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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试题与常识的矛盾
编写一本教材,是教师的事情;选择一本教材,是考生的事情;而使用一本教材,则是教师与考生共同的事情。对此,我们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由于要做博士论文的原因,还有其他的许多事情,好长时间没有更新博客上的文章了——而且,最近被老邹“质疑”了。总觉得冬天的时候自己是比较懒惰的,或者是一年的精力在夏天里透支得太多了吧。

在一个多月前,我在《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中曾集中谈论了今年卷二第41题的问题,这个题目的实质无非就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恰好,前几天在一个讨论会上见到了最高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他正好是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便借机向他请教并讨论了这个问题。尽管不能说立法者的意见就是绝对准确的,但起码可以成为一种比较权威的说法吧,我也就觉得不妨旧事重提,把这个事情说得更透一点。

【作者】莫于川 林鸿潮

【作者】韩大元 林鸿潮
一、司法考试的性质
……
我纵身拐进了旁边的一片田地里,刚刚翻过的土地在脚下显得格外松软——这不正是那头畜生最为熟悉的地方,说不定昨天下午它就是在这里被赶回牛厩里去的呢——我的选择一个比一个愚蠢。
题记:
这篇小说,是2003年春节前夕的一个晚上,自己在北京西站排了长队买完火车票之后,回到宿舍里写下的一个短篇。几天前,当我阅读完今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的时候,脑子里却无端地浮现出这篇小说来,让我再一次想起了小说中主人公在一头“牛”的追赶下落荒而逃的场景。于是,便将这篇小文章贴了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