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会有这样的题?
题干: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选项: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本人很纳闷:2001年11月搬迁的时候马俊、张桦、马明早都死了。胡芳签的协议,领的款,这些都是基于房屋所有权所得,新产生的,而不是根据遗产继承所得,怎么会是遗产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之间的继承关系:1991年马俊死亡,其夫妻财产分割后马俊的遗产归由其配偶和儿子马明继承取得;1995年马明死后马明的遗产由其母张桦和配偶胡芳、儿子马飞继承取得;1999年张桦死亡,其遗产由马飞代位(马明)继承和常生、胡芳继承取得。自此,遗产已全部分配完毕。
具体来看:
第一次继承是先分割后继承,先分割:5间房屋张桦2.5间,马俊2.5间。后继承:遗产是35000元和2.5间房屋,张桦1.25间,马明1.25间,钱各17500元。这是第一次继承,继承马俊的房屋遗产。
第二次继承是继承马明的遗产,就遗产房屋和17500元来说,母亲张桦,妻子胡芳,儿子马明各得三分之一。这是第二次继承。
第三次继承是继承张桦的遗产,张桦的遗产由2.5间+1.25间+0.42间=4间房屋和5000+17500=22500元组成。分别由马飞(代位)、胡芳、常生继承。至此,遗产已经分配完毕。
房屋最后实际归胡芳还是马飞或者常生都已经是所有权问题了。因此,到了2001年11月的拆迁,及其拆迁产生的补偿奖励等,都不是死者生前产生的。根本就不会是什么遗产。所以,ABCD没有一个是正确的。
您以为然否?
若言 by 2008-1-31 16:44:00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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