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三次起诉的一起离婚案件
By  六月赤云 发表于 2007-4-20 21:35:00 

一年内三次起诉的一起离婚案件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夫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同时也承载着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其是否和谐不仅决定着生活在一个家庭成员关系的和谐,也关系到社会局部的和谐。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向来比较谨慎,并规定了在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必须进行调解。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当判则判也作为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崔XX,你一年之内三次起诉与我离婚,究竟想干什么?”这是被告闫XX在一年之内第三次接到离婚诉状,情绪激愤的向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叫嚷道。

原告崔XX与被告闫XX1995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19964月在神木镇北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1996416日生一女,2001107日又生一子。婚后原告下岗,并以加工铝合金维持家庭生活,被告则在家料理家务及照看子女。随着,小孩年龄的增长,家务活儿的增多,原、被告逐渐产生了矛盾,20048月份双曾协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原告崔XX付给被告5万元,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崔XX付给被告闫XX5万元后,双方和好并撕毁了离婚协议书。20064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崔XX向神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闫XX离婚。经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和好。此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同年7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撕打,被告即离开家再未回去。20061010日原告崔XX再次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与被告离婚,经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XX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崔XX的起诉。之后,原告崔XX又于2006116日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崔XX称,原告婚后即下岗,以从事加工铝合金维持家庭生活,而被告作为家庭妇女,整日不理家务,也不照顾小孩,不是迷恋网络,就是离家出走,还参加了邪教组织,搞传销活动,致使家不像家,店不像店,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打,但被告从未有过悔改之意。为照顾孩子,原告不能正常从事铝合金加工业务,导致家庭经济丧失来源,生活陷入因境,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即使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仍无任何改变,双方仍吵打不断,被告闫XX竟不顾家庭、孩子离家出走。

被告闫XX则辩称,原告崔XX所诉不实,被告从未参加过邪教组织,和搞过传销活动。婚后,原告一直在外做生意,家务和照顾小孩的事全由被告一人承担。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原、被告有时也发生矛盾,但并非是两人因感情所致,而是原告父母过多干涉两人家务而引起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如果原告非坚持离婚,原告应给付50万元。

由于双方夫妻间予盾非常激化,加之被告闫XX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情绪比较激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顾法庭秩序与原告大吵大叫,最后竟愤然离席。神木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作为夫妻,但也积怨较深,如果处理不好将可能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发生,更有可能波及双方子女和原告父母的人身健康安全。为此,主审法官刘翠英多次做调解工作,民一庭庭长何喜平及以前参加过该案审理的法官也来协助参与调解工作,然而多次调解后,双方紧张局面并未缓解,反而敌对情绪更为激烈。法院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原告崔XX与被告闫XX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个人衣服、被褥及日常用品各归各所有;夫妻共同债权10000元归原告崔XX亨有,由原告崔XX给付被告闫XX家庭财产折价费和经济帮助费30000元。

原告崔XX与被告闫XX虽系自愿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但夫妻双方遇事不能冷静对待,不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导致夫妻矛盾与日聚增,双方虽经协商离婚和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仍不能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劣,双方更加仇视,并将双方矛盾波及到其他家庭成员。原、被告在发生矛盾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安定家庭的现实,并考虑到被告闫XX无固定职业,属社会弱势群体,应得到足够的保护,但又鉴于原、被告曾在2004年协商离婚时,原告崔XX已给付被告闫XX5万元的事实,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并未提出上诉,现被告闫XX已拿到了3万元补偿款。至此,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在法院得以结案,当事人之间多年的各种恩怨情仇也能得以化结。正所谓:多年夫妻绝情仇,对对簿法院意坚决。法院力调解亦无望,一纸判决写公正。

           

     (神木县人民法院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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