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将产生对被告不利的后果。同时对于超过诉讼期间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对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所具有的证据,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请求,不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提出时效抗辩,只要原告未能举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都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超过诉讼时效而成为自然之债的,并不影响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可能,并在一定的环境中,重新取得法院公权力的救济。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在自愿履行后,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要求返还。鉴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太短,对债权人保护不周,对于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人表示自愿履行而尚未履行的案件,法院仍可作出强制债务人履行的判决。在法院查明超过诉讼时效的,在阐明之后,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或仍愿意履行的,人民法院仍应支持原告之权利。

综上,人民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当受理,受理后,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有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则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神木县人民法院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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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用您的苦心去打动学生吧
By  xbr464(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1 9:25:00 

呵呵用您的苦心去打动学生吧 他们会懂的   会永远记住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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