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林鸿潮 - 2007-3-19 14:31:00

编写一本教材,是教师的事情;选择一本教材,是考生的事情;而使用一本教材,则是教师与考生共同的事情。对此,我们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先说编写教材。我们知道教材与学术论文不同,与学术专著也不同。一个优秀的学者能够写出好的论文、好的专著,但未必能写出好的教材来。显而易见,论文和专著是用来表达学术观点、交流学术观点,甚至进行学术交锋的载体。因此,论文和专著所着重的,是其表达的规范。而教材不是,教材是老师用来传授知识、学生用来吸收知识的一种工具,除了它所介绍的那些知识要尽可能科学、准确之外,我们还应当重视它对这些知识传播的效率,因此,教材所注重的是表达的技巧。简单点说,就一本教材而言,不但要看它是不是讲得对,还要看它是不是既便于教学也便于阅读,看它是不是讲得清楚,讲得直接,讲得好懂,甚至讲得有趣,讲得好玩。一句话,在没有扭曲知识原貌、没有降低知识层次、没有删节知识内容的前提下,越简单的教材就越好!那么,如何编写一本好的司法考试教材呢?三个标准:第一,作者本身应当是一位优秀的教师,只有那些既掌握了知识,又掌握了传播知识的技巧的人,才最有可能编写出合格的教材来;第二,作者是认真负责的,这是我们完成任何工作的必备条件;第三,作者能够不断地改进它,因为这是一本考试教材,一切的教学与书本只有及时跟进才可能免于落伍。

再说选择教材。一本好的教材对考生复习备考的重要性想必无须任何人赘言,但是市场上教材很多,考生时间有限,那么,如何准确地选择一本尽可能好的——至少是不那么差劲的教材呢?除了按照一般的习惯看看出版社、看看作者、看看装帧之外,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内容。当然,没有人会在把一本书看完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它,那么,又如何在只浏览有限内容的情况下判断一本书的优劣呢?我们认为可以参考这样的几个标准:第一可以看体例,一本好书在体例上要给读者提供方便,就一本教材而言,其体例要尽可能符合人们对新事物、新知识循序渐进的认知规律;第二可以看语言,一本好教材的语言不应当是晦涩、拗口的,而应当尽可能做到明白、晓畅、流利,可以肯定的是,对此考生尽可选择某一段落进行阅读,一本看起来很费劲甚至看不懂的教材绝对不是一本好教材;第三可以做抽样,考生可以选择某一较为重要的知识点,随手翻阅书店中的几本同类教材,比较一下它们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讲解方法,应当不难区分其优劣,这种方法即使对于没有什么经验和基础的考生也是适用的。

最后谈谈教材的使用。教材的使用者包括教师也包括读者,而它的购买者一般都是以读者身份来使用它的。对于考生来讲,买到了一本好教材不等于就掌握了一门知识,只有结合正确的使用方法才有可能获得效果。那么,如何使你买到的这本教材尽可能发挥出它的效用呢?我们谈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首先,要注意阅读和理解教材的体例与目录。一本书的体例和目录,表现了作者构思、写作该书的基本思路和脉络,也体现了作者所设计的向读者传授知识的方法,因此,只有认真理解、领会了书的写作体例,才能够实现在使用方法上与作者的“对接”。但是,据我们了解,极少有考生在使用教材的时候注意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希望这一建议可以引起读者们的重视。其次,要区分精读的浏览的不同作用。当考生拿到一本教材之后,我们并不建议立即进入精读阶段,而认为应当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先行浏览,浏览的过程尽可不求甚解,但求对书中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大致印象即可。浏览的目的,在于帮助考生先行树立一本课程的知识体系和概貌,尽管这种概貌当时可能还是十分模糊的,但这一工作绝非浪费时间,它必将有助于考生在精读阶段提高效率,加快理解。再次,要注意处理好书中几个基本元素的关系。简单点说,是要注意正文、法条与真题的对照。作为一本司法考试教材,应试才是其考生使用它的终极目的,司法考试是一门以法条为本、以真题为准的考试。因此,教材正文中的绝大多数文字都是对法条的阐发,而真题则是检验这些文字是否正确、妥当的标准。对此,考生应分清书中诸元的不同作用,从而相互配合,达到融会贯通。

最后,我们真诚期望能够获得读者们在阅读本套丛书之后的心得、意见甚至批评。一切有利于改进书中文字的观点,均在我们欢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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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持之以恒 - 2007-3-19 15:48:00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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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体格(游客) - 2007-3-19 17:41:00

为什么离开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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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ability(游客) - 2007-3-19 19:20:00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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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ability(游客) - 2007-3-19 19:22:00

那里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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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战涛(游客) - 2007-3-19 23:56:00

因为是市场的选择。我们尊重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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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可可(游客) - 2007-3-20 13:24:00

我想问老师关于上海车牌的拍卖到底算不算违法?为何就只有上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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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ha ha(游客) - 2007-3-20 17:43:00

写的太好了,想问问小林老师,这套书出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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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emiss - 2007-3-21 15:06:00

林老师今年还讲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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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谢文青(游客) - 2007-3-21 22:26:00

鸿潮兄,不想在此偶遇!今年我也要考了,主要是为了陪(夫人一起)考。没想到搜资料居然看到你的名字,一猜肯定是你,果不其然。看到大家的评论,你还是金中那时的老样子——狂!呵呵~~

上面的文章没有看,不过还是祝贺居然都写序了,前途无量!还要感谢你的讲座MP3和表格!估计是没有时间支持你的课堂讲座了,预祝桃李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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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请教????????(游客) - 2007-4-3 16:41:00

贵书121页,倒数第7行,“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时“并不限于适用简易程序”对否?可第48条中有句话是“依照本法第33条”这个前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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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林鸿潮(游客) - 2007-4-3 18:09:00

看法条要仔细,第48条说得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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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师,我是你的学生,请教一行政管辖问题

by:你的学生(游客) - 2007-4-10 16:19:00

被征地农民李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补偿决定。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1996年试卷一第38题真题)
 
    答案是应受理;我觉得应先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县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农民李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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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林鸿潮(游客) - 2007-4-11 18:12:00

根据2003年和2005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裁决案件才需要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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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您的学生(游客) - 2007-4-15 2:23:00

老师:

      

    您好!我是一个曾经参加过您辅导班的学生!

 

    我曾经翻看过中国知网的五六篇论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区别仍然不是很清楚,我想请教下列问题:

 

    1、行政机关是否等同于具有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机构是否等同于官方行政体系内除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不包括您曾经讲过的企业组织、行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事业组织)?

    

    3、如果前述两个问题的答案肯定的话,那么是否就表示国务院所有的直属机构以及直属特设机构都是行政机关(虽然其统称是机构字样),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都是行政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也都是行政机构?那么部管局也是行政机关?我现在只是确定的知道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属于行政机构!

   

    4、所谓固有职权是被宪法与组织法确认的?还是授予的?

    

    5、国务院14个直属事业单位和28个议事协调机构与临时机构具体都有哪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上述单位我是参考了下列网址的:http://www.gov.cn/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

   

    6、我无法搞清楚具体行政行为中拘束力与确定力的差别,因为您说拘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的效力,又说还有一个争议期的问题,既然有争议期的问题存在,为什么又说拘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的效力呢?

    

    7、行政许可中您说涉及到跨级多机关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那么上级机关应该在多少天内审查完毕呢?有规定吗?

 

    8老师曾经讲到: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既可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也可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后来又讲到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见表-6

 

请问两者为什么不一样啊?请问补充性规定以及自主创设权利义务怎么没有了?

 

    上述问题困扰了我很久,我知道行政法很难,我是下了决心一定要吃掉行政法的!

   

    感谢林老师!

 

    另:您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改变与撤销的口诀,只是总结了改变与撤销的问题,没有解决哪个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的问题,所以我现在还是只好死记硬背立法法中的8点!您如果能够解决哪个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的问题就太完美了!

    

    还有,您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的表格中,“禁止设定许可”如果改成“禁止创设许可”可能更加合适,因为“禁止设定许可”很容易使考生误解为“禁止创设与规定许可”

    

    最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格中,关于集中办理的权力归属者根据你的讲解应为一个机关,可是您的书面讲义中却写成了“多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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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More(游客) - 2007-4-25 11:56:00

林老师是我看到的万国最优秀的老师,离开后万国的损失不小阿,不过新东方给人的感觉的确是更专业,万国给人有点像季节性游击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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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林老师,我的理解对吗?

by:www(游客) - 2007-5-7 15:14:00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备注:只有法律能够设定各类行政处罚的“追溯处罚时效”。其它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即使依法有权创设行政处罚类型或在上位法范围内对某种行政处罚做出具体规定,但却它们却无权设定对其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追溯处罚时效”。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只有“法律”才有设定“当事人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做出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权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其它规范性文件均无此权限。

  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注意:只有法律,能够设定属于“最终裁决类型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多于60日,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少于60日,此两类时限只能有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此两类时限。)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意:这里只有法律、法规(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能够设定“复议前置”事项,规章及以下文件,均无权设定“复议前置”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习备注:这里强调的时限,是针对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限,而非“复议时限”,“履职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法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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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林老师,我的理解对吗?

by:www(游客) - 2007-5-7 15:17:00

上面是我听了您的授课,自己动手做的笔记,加上了我的理解,恳请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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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积古斯(游客) - 2007-5-9 0:18:00

林老师,请问您的这本书—《行政法精义》和之前的《中国行政法学》内容一样吗?我们这里找不到您写的《中国行政法学》,我买了《行政法精义》,想了解这两本书的区别,如果一样,我就不找另一本了。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行政法精义是中国行政法学的扩充和更新版本,买了这一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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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师还教课吗?

by:Geese(游客) - 2007-5-12 15:57:00

林老师的行政法课实在是极品,系统性太强了!!我现在每天都要听俩三个小时录音,否则六神无主,呵呵,不知现在除了出书还讲不讲课,在哪里讲课? 另外,书哪里能买到啊?我们天津这里我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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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更新问题

by:悠悠情川(游客) - 2007-5-17 10:17:00

林老师您好!我也是去年在万国听了你的课之后对你五体投地的喜欢.呵呵.我今年也买了您的<行政法精义>,不知道更新的内容什么时候会出来.书上说的那个网址我并没有找到更新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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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欣雨(游客) - 2007-6-12 21:36:00

林老师,您好!请问你这本书的增补本在哪里可以下载呢?不是说到www.zgfzs.com可以下载吗?找不到啊。

老师,您好!我今年用的是你教材。我想请教一下: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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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刘笑(游客) - 2007-6-18 11:22:00

真的很喜欢你的课,有个性,让人记忆深刻,早知道你来新东方我就这儿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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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jasmi(游客) - 2007-6-20 16:50:00

47.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标准答案:D

异议:C

 

老师想问问。。行政法解释里面41条和42条怎么具体应用,向上面的06年的真题

没有提到是否告知诉权。。那到底是按照41条走还是按照42条走呢。望老师能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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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快乐如飞 - 2007-7-3 0:13:00

请教一下:派出所以所属机关名义罚款,被告应该是公安局吧。这是不是打破了那句口诀——诉讼依职权

经移送管辖后,原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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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考生(游客) - 2007-7-5 9:58:00

林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县政府对村民的林地毁林开荒可以收回去吗?法律论据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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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小涵1027 - 2007-7-24 20:10:00

林老师,你好

我看了你写的行政法精义一书,在书中的100页的财产罚中,我认为刑罚上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应该是犯罪人干干净净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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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weiliwl(游客) - 2007-8-27 22:46:00

潮哥,我顶你,你的行政法讲座是我听过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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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急急急

by:yuanhb - 2007-9-9 10:31:00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按照"复议看名义"确定吗?

为什么有的老师说是看职权?

2.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 必须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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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zhouhuiemail - 2007-9-24 1:08:00

中国司法考试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关于司法考试存在的严重问题:

1、错误答案太多错得太离谱泱泱一个中华大国,真才实学的法律人才不计其数,但发现今年司法部公布的司考答案错误百出,有的错的很离谱了,不可思议,看后义愤填膺,痛心疾首,不知道委托的是一些什么人来出题,是什么人来给答案,不知道他们怎么有面子来面对全国30多万考生和全国的法律界人士,这样的答案太贻笑中国乃至世界法律之林吧,成为世界司法考试历史上最为笑柄的考试!!!

2、这样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太荒谬了。公布答案又不公布法律依据和理由,还叫全国广大考生异议,这样的游戏规则简直有点荒谬。就是要判处被告人死刑,也要公诉人先给出起诉意见和理由,然后被告人再辩护,然后在法庭上当庭相互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决定。可我们国家的司法考试,公布一大堆错误百出的答案还无法律依据和理由,怎么叫全国广大考生信服?怎么能叫广大考生来异议?不要再忽悠全国30多万考生了,不要忽悠宪法上明文规定的“依法治国”了,出现这样低级错误的难道是号称全国第一大考第一难考的国家司法考试吗,中国的国家司法考试还有权威吗?考生表示极大的怀疑!司法部组织的司法考试工作难道不要检讨和自责?不需要改进吗?

3、司法部人为控制通过率的方式太荒唐了。每年定为360分的分数线也太荒谬了。每年的司法考试出题者有变动,难度有变动,考生有变动,就是分数线没有变动,就是荒谬的表现,如果再用现在这样低级的人为控制第四卷的方式来控制通过率是非常不明智的,不科学和愚蠢的,被动的,06年以人为的抽前三卷250-260之间的考生加分,故意压低前三卷超过270的考生卷四分数来控制通过率的做法遭到全国法律界骂声一片!这样怎么能选到真正的人才?这样的司法考试有何公信力,权威可谈?

不要再忽悠全国30多万考生了,不要忽悠宪法上明文规定的“依法治国”了,出现这么多的低级问题难道是号称全国第一大考第一难考的国家司法考试要的吗?中国的国家司法考试还有权威吗?考生表示极大的怀疑!司法部组织的司法考试工作难道不要检讨和自责吗?不需要改进吗?

对于上述问题,司法部应该郑重对待,不要太随便了,否则,谁来承担这个严重的法律责任?如果全国广大考生联名上书反映给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总书记,要求对司法部组织司法考试不力进行强力监督审查,对于司法部来说,后果会很严重!!!为了中国司法考试的公平正义,为了中国司法考试的公信力,为了中国司法考试的权威性,我们要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强烈建议如下:

1 恳请司法部领导督促给答案者,补充公布前三卷选择题答案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和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详细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以及论述题的答题要点和给分点,然后让全国广大考生再异议!然后组织专家全面分析异议意见,将异议的采纳结果详细具体的公布于众,最后将纠正后的最后确定的全部正确答案公布于众,然后以最后的正确答案改卷,增加评卷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考试的公信力!,不要将异议当作形式来忽悠全国广大考生!(其实这样,考生基本可以算出自己的分数,出入不大)

2强烈呼吁取消先公布分数线后人为调整卷四成绩的方式控制通过率,应该采用不需要划分数线的方式,直接用最公平最科学的方式控制通过率,即公平改完卷四后,将每个考生卷四分数录入电脑,然后从高到低排序,加上前三卷的分数,得出每个考生的总分,然后再从高到底排序,选出前10%的考生,最简单不够了,而且绝对的公平合理!真的不知道司法部为何年年为通过率的事情遭到全国的极大骂声!尤其是06年,全国骂声一片。希望从此以后再也没有类似现象了!!!

二、关于今年司考卷四第七题的答题方式问题,我认为给不用2B铅笔涂后作答的考生0分是绝无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行为!

    由于出题者没有在07年司考卷四第七题的题目说明和答题纸上,明确具体规定“考生必须在答题前在答题纸的甲或乙后的方框内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以其他方式答题视为无效,当作没有答题,不予给分或给0分”,导致全国广大考生答题方式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总结了大概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选答了甲或乙题没有用2B铅笔涂黑方框的;

    2、用黑色圆珠笔在方框内画沟后再作答的;

    3、用黑色圆珠笔在方框内涂黑后再作答的;

    5、选后直接在试卷上标明后作答的;等等诸如此类。有的甚至直接在甲或乙后的方框内写上甲或乙后作答。

    有的人的意见认为,按照卷四第七题的要求“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可以反过来推论得出,如果没有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的而以其他方式答题的,是无效的,将不给分或给0分的观点,鄙人实在不敢苟同,认为这是绝对没有法律依据和逻辑理论支持的!反而鄙人认为,不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的上述任何一种答题方式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是不违反卷四第七题的要求与说明的,都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都应该一视同仁的给予评卷给分,不得歧视,不得降分!更不得给0分!否则就是严重侵害考生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的强行性明文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就应该得到合法保护。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履行登记或批准等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就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登记或批准手续,合同都可以成立并合法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得到合法保护,除非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必须履行登记或者批准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才必须办理登记或批准手续,否则无效,不予保护。又如《合同法》规定有些合同务必采取书面形式,但没有规定不采取书面形式就无效,如果实践中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订立了口头合同,并且双方都依法很好的履行了,难道无效吗?不可能,那是绝对的有效,应依法保护。同样道理,卷四第七题题目说明和答题纸的设置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考生必须在答题前在答题纸的甲或乙后的方框内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以其他方式答题视为无效,当作没有答题,不予给分或给0分”,考生就有权利自由选择上述任何一种不违反出题者要求的方式作答,都不违反出题者的效力性、禁止性的强行性规定,都是正确合法有效的,都应该得到合法保护,都应该一视同仁的给予评卷给分,不得歧视,不得降分!更不得给0分!否则绝对是错误的做法,是严重侵害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不禁止即自由。同样道理,卷四第七题题目说明和答题纸的设置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考生必须在答题前在答题纸的甲或乙后的方框内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以其他方式答题视为无效,当作没有答题,不予给分或给0分”,考生就可以有权利自由选择上述任何一种不违反出题者效力性、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的方式作答,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评卷给分,不得歧视,不得降分!除非题目说明和答题纸上明确具体规定“考生必须在答题前在答题纸的甲或乙后的方框内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以其他方式答题视为无效,当作没有答题,不予给分或给0分”,考生仍然明显违反了出题者和答题纸这样的效力性、禁止性的的强行性规定,没有按照出题者说明和答题纸的要求做,而以其他答题方式答题,才是绝对无效的,才可以当没有做,才可以不给分或给0分。但关键的是本题出题者在卷四第七题的说明和答题纸上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这样做,所以广大考生的各种答题方式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是在权利范围内选择的,应该给予评卷给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不得降分!更不得给0分!这样才合法合理!符合可预测性的原理!

    3、认为没有用2B铅笔涂黑后再作答而以其他方式作答的,是无效的,当没有答题,不给分或给0分的观点,其逻辑无非是按照卷四第七题的要求“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的反向思维,进行不利于考生的类推解释,这恰恰是罪行法定原则绝对禁止的一切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里的被告人就是“以其他答题方式答题的广大考生”,所以这种观点的逻辑推理是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其逻辑是错误的,其用错误的逻辑得出的结论是绝对错误的,是站不住脚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绝不能依照这样的错误观点判处广大考生“死刑”,当没有答题,给0分,反而应该一视同仁的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降分!更不得给0分!

    5、还有卷四第七题还说“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给分”,请问出题者,那这种情形又如何涂呢?是涂甲还是涂乙?还是两个都涂后才作答呢?还是两个都不涂即可作答呢?如果先答乙后答甲又如何涂呢?真是让考生不知所措!那既然这些涂方框的方式都不符合要求也要给分,那凭什么选答了一题没有涂的就不给分呢?完全没有道理,实在找不到更好的理由不给选答了一题而没有涂方框的考生给予一视同仁的评卷给分!

综上,恳请司法部领导和专家考虑,在组织评卷时,给全国广大以各种方式作答的考生予以一视同仁的评卷给分,不能歧视,不能降分!更不能给0分!

                                                  欢迎转载   非常感谢!

                                                          200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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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马洪志 - 2008-3-23 19:58:00

林老师的课太精彩了!你真是太有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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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谈谈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选择和使用——启明星司法考试精义系列丛书序

by:KSDB7395788(游客) - 2008-5-16 0:49:00

请问林老师,请问新东方 北斗星那本宪法  行政法是您亲自所著么。请说明!谢谢!!以防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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