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4年试卷三第98题的异议
题干: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选项: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本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答案:A、B、C
本人异议:B不应当选。理由:因为该光盘尚不存在销售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是否有道理?请评议
若言 by 2008-1-25 16:04:00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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