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志1
昨天干了一件搓事。。。先挖坑,回头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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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来也很简单,我打草惊蛇了。
上周某个的时候(据后来回忆),庭长给了个2案卷,说“这2个新来的案子回头你给老Y,他现在不在。”我接过来,看了眼立案表和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2个原告(2块牌子),同一被告,一个标的3万,一个23万。
恩,顺手放入待处理的一堆卷中。下班。
第二天忙了一天。
第三天小中的时候,手上急事处理的差不多了,于是把卷堆再翻翻看看有没有什么遗漏的事情要处理。忽然发现有2个“新来”的案子要送达(NND,关键就在这时候,我已经忘了老Y还没看过卷,根本不知道自己新来了2个案子)。按一般程序,我抄起了电话。。。
被告的态度非常恶劣。
习惯了,十个总有一个是这种无赖腔,于是开始再次翻看案卷,看看有没有什么线索或能想到什么办法把他搞定。。。
就在这时候。偶很欣喜的发现。。在23万的那个案子的卷宗的正数2/3处一沓整齐雪白的A4纸里夹杂着一张很不起眼的-----诉讼保全申请书。
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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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还好发现原告还没交诉保费,要不然真的不好交代了。想想凡诉讼方必投入了大量精力,要是因为我这个小小的疏忽导致一场隐形的风险,真是。。。抱歉了。
另外想对律师朋友说。。。让你们的手下把诉保材料紧跟起诉状单独放置而不是混在证据里。。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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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志2
关于利用法律力量
普通的当事人总希望法院是无所不能的。追债追不到了,人也蒸发了,诉至法院,这种情形其实法院也头疼,因为这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手上有一个案子,标的不大2万。被告是一个公司,但已歇火,被告法人据闻已窜至天津另起炉灶下落不明。
这样,原告给地地址、电话统统是老旧信息。如果原告是律师代理一般都会把被告的工商资料打印件一起提供,但当事人自己弄就不会了。像这种案子通常是要公告的,我告诉原告让她提供工商资料,她就是拖着不办,再打电话催居然来句“回头就给你们办啊”,倒,谁给谁办啊?
她这么拖着,我也郁闷。现实的讲,像这种小案子。。。除非顺路,谁会去为她专门跑趟工商局呢。我一狠心准备给她发个通知告诉她限期要不申请公告要不提供新的联系方式否则驳回起诉。要不然我的审限可真拖不起了。
然而终究没有狠下心。因为吃饭的时候我问L,说查档多少钱啊?“全档500”他说。然后他立刻就明白了我的处境,“算了,我们一般都帮当事人查的”。
哎,发现我还是心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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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干了件坏事,貌似态度罚。时间问题,照例挖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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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吗的没时间写。表矫情了,是这样的。
一个小案子诉请、诉费加一起才1.7万,原告要保全被告财产,于是我们(庭长、副庭长、我)去查封。被告那边是一个小电脑公司,和别家合用办公室兼仓库,当时被告在场三人,先是一小MM,问啥啥不知道(不敢说,算了,不为难她^^),接着来了一30多岁妇女,估计是代帐会计。态度也不能说恶劣,一般吧。问题有三
1、强调该债务是原来其员工飞单所致,他们也是受害者,我们告诉他法律关系不是一回事,章是你公司盖的钱是你公司收的帐是你公司做的,她也嘀咕说也对,但旋即又重复提此理由且语速很快声调很高且反复打断偶们的耐心说服教育。。
2、对原告律师的代理全视而不见,非要求原告当时的经手人一起来谈,还对原代律师发表人身攻击语言,气的该MM律师抓狂。我们明确告诉她现在偶们在、原代律师在有什么话有什么帐直接跟原代谈,她仍旧电话打到飞起,直接无视我们的教育。
3、突然窜出一30多岁男子,言语嚣张,我们要求其表明身份,其称你有什么权利查我的身份,无语。没身份你就别谈,他又叫,后自称是负责人。好,负责人是吧,尊姓大名,过来做个笔录。他又不肯,借机消失。
因为合租的缘故,货物堆放界限不明,被告又拒绝提供其货物的存放位置,僵持了2小时,我们啥也没封,只在笔录里注明被告认可债务,下午让原代带着经手人一起去跟被告谈。
于是庭长有点生气了,不过我一直没看出来,她还是很耐心的。下午立即派人去封被告的银行帐号,等原代律师打电话来告之协商破裂时我已经跟她说,封到了。(偶就想,要是法院都这么高的效率,那该多好啊。。。呵呵。)下午4点,原代又来电,说被告又同意谈了。何必呢。。。
似乎下面就等还钱、原告撤诉了。第二天被告来电,说支票都开出去了。原告也来电同意拿到钱就撤诉。但是被告的帐上扣除被冻的2万后不够再支付一次1.7万了。偶想说回头安排一起去解不就行了,但还是问了问。
偶问,咋整?庭长:“等开庭再说吧”。呵呵,这时候偶才感觉原来庭长怒了。
于是,偶把语气柔软的被告的电话给挡回去了,虽然她既还了钱并要支付诉费且改了态度还要承担基本帐户被封不能交税所面临的处罚。
放下电话,偶觉得偶做了一次坏人。。发现自己还是心软。当事人一旦好言相求,偶就想。。算了,放一马。
行政法上行政处罚中有个“态度罚”,意思是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不知道这事算不算。真正做到。。。也不太容易吧,人都是有情绪的。像这种情形,被告她拎不清最后实际对自己不利。换位思考,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啊。所谓有理有据有节在突发的情况下普通人又怎能做好呢。
在此案中,被告理亏,我们在程序范围内给被告隐形态度罚。这究竟该如何评价呢。
且先记录吧,“记一件小事”,先睡觉了。
4-------------
今天2件事有点意思
一
下午去保全,买卖合同纠纷。路上的两个电脑公司,供货300台电脑,有本有台,货去无钱,标的一起163万。2个银行帐号,一个封了3万一个已经销户。无奈只有扑被告公司,按原代律指引来到某处11楼,却不见有被告公司铭牌,却有另一公司(海X公司)牌子,原代说,可能就是这家,被告的法人叫某海,这家公司也有个海字,法人是同一个人,打电话向原告公司业务员工,称货是送到海X公司的。于是我们进去。
海X公司法人某海正在,表明来意了解情况,某海直称:不错我确曾是被告公司法人,奈何3月底4月初公司已转让,变更手续已全办完。此案合同发生于4.19,已在我变更后,我不知情,况现在才40天,属正常帐期,原告为何急于起诉,其中莫非另有隐情?
要求其提供工商资料等相关证明,称委托代理公司办,办好后已与己无关故不再保留,且这些工商局都可查无须捏造。坚称此处与被告无关,亦无涉案货物存放。对被告去向、新法人是谁去向等也一概不知。
其间某海电致律师咨询、佯怒欲报警扣原代称其乱翻看、对我们倒水发烟口头表示尊重理解配合、提及若干人等以示熟络与交际。总之表现可圈可点。偶暗付:虽说年纪轻轻,但路上混的,还是有点看头。
后来我们分析,原告公司内部可能有问题,如此大单生意不付任何定金直接发货后去向不明,不符合交易习惯;选一公司过渡期间交易和急于诉讼,也都有问题。此案刚开场,有待观察。
后补:今天,我正想让原告去打个机读工商资料,看看被告新法人是谁以及公司去向,电话刚放下,来了一律师,带了被告授权和新营业执照。呦,不请自来了。
二
挖坑,有时间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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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一个诉讼代理纠纷,有点意思。挖坑仍然是不可少的了。:)
补评-------------
靠,全是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