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突破100分考前必背》勘误一
首先感谢广大的考生对这本小书的关注!在该书出版后,有不少考生向万国反应该书存在的不足,很让我们感动。为了向考生负责,让考生能够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背的都是精华,万国特意组织《卷一突破100分》的作者对成品再做一次细致的校对和修订,以回报广大考生的信任和厚爱!当然,书无完书,如果考生对该书还有其他疑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发邮件到juanyi100fen@163.com,我们将尽快给你答复!谢谢支持!
法理学部分
第1页:考点二的内容改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删去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但是,后面的内容部分,作者认为,考试的时候出题老师为了设置干扰项,一定会引用其他的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不仅要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更要对非马克思的观点有所掌握,故该内容不删除!
第3页:(1)3.法的局限性中,把“创造”社会四个字删去。这个是一个病句。
(2)考点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中把“利益”删去,并且去掉表格中的“利益”的部分。2008年新大纲把利益给删去了。作者当时没有删除的原因是因为“利益”考过真题。
第5页:第二段(4)中,添加“一个”,即(4)一个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这样表达更清楚些。
第7页:考点一:删去“法的效力渊源”。内容不变。
第8页:小贴士的最后一句话漏了一个“不”字。即“我国宪法部门中不只包括宪法典。”
第9页:考点四:法规汇编。有考生指出这个被大纲删除了,为什么还在?作者在编此书的时候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专家对中国的法律进行“法律清理”。认为该热点会是司考的考察内容,因此还是放着。建议考生了解!
第15页:小贴士:将里面的内容改为“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因为还存在着双倍的惩罚性赔偿)。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只是有“赔偿义务机关”代为赔偿。
第23页:考点二:删除“法律监督”的实质。2008年新大纲对这内容做了调整。同时,内容中的第二点就可以删除了。
第30页:考点一:删去“法的继承的内容”。2008年新大纲对这内容做了调整。同时,内容中的第三点也可以忽略不看。
第31页:小贴士中的最后两个字“活法”改成“想法”。是作者笔误。
第34页:考点一:删去“法与节约型社会”。2008年新大纲对这内容做了调整。同时,内容中的第三点也可以忽略不看。
第35页:考点一:删去“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内容不变。
法制史
第40页:考点二:有考生提出“商鞅变法”已经被大纲删除,为什么还存在着?作者在第41页做了说明,因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而且真题考过,教材还有,故放在本书中,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启发!
第43页:考点六:有考生指出“重罪十条”已经被删去,为什么也还在?作者也是处于其对《开皇律》的“十恶”和《唐律》的 “十恶”的影响而认为考生应该掌握的内容,并且在“十恶”的知识点下还有两者的比较的表格。故未删除。
第44页:考点七:删去“狱讼”,同时,删去内容中的第三点。
第48页:(1)考点五:改“清律和律例关系”为“清律和例”。内容不变!
(2)考点六:删去“充军”,同时删去内容中的第四小点。
第53页:小贴士中“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为“司法刑政事务”。作者笔误。
第55页:小贴士中“盖尤派”改成“盖尤斯”。应该是排版问题。
宪法学
作者说明:该书宪法学的考点并不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排列的,而是根据学科特点,把相关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的编排。所以,可能会出现某个知识点和大纲有所区别的情况。特此说明!
第62页:表格第六行中的第三个,(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国会制。把“取消”改为“取代”。作者笔误。
第63页:表格中第二个“1988年”改为“1993年”。排版错误。
第64页:小贴士:增加“禁止性规范”。即宪法主要表现为否定性的禁止性规范。
经济法
第85页:“有前款B项和C项的”改为“有前面(1)项和(2)项的”。笔误。
第87页:把“如何”改为“如果”。笔误。
第100页:第四个小点,增加“信托投资公司”。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第117页:把考点三整体删除。因为该内容已经被《物权法》所修改了。
三国法
作者说明:该书中的三国法的考点并不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排列的,而是根据学科特点,把相关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的编排。这是由三国法考试规律所决定的!所以,可能会出现某个知识点和大纲有所区别的情况。特此说明!当然,08新大纲的内容依然会有所体现!
第122页:在考点六下“经合理事会”改为“经社理事会”。作者笔误。
第124页:在考点二下的时效中,性质改为:“合法性存在争议”。表述更为完整。
第125页:考点三下。专属经济区非一国领土。删去:是。
第126页:表格中的紧追权(3)删去“大陆架”。
第133页:表格中管辖豁免的例外中,把括号中的内容删去,防止歧义。
第137页:考点二下内容中的“标的物”改为“客体”。
第137页:在冲突规范的2.类型中,(4)项后面的举例放在(3)之后。即“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为“重叠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是严重的笔误!
第141页:公共秩序保留中,对于“外国法”前加上“排除”。即公共秩序是适用于“排除外国法”的场合。
第161页:删去考点四:国际保理和项下的内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作者说明:由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内容庞杂,但是考察的点却十分少,因此,作者在编排时把考点灵活处理,突出重点,和大纲有所区别的情况。特此说明!当然,新的《律师法》等重要内容自然不会遗漏!
“卷一突破100分”这个理念一直是考前突破的重心!在最后的冲刺阶段,任何一个小的错误都可能导致考试失利。因此,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答疑信箱一一后,万国再次公布《卷一突破100分考前必背》的勘误二。这里要再次感谢广大的考生对这本小书的支持,特别是在答疑信箱的留言的考生!正是你们的激励,我们才可以做的更好!当然,依然是“人不可能不犯错误,关键是看对待错误的态度!”,如果考生对该书还有其他疑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发邮件到juanyi100fen@163.com,我们将尽快给你答复!
《卷一突破100分考前必背》勘误二
法理学部分
第15页:小贴士:删去“行政责任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改为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还有行政相对人。
第13页:考点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下面的表格里的内容有误,表格里的标题和下面的对比内容反了,左边的标题是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义务,右边的标题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感谢Xuchen和tiezhuang2008两位考生的宝贵建议!
法制史
第53页:小贴士中“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为“司法行政事务”。
第41页:第9行“邓析综合当时邓国的--”中的“邓”改为“郑”。感谢lhjls2008认真和细致的阅读!
宪法学
第81页:第二个表格中的任免制度的中“(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人大选举--”这句话中“全人大选举”少了一个字“国”。
三国法
第128页:表格中的紧追权(3)删去“大陆架”。
第137页:考点二下内容中的“标的物”改为“内容”。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188页:律师的行政责任也是五个,应该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