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诉讼法41讲中民诉部分388页例:
佟霜与卫某系同事,2000年4月,佟某向卫某借款5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1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1年7月,卫某向佟某催要欠款,并请同事刘某共同来劝说佟某,在卫某出示借条时,佟某将借条夺过撕毁。卫某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佟某的签名已模糊不清。卫某于2001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佟某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刘某到庭作证,刘某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佟某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佟某所写,判决佟某败诉。佟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佟某找法院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卷材料撕毁两页,现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懂事诉讼的行为?
A.佟某撕毁借条的行为
B.刘某拒绝作证的行为
C.佟某在法院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佟某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讲座中给出的答案为ABD
而同样的一道题(名字和时间更详细,其他无变化)出现在讲座配套练习161页多项9题中,答案却为AB
佟某撕毁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判决后,算不算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呢?
佟某撕毁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判决后,算不算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呢?
不算。
AB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