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潮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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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帅哥真牛!

by:狂人(游客) - 2008-11-21 21:15:00

林帅哥,我是专门来感谢你的。我是一名普通本科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大三下学期报了司考,行政法是我感觉最难的一科,因为我对中国的腐败的现状很厌恶,所以对行政方面的很反感,上课也是不认真,所以行政法是我司考的一坎,从网上下载了林打帅哥的行政法讲课,听着真爽,笑死我了,于快乐中把我讨厌的行政法给学了一遍。今年司考我一考就过了,真爽啊!哈哈…… 爽!!!还有,告诉你啊,我只复习了一个半月,哈哈…… 真爽!!还得谢谢林大帅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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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弱,请教敬爱的L林老师

by:maosangege(游客) - 2008-11-21 13:03:00

我各科100 89 88 93 总分370,不需要各科均过90分,也能拿证吧,感谢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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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博客不由林老师管理了,老师有苦衷

by:说句公道话(游客) - 2008-11-21 2:17:00

这个网站是万国的老板之一,邹建章,建立并拥有的. 2006年时, 林老师还在给万国上课, 2007年开始, 林老师不在给万国上课了, 这个网站是万国老板邹建章的, 林老师不在万国上课还能来这里更新吗? 显然不能. 也许林老师想删除这个博客, 以避免误导别人, 但估计邹建章不答应, 所以这个博客,林老师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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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帅哥,你的博客该更新了???

by:生命之林2009(游客) - 2008-10-30 12:40:00

请更新博客,很久没上了吧。 个人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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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生命之林2009(游客) - 2008-10-30 12:39:00

请更新博客,很久没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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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林老师经租房主如何维权?

by:来要点资料 - 2008-10-15 11:02:00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1982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注: 本处理意见自身相矛盾   1987年10月28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1989年9月,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字1989431号):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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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林大哥

by:陈云峰(游客) - 2008-10-13 11:09:00

林大哥,一直听您的行政法司法考试音频,虽然未曾谋面,但你的声音已经很熟悉熟悉在我的脑海了.最近我们这里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市里的一条河道,每年夏天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事件.我作为一名您的学生,在以前曾经代理过一起赔偿案件,当时是告水利局和河道管理局作为民事被告胜诉的,在通过系统的学习了您的行政法教学以后,我感觉此案件河道管理机关应该有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即其应当在危险河道或者水情复杂处有警示义务,他们未履行该义务,我认为属于行政上的不作为,但心理没底,无奈之下,想起了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能予赐教.兄弟现在法律援助这一起案件,如能得到您的赐教,必然胜桊在握.受害人也书面承诺胜诉后给予不少的回报,其中必有您的辛苦费.以前曾经给您留过言,希望您能在来陕西时候,允许我尽地主之谊,也希望做您的朋友或者真正意义上的学生.我的联系方式是15091688528我的QQ是39862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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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师帮助

by:red苹果(游客) - 2008-10-10 11:42:00

林老师: 您好!我是一位偏远地区的法院的书记员。因为今年参加司考培训超假二十天,院长给我罚一个月处分。理由是我没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但在去参加司考培训之前我早已给院长说过此事,他还表示同意,还曾在院会议上表示要支持我参加司考培训,只是当时还没明确给我请多少天的假。 老师,依《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院长给我罚款的处分合法吗?院长还说依《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该给我予以辞退,现在处分还轻了!老师,我参加司考培训难道不是正当理由?而且我走了之后还请同事帮我写请假条了,老师,院长给我的处分合法合理吗?我不服该处分又能以何法律、法规来反驳? 请老师帮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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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师帮助

by:red苹果(游客) - 2008-10-10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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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我操你妈!

by:游客(游客) - 2008-10-5 19:54:00

你看看林的博客,都多长时间不更新,所以大家都别理他,他可牛逼了!另外,林,你妈那个逼别再讲行政法了,你误人子弟。你曾经说过不怕错就怕错的和司法部不一样,你妈那个逼的,你怎么和司法部错的不一样。你以一个教父的姿态上课,你妈那个逼的你的观点和司考答案怎么不一样?大家可别再听他的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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