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情法意[Lynn's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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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时评]法不容情——评窦唯被刑拘[转评各半]
 

主贴作者:正义朋友  提交日期:2006-5-12 23:53:00

       昨日凌晨,知名摇滚音乐人窦唯因涉嫌故意纵火,被宣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事情的起因是新京报关于窦唯的一些报道激怒了窦。在怒闯报社理论未果后,窦大闹报社,并用酒精去烧停在报社前的某编辑的车。
  在窦唯被送往宣武看守所后,警察向记者表示,窦唯用酒精去烧汽车,已经不是民事纠纷或破坏治安的问题,而是刑事问题。一是用了酒精,另外一个是汽车在起火后很有可能会爆炸。一旦爆炸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后果。警官确认,窦唯于昨天凌晨因涉嫌故意纵火被正式刑事拘留。这样,窦唯将面临刑事审判,如果罪名成立,将至少被判3年有期徒刑。
  熟悉刑法的朋友都知道,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或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不容情。虽然我个人对窦唯的音乐一向颇为欣赏,我仍然要对窦唯说:“你不能学点法吗?”报社的报道触痛了你的感情,又拒不协商调解,你想出口怨气,这我可以理解。但你为什么要用这种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呢?
  是的,发表声明或是起诉报社,当然没有暴力行动来得直接和解气。可是你想过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吗?你是名人,但名人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违反了同样要遭到制裁。
  有人认为,窦唯可能存在精神疾病。北京某律师也就此表示,如
  果窦唯确定为精神分裂,那么就可以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并称:窦唯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向法院提出行为能力的申请,同时窦唯的亲属或者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鉴定。
  我并不认为窦唯存在精神疾病,窦本人也正面驳斥了这种说法。那么,等待他的就将是法律的评判。在为窦唯惋惜的同时,我希望,更多的演艺名人能够吸取教训,至少从中了解到“法不容情”的含义。

----------中间部分评论略-----------------

-----------以下是偶的观点----------------

作者:你就是权利的客体 回复日期:2006-5-18 0:39:34 
 
  基本同意酸奶的观点。
  
  激情犯(主观间接故意,需依危害结果定罪,不认可此观点的下面。。。不用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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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故意
  |
  客体可能有二(这要看当时情况)1、公共安全2、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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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定放火---没危公结果---而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这是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的关键---于是实属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无价值。据此本人认为定[放火罪]不太妥。
  |
  如果有危公结果那就简单了:想象竞合从一重。
  |
  个人还是倾向于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外我也不太认同定[爆炸罪]。---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只为毁财,虽用爆炸方法但爆炸行为并未危公,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况且退一步说,他是“焚烧”,而不是“爆炸”,客观上较好区别。实际上,[放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危公罪,定爆炸还不如定放火更妥。且不能认为“焚烧=可能爆炸=爆炸”,呵呵。
  
  综上我的观点是:区别还是在[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我更倾向于[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不表。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我也只是持通说观点,这个案子还是比较经典的,有不同观点正常。看来天王名师们以后又有案例谈资了。

欢迎大家讨论。

主贴地址http://www16.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695681&Key=392470404&strItem=law&idArticle=40307&flag=1

[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Post  by  lynn造山运动 发表于 2006-5-18 1:13:00
       
  Re:[法治时评]法不容情——评窦唯被刑拘[转评各半]
 

终于看到法律角度的评论了

这几天舆论都是同情的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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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CC(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5-18 13:37:00
       
  Re:[法治时评]法不容情——评窦唯被刑拘[转评各半]
 

我不懂法,但我知道这件事里窦唯肯定是有违法行为的。但是引起人们同情的,并不在于窦唯是不是一个明星,而在于是什么导致了窦唯如此冲动的。如果了解了前因,了解了窦唯的处境,了解了那个卓姓记者,了解了XJB娱乐版那个主编,相信大家会看清楚除了法律下的受害者外,谁是真正上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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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路过(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5-18 17:34:00
       
  Re:[法治时评]法不容情——评窦唯被刑拘[转评各半]
 

外界的诱因与刺激结合内在愿望形成犯罪动机,然而动机除了在以情节为构成要件时影响定罪外,主要只是量刑所考虑的因素。所谓法不容情正是这个意思,不论你的原因或动机是什么,只要你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就应当为该行为负责(当然,排除客观归罪)。

一事是一事,刑法所考察的因果是狭义的,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果,那是宗教的功能。因果链永远有无数条,而法律只考察这一条。就如对车主、对那些路过被烧伤(假设)的人,他们不也是受害者么?如果连续的“追索”,那我们将陷入一片持续的图景。法律将无法判断。

如果侵犯名誉权,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自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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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woollen发表评论于2006-5-19 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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