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大类:1.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2.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a. 误认无罪为有罪(幻觉犯)b.误认有罪为无罪c.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犯罪构成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主要包括: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a. 客体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事实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注: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的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b. 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以为自己正在进行正当防卫,但对方并非不法侵害人,行为人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有过失的,应定过失罪,无过失,属意外事件)
c. 行为手段的认识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手段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注:两种情况:(1).行为人误把淀粉当成砒霜,虽不会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罪。
(2). 行为人误把砒霜当成淀粉,由于行为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即使使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未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属于意事件。
d. 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时,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注:(1).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的形态都不会改变。
例如:甲欲杀死李某,结果却杀了王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
(2). .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的形态就会不同的。
例如:误把狗熊当人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误把人当狗熊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刑法理论上有两种观点:1.具体符合说,指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法定符合说,指的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
例如:甲欲杀死李某,结果却杀死了王某.1.法定符合说认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理由: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生命,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的生命.所以杀害哪个人都是杀人.2.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构成故意杀死李某的未遂和过失致死王某的想象竟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死王某的想象竟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处罚.
注:大陆法系采用"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虽然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只要不超出原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的构成.在这里,有一个判断犯罪的
原则,就是要主(行为人的意图)客观(外部因素)相统一.
e.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行为差误):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的范围,因而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的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f.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此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但其实是彼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而死的,只是“死法”不同。(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
lxm1986 by 2007-9-10 15:08:00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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