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对“彭宇案”的看法。
偶也是南京的,对最近的这个彭宇案判决和海马围悍马事件,一个字,汗!~~这几天圈中朋友都不惜打长途过来问我。。。。还是汗。
个人认为:
一、证据认定有先入为主倾向,与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符。
“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
我认为,被告反证不能也不应承担责任。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应是原告证明被告撞了她,证明不了就败诉,这才是正当逻辑。而不是法官的隐含逻辑即--估计是你撞的,你证明不了不是你撞的,那就一定是你撞的。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并不能当然的推论原告的主张成立。
即便退一步讲,民事诉讼不适用“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那么从证据的盖然性角度出发,原告的证据未必就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在民事诉讼中,各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即所谓的证据盖然性与自由心证,而证据规则更要求,此种判断应当指向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才能依据证明力的对比来判断事实。而此案中,手机照片证据的曲折经历疑点颇多,且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与原件印证的孤证,这样的证据,换个案子,不知道要被法官摔多远。而此案中却被采信。。。而且被当作优势证据、主要(实际上也是唯一证据,后面的誊写本只是一种复制)证据,从这个角度看,此案仅此一孤证怕是离证据链的要求还很远,不足以让人信服。
反观被告证据,系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且在我国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5%的情况下当庭作出,真实性和证明力应值得依法评价。只是遗憾的是,这个证言也说“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这实在是。。。等于白说,也是法官基于关键瞬间的空白(双方都无有力直接证据)而引发推论的前提。
原被告的证据对比如上,原告的证据就这样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了吗,有51%了吗?而如上所述,即便原告是50%,也应当是败诉无疑。
综上,我想,证据取舍对比有倾向且不严谨;对身世迷离的孤证笔录的采信无法让人去除对由此而建立的整个判决的公证性的合理怀疑。这句评价应是跑不掉的。
二、此案的核心价值及社会(媒体)价值还在于:
本案法官的“常理”及他眼中的“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是一个“恶”的体系,按照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被告当时就应该掉脸走人,才是最符合逻辑与“现实”的做法。而这个隐含的逻辑推论,显然触动了社会主流道德所提倡的底线。
这一点,不客气的讲,正好踩到了所有人的尾巴,包括我自己,尤其在当下“部分社会成员道德滑坡”(官方提法)的语境之下。我要扣问我自己:像我们这种坏人已经没什么好品德了,但上车让个座,过街扶个人自问还是可以做到的,那现在是不是老太倒了,我们都不敢、不该扶了,扶了就是4.5万?这样的社会,这样下去,还怎么让人有安全感,还怎么有美德与公道。
这着实令人。。。有点唏嘘。
人性恶的法的逻辑前提与引人向善的法的指引作用之间,法律与道德之间,实证与自然之间的张力与冲突,在此显现。而这个判决的导向实难逃引人向恶之嫌。
三、最后,不妨预测一下如果有二审的可能结局
有人预测:二审会改判。而改判所依据的理由,也一定是原告不能尽到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我同意这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我也并非没有理由推测,凡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系统的内部沟通几乎是必然与惯例,案件反而会成为实质意义上的一审终审。而且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
也许二审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够翻案。
老太VS彭宇案暂告一段落了,而案件后面这些种种,善恶法德、所长的伪证、笔录的离奇失踪与关系人拍的照片、优势证据与自由裁量、法官不得拒判与承担的社会责难、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我们的评价与热议现象本身,也许值得我们更长久的、进一步的关注、沉淀与思考。
LYNN造山运动
200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