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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试题与常识的矛盾
试题:(2007年卷二第48题单选)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常识:行政复议不开庭,你以为是诉讼啊!
之二、题面与答案的矛盾
题面:(2007年卷二第89题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ABD,也就是说只有C是正确的,即认定本案是一个行政补偿问题。我的天!姑不论其他种种是非,看看题面——“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协商的时候还是赔偿,协商不成一翻脸就是补偿了,看来公安分局脸翻得再快,也没有司法部快呀!
之三、前题与后题的矛盾
前题:(2007年卷二第42题单选)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答案:D。为什么不选B,因为B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既然是“应当通知”,表述为“可以通知”似也无妨,因此B正确,不选。
后题:(2007年卷二第80题多选)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答案:BC。为什么要选C,因为C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既然是“应当通知”,那就不是“可以通知”了,两者是有区别的嘛!因此C错误,要选。
这可是同一年份考试、考察同一知识点的两个选项,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我晕哪!无论各位考生你持何种观点,对不起,必有一题要做错!
之四、旧题与新题的矛盾
旧题:(2006年卷二第41题单选)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为什么选B,就是不需要复议前置呢?因为2003年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实际上2005年还有更新的司法解释),说得是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案件,才需要复议前置,本题可是个行政裁决案件,因此不需要复议前置,故选B。
新题:(2007年卷二第49题单选)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答案:A。为什么选A,就是需要复议前置呢?因为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案件并不限于行政确认一种,其他行政行为(诸如本题作为自然资源权利初始登记的行政许可)也是需要复议前置的嘛,故选A。
附:答考生四问
考生甲:我们认为司法部2007年的命题工作有诸多明显错误,这给我们考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能否依法要求司法部给予赔偿?
答:这可不好说。能否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你能否与司法部协商成功,如果协商成功了就是赔偿,否则就只能是补偿了。
考生乙:那么,如果我们要对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之前是否需要先经过复议呢?
答:这也不一定,要看你在哪一年提起诉讼了,要是在去年就不需要先行复议,要是在今年,那可就需要了。
考生丙:请问如果要先行复议的话,那司法部会让哪个机构来审理这个案件呢?
答:现在不好说,等复议“开庭”的时候大家就知道了。
考生丁:如果只有一部分考生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我们这些没有提起诉讼的怎么办,法院是否应该通知我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这个,这个,那得看法院到时候做的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了!如果是单选题就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如果是多选题,就应当通知。
一笑。
林老师浓重的客家话,和幽默的语言,让我对行政法有了新的认识。今年司法考试虽然可能过不了,但在行政法这块,我觉得我该拿的分都拿了。没丢分。
林老师,祝好!
原来堂堂知名大博士都被弄晕,
怪不得偶们了!
做题时以为是自已知识点掌握的不到火候,却原来出题老师在跟偶们玩这样低级的游戏!
愤怒!!!
看到补偿赔偿那题的时候,我笑了
要选答案的时候,我愁了
最后很无赖的选了ABD
两分虽然得到,但觉得出题人是不是阴险了一些!
这么阴险!
考生甲:我们认为司法部2007年的命题工作有诸多明显错误,这给我们考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能否依法要求司法部给予赔偿?
答:这可不好说。能否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你能否与司法部协商成功,如果协商成功了就是赔偿,否则就只能是补偿了。
考生乙:那么,如果我们要对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之前是否需要先经过复议呢?
答:这也不一定,要看你在哪一年提起诉讼了,要是在去年就不需要先行复议,要是在今年,那可就需要了。
考生丙:请问如果要先行复议的话,那司法部会让哪个机构来审理这个案件呢?
答:现在不好说,等复议“开庭”的时候大家就知道了。
考生丁:如果只有一部分考生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我们这些没有提起诉讼的怎么办,法院是否应该通知我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这个,这个,那得看法院到时候做的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了!如果是单选题就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如果是多选题,就应当通知。
哈哈……
徹底的幽默,入骨的諷刺,高手
司法部题目和答案都太不严谨了,太搞笑!
林老师,你是我见过的最有才华最有创意的老师 从来不人云亦云的讲课 讲就讲出自己的特点来 你的行政法和宪法都让我收益菲浅 完全抛弃了课本,法条,只听你的课件和授课提纲!
无以为报,只好买了我所能见到的林老师的两本书,略表崇敬之心!
司法考试的难点?就在于此?真的领教了。
可是毕竟有过的!坚持!!!
弓虽 口阿
司法部赔偿和补偿那段可以上春晚了:)
“第三人”的那两个题确实是把我给弄晕了
单选选了D,然后根据这个单选的答案推选后面的多选题,哈哈,结果这个两分没保住!
荒谬,荒谬~~~
在考场上,做刑法的时候还比较清醒,一做行政,彻底晕了!
出了考场,噩梦仍未醒,卷二估分95,败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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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首先恭喜你作对了这道题。 司考命题的观点和正误问题当然可以商榷。但所谓命题老师专门针对我的观点,为了和我较劲而给出答案,据我了解是没有可能的。首先,命题老师们根本没有时间去了解任何司考培训教师(包括我在内)的授课观点,你可能大大低估了命题老师们日常工作的忙碌程度。其次,命题老师大多是我的前辈师长,如果认为我有学术观点上的认识错误,应该会直接教导我,似乎无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教育我吧。 当然,出现学术观点上的认识差异,还是说明本人学艺不精,未能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讲述好老师们的思想啊,还是需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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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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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大牛啊!
敬佩
关于“可以”和“应当”我还是真的做到前后一致,结果真是错了一个,我晕!!
在考场上,做刑法的时候还比较清醒,一做行政,彻底晕了!
出了考场,噩梦仍未醒,卷二估分95,败在行政!
林老师你好:
最后一道论述题(第一题),我答的是法的实现,记得你有过类似的观点,不知道有没有偏题.盼回复!感谢!
林老师,对于“旧题与新题的矛盾”问题,学生以为是出题人终于肯承认错误了。所以今年给的答案才是正确答案呢。
另外,邹老师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法学家,你为什么不说话!》请问林老师对此有何看法呢?
林老师你好:
最后一道论述题(第一题),我答题的思路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要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后还有个法的实现问题,是否偏题?盼回复!感谢!
林老师:您好,感谢您的回复!
今年我一直在听你的授课,您有渊博的学识,澎湃的激情,令我受益非浅.
明知是错误的观点还要接受,比咽下一只绿头苍蝇还恶心,但我们只能接受命题人的观点,一分往往就决定成败,所以在司考面前我们成了"奴隶"!
太有才了。黑色幽默!
坚持真理,别管是否得分。
无语..........
司法部的做法让我想起嫖客的做法:嫖客玩弄妓女,司法部玩弄考生。在中国考司法考试,真的悲哀呀。
好无奈
我第80题目是用排除法做的,a和d肯定是对的,只好选bc了,当时我也是在"可以和应当之间"想了好半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