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 
神木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By  六月赤云 发表于 2007-5-3 17:20:00 

神木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司法民主的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断得到加强。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551日以后,全国数万名人民陪审员经过必要的培训走上了审判岗位,人民陪审员工作呈现一派勃勃生机。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并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2006年,神木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公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斐然,人民法院工作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然而,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一年多的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员范围过窄,不能体现人民陪审员代表的广泛性。从神木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来源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是县乡两级政府干部,而来自其他社会群体的人员较少。人民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人民法院挑选的陪审员也应当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而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中,把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在具有大专文化,使得我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只能缩减到党政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高学历人员众多的地方,而真正基层的农村群众和社区群众因为学历问题而卡在了选任范围之外。这就造成了我县人民陪审员不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在履职的过程中也只是按他们的定势思维来配合法官来处理案件纠纷,而不能真正的把社区知识、生活经验、民情风俗带入审判,起不到防止司法的机械化的作用。

其次,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审而不议,一味地服从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很少提出有见地的观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的审理。然而,面对法官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娴熟的司法实务技巧、丰富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辞表达能力,加之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人民陪审员不敢作出凭经验、感觉和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的处理意见,在案件的处理上只能认同法官的处理意见,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工作走过场现象。

第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时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能确保人民法院该项制度的顺利进行。由于现阶段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不是太多,我县人民陪审员只有14名,而且上述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些甚至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有部分陪审员因本职工作原因或工作调动原因而不能参加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出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调不来陪审员的现象。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只能避免大量使用陪审员参与审判,而采取更为稳妥的办法,法官内部进行协调。

第四、人民陪审员履职意识不强,参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政治权利,在制度上已得到充分保障。但由于人民陪审员自身因素和法院工作的专业性质,使人民陪审员很难溶入法院工作、进入角色,不少人民陪员产生的为难情绪,在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时积极性不高。

第五,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已影响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随着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的执行,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增多,我县人民陪审员已严重缺短。就民一庭来说,该庭可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只有六人,而这六人中又有两人已因工作调动原因不能履职,有一人担任所在部门领导职务,本职工作过忙,很难抽出时间参加法院案件的审理。现有可选用的三名陪审员又为全院共同选用,而法院可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数远远大于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在一个合议庭很难有一名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情况下,更不用说有两名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审判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和相融的一种手段,对于促进我国司法公正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上述困难与不足,人民法院首先应积极取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在现有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再选用一批更具广泛代表性,履职能力更加,更热心于人民陪审工作的陪审员,选用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社区和专业知识较强的人群中。其次,要争取当地政府全力支持陪审员工作,在审判经费上给予保障。第三,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再能以自己的社会经验、朴素的价值观对案件事实作出自己的认定。工作重点放在培养陪审员把社区价值、生活经验、地方风俗人情带入审判,更多的用社区价值、生活经验、地方风俗人情等此类民间智慧来判断案件事实,而不是把人民陪审员也培养成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代法官”。第四,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将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工作完成,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到陪审员工作是司法民主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给人民陪审员提供履职的便利。第五,人民陪审员要协调好本职工作与参加法院审理案件的矛盾,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取得人大批准不再从事人民陪审工作,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根据陪审员的情况进行选任工作。

 

                     (神木县人民法院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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