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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林鸿潮 - 2006-10-23 15:58:00

    在一个多月前,我在《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中曾集中谈论了今年卷二第41题的问题,这个题目的实质无非就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恰好,前几天在一个讨论会上见到了最高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他正好是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便借机向他请教并讨论了这个问题。尽管不能说立法者的意见就是绝对准确的,但起码可以成为一种比较权威的说法吧,我也就觉得不妨旧事重提,把这个事情说得更透一点。

    《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他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一类特殊案件的复议前置问题,具体表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单一点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非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要求复议前置的意思。

    如果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里需要复议前置的行为无疑是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各种形式的、各种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后来,考虑到这种规定使得此类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对当事人的行政诉权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最高法院便在2003年给山西省高院的一次批复中对该条款作出了限定性的解释。批复的全文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复。”这次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并以最高法院公告的形式发出的,编号为法释【2003】5号。这次解释的意思无非是把原来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缩小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这里的“确认”二字应当做何理解,又陷入了长期争论,是理解为对自然资源权利归属产生确认效力的行为,还是理解为狭义的行政确认行为,一直存在分歧。即使理解为行政确认行为,对于行政确认的定义和内涵也有许多不同理解,实际上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因此,到了2005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又在一次给甘肃省高院的批复中再次对这一条款做出解释,其全文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此复。”该批复的编号为【2005】行他字第4号。此次批复的实职,是把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进一步缩小为平等关系的当事人发生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之后,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归属的行为,即通常讲的行政裁决行为。

    也就是说,从99年的《行政复议法》到03年的第一次解释,再到05年的第二次解释,这类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是在不断缩小的,从“各种行为”缩小为“确认”性质的行为再缩小为行政机关处断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

    而今年卷二的第41题题面,所交代的恰恰是一个行政裁决行为,原题如下“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2005年最高法院行政庭新的解释,则此题正属复议前置的范畴,其正确答案应为C项。

    而令人遗憾的是,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为复议诉讼自由选择的B项,参考答案提供者做出这一选择的理由,目前我们仍然不得而知。几天前,在和起草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那位法官交流时,我们也曾认真地对这道题目的参考答案进行了探讨,也均认为此题答案应属不确,其C项方为正确选择。

    由于这道题目的答案公布以后,考生朋友们争论激烈,为了给朋友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利用这个机会了解到法条起草人的意见,供各位参考,也愿意和朋友们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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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cc(游客) - 2006-10-23 23:31:00

占个位子学,林老师是认真负责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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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wmp888(游客) - 2006-10-24 9:20:00

支持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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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中法战神(游客) - 2006-10-24 10:10:00

无奈,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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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桃桃(游客) - 2006-10-24 10:43:00

林老师,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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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老树&昏鸦 - 2006-10-24 20:14:00

林老师是个年轻有为的好老师,我听了你的课感觉行政法提高了很多,您的声音听起来有磁性,我特喜欢,虽然今年没希望了,但明年还要听你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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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fox - 2006-10-24 22:11:00

谢谢林老师这样对学生负责任的老师!

很愤怒今年司法部这种不负责任有争议的题目或答案无情地夺去我们的分数,我个人认为有30多分,我在司法部论坛用dgfcx的用户名发表了一些异议,希望有高手看后给予指点,异议是否有道理及正确的解题思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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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vilang - 2006-10-24 22:23:00

马怀德的确有些BT,本来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但今年的题目答案跟其人一样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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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DAWEI(游客) - 2006-10-25 6:49:00

这个我在司法部的异议中已发过,不知改没有改,司法部给考生一个提出异议的机会,但不给异议结果,这是不是一个假民主?这不是天津相声"逗你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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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white - 2006-10-28 20:19:00

支持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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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wenhua000 - 2006-10-31 21:15:00

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题目的本意是否是:这是甲村自己认为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而不是有关机关按有关的法律规定划分的.故甲村没有"合法的"取得该林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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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木瓜(游客) - 2006-11-1 21:45:00

第一次听林的课时,觉得无他,唯哗众取宠而。后来又听了几次,觉得有些筋道的。再后来看了林的博客时,觉得是一作学问,又不乏风趣的人。不是那种死读书的呆子状!再后来,用三个字来形容林: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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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ddd(游客) - 2006-11-11 9:17:00

反正我选的是c,司法部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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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weiwei(游客) - 2006-11-12 9:23:00

     暑假实习时,我也遇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如何适用的问题,查了好多资料,被搞惨了,最后的答案和林老师相同!我认为应该是C才正确,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真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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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廊坊(游客) - 2006-11-23 21:45:00

实践中好办,问问行政庭,我要不要先去复议,他说复就复,说不复就直接立案。如想直接立案,送点钱就行了。这个林老师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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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ZERO(游客) - 2006-11-25 20:45:00

我刚对答案就觉得很郁闷   居然是选B

林老师   你是一个了不起的有责任感的老师   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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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学飞(游客) - 2006-11-26 15:12:00

林师兄,第一次来你的blog,我的想法跟你一样。而且,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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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faxuely01 - 2006-12-1 10:04:00

复习的时候老师上课讲过了,我还记得老师举的那个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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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秋日丝雨 - 2006-12-6 15:08:00

   何时才能盼到司法部的高人的水准的答案呀,考生太倒霉了,林老师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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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skyz2661(游客) - 2007-1-31 11:51:00

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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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蓝天(游客) - 2007-2-9 18:17:00

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是否越权.本人认为根据立法法,这样对法律作出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应当由立法部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最高院的两个解释属越权解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法院审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时认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作法律规定作出扩大或缩小解释时,应属无权解释.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因本人认,最高院的两个解释有越权解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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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浔虞 - 2007-2-16 20:48:00

       超级郁闷的说,就是因为听了您的课,看到题目的时候毫不犹豫的选择了C,然后对答案的时候心情简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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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llszq - 2007-3-14 17:39:00

我也同意,林老师。邹老师都是好人,好老师,有良知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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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wildwolf(游客) - 2007-4-12 22:49:00

这很正常的,司法部经常出现这种错误!而且,这么多题目,你要强求司法部一点都不出错,的确有点刁难人家嘛!我们相信司法部以后会不犯或者少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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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shirley04061 - 2007-5-1 15:05:00

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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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athletebaby - 2007-5-18 20:41:00

如此低级的错误都产生,真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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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南方人(游客) - 2007-6-15 14:07:00

林老师:

你的课真好听,我在单位也偶尔在单位培训班给单位的那些法盲上上课,我也是很敢讲的,特爱讲强奸罪、讲当官的水平底,讲污七糟八的什么的,学员爱听这个。当然,我水平比你低。

你们讨论那么多,虽然司解是那样定,但你们不能怪马怀德大师,人家在题干明明说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又不是说依据你司解的规定,所以我们不能说马大师错。

还有,本题的只是说“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认为而已,又不是真的就已取得,所以也不能套那两睾(高检、高法)的司解来解题。

看到了吧,专家可不一定认可你两睾的司法解释!

不过我真的觉得你的水平比其他司培的老师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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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范进(游客) - 2007-7-7 8:36:00

我对这道题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啊。今天看了先生的这篇文章后才明白原来如此!司法部的那帮孙子的水平真是让人怀疑司法考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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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曙光在前(游客) - 2007-8-6 8:27:00

以下引用wenhua000在2006-10-31 21:15:00发表的评论:

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题目的本意是否是:这是甲村自己认为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而不是有关机关按有关的法律规定划分的.故甲村没有"合法的"取得该林地的所有权.

"合法取得"并不是法律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取得即可,所以不要求是实际上已经取得,就如同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就可起诉一样,不需要真实的确切的侵犯,所以我认为林老师的解答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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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长孙无忌 - 2007-8-20 18:50:00

我也选得C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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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ZTZ飞雪(游客) - 2008-6-9 1:32:00

吴鹏老师认为,行政裁决行为不是确认,司解讲的是狭义的确认,广义的确认是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是对事实的确认,如发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才是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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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ZTZ飞雪(游客) - 2008-6-9 1:34:00

吴鹏老师同时认为,06卷二第41题的答案是B,其实万国的季宏也认为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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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讨论

by:hyf4561(游客) - 2008-6-27 2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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