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贴作者:正义朋友 提交日期:2006-5-12 23:53:00
昨日凌晨,知名摇滚音乐人窦唯因涉嫌故意纵火,被宣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事情的起因是新京报关于窦唯的一些报道激怒了窦。在怒闯报社理论未果后,窦大闹报社,并用酒精去烧停在报社前的某编辑的车。
在窦唯被送往宣武看守所后,警察向记者表示,窦唯用酒精去烧汽车,已经不是民事纠纷或破坏治安的问题,而是刑事问题。一是用了酒精,另外一个是汽车在起火后很有可能会爆炸。一旦爆炸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后果。警官确认,窦唯于昨天凌晨因涉嫌故意纵火被正式刑事拘留。这样,窦唯将面临刑事审判,如果罪名成立,将至少被判3年有期徒刑。
熟悉刑法的朋友都知道,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或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不容情。虽然我个人对窦唯的音乐一向颇为欣赏,我仍然要对窦唯说:“你不能学点法吗?”报社的报道触痛了你的感情,又拒不协商调解,你想出口怨气,这我可以理解。但你为什么要用这种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呢?
是的,发表声明或是起诉报社,当然没有暴力行动来得直接和解气。可是你想过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吗?你是名人,但名人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违反了同样要遭到制裁。
有人认为,窦唯可能存在精神疾病。北京某律师也就此表示,如
果窦唯确定为精神分裂,那么就可以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并称:窦唯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向法院提出行为能力的申请,同时窦唯的亲属或者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鉴定。
我并不认为窦唯存在精神疾病,窦本人也正面驳斥了这种说法。那么,等待他的就将是法律的评判。在为窦唯惋惜的同时,我希望,更多的演艺名人能够吸取教训,至少从中了解到“法不容情”的含义。
----------中间部分评论略-----------------
-----------以下是偶的观点----------------
基本同意酸奶的观点。
激情犯(主观间接故意,需依危害结果定罪,不认可此观点的下面。。。不用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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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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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可能有二(这要看当时情况)1、公共安全2、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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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定放火---没危公结果---而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这是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的关键---于是实属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无价值。据此本人认为定[放火罪]不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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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危公结果那就简单了:想象竞合从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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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还是倾向于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外我也不太认同定[爆炸罪]。---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只为毁财,虽用爆炸方法但爆炸行为并未危公,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况且退一步说,他是“焚烧”,而不是“爆炸”,客观上较好区别。实际上,[放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危公罪,定爆炸还不如定放火更妥。且不能认为“焚烧=可能爆炸=爆炸”,呵呵。
综上我的观点是:区别还是在[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我更倾向于[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不表。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我也只是持通说观点,这个案子还是比较经典的,有不同观点正常。看来天王名师们以后又有案例谈资了。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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