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 

by:林鸿潮 - 2006-9-21 20:51:00

题目:卷二-41(单选).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B


异议意见:


参考答案认为本题属于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案件,个人认为此答案与最高法院行政庭的司法解释是矛盾的。有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案件,除了《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做出规定之外,最高法院还曾于2003年、2005年两次以“批复”、“答复”形式明确了其含义。


最高法院法释【2003】5号解释曾答复山西省高院,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这一批复,曾有观点认为应当是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权利证书的“确权”行为才适用这一复议前置的规定,而其他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受复议前置的限制。本题的参考答案有可能是基于这一考虑而选择为B项的自由选择关系。


姑不论参考答案对法释【2003】5号解释的理解如何,这一题目选择B项恐怕都是难以成立的。因为,2005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已经对于这一解释中“确认”二字的含义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最高法院行政庭针对甘肃省高院做出的【2005】行他字第4号答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而反过来,“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2005年的这一解释含义已经非常明确,需要复议前置的并不是颁发自然资源权利证书这样的“确权”行为,而是行政机关就当事人间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所作出的“确权”行为,实际上属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范畴。


而上述第41题的案例正是典型的平等主体间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并由行政机关以裁决形式确定了权利的归属,根据最高法院及其行政庭的解释,正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复议前置的规定。


那么,一旦本案属于复议前置,则经过复议之后甲村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除特殊情况外,其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只有甲村向省政府(而非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勘界、调界、征地决定做出复议决定,其复议决定才具有终局效力。除了这种情况之外,一般情况下,甲村经复议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此题答案还应当以C项为宜。


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设计还有一处明显值得商榷之处。那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题中两村之间的林地所有权争议却由省政府的直属机构林业局处理,其法律依据何在,也不免令人有所疑问。



题目:卷二-84(多选).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职责、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监察业务上,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


B.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C.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D.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实施监察


参考答案:BCD


异议意见:


本题的B项明显表述错误,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很显然,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是政府的监察机关派出的,而不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当然,这一错误并非观点性错误,可能是在选项撰写、录入或印刷某一环节中发生的疏忽,但也应予纠正。



题目:卷二-86(多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涉及到被许可人实体权利


B.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


C.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授予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D.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销和撤回后的法定程序


参考答案:ABD


异议意见:

本题的答案没有选择C项是值得商榷的。尽管《行政许可法》的条文在表述这一问题时,讲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而C项中尽管没有明确表述“被许可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节,但按照人们对语言文字正常的阅读理解,所谓赔偿,就是对损害的赔偿,该选项的目的应当是让考生判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是否引起赔偿责任的条件。如果一定强求考生要注意到这一赔偿责任的结果要件,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有很多,那么,这一选项只有做出极为冗长的表述才可能是完整而严密的,而这样的要求未免有些责备求全、勉为其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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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white - 2006-9-21 21:21:00

啊,我刚想在自己的博客上转载林老师的这篇文章就看到本尊了

欢迎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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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raveheart - 2006-9-21 21:41:00

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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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橙色天空 - 2006-9-21 21:44:00

热烈欢迎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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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小米的米 - 2006-9-21 21:47:00

是啊,老师。您说的都对。看到这样的答案怎么不让考生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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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璐璐(游客) - 2006-9-21 21:56:00

林老师,看到这种答案,你说司考如何考?司法部会改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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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man_top - 2006-9-21 22:04:00

林老师,作为一位有良心的法律人,你敢对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吗?这是一个树立法界权威的好机会,你背后有28万名原告和无数优秀的辩护律师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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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你的学生(游客) - 2006-9-21 23:58:00

今年的答案一出来,令我们大吃一惊,怎么会与我们上课时的有很多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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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nihao(游客) - 2006-9-22 0:58:00

以下引用man_top在2006-9-21 22:04:00发表的评论:

林老师,作为一位有良心的法律人,你敢对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吗?这是一个树立法界权威的好机会,你背后有28万名原告和无数优秀的辩护律师支持你.


不是敢不敢的问题,而是林老师没有起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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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婧花水月 - 2006-9-22 1:06:00

谢谢林老师对今年考试的评析。我和学多学员都很喜欢您的课,也受益非浅。今年是第一次参加考试,当然希望有好的结果,虽然发现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和学习的知识有矛盾,不知道是笑还是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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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SUMMER(游客) - 2006-9-22 1:06:00

恭喜!小林老师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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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mldx - 2006-9-22 1:16:00

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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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神农百草 - 2006-9-22 8:55:00

“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设计还有一处明显值得商榷之处。那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题中两村之间的林地所有权争议却由省政府的直属机构林业局处理,其法律依据何在,也不免令人有所疑问。 ”

森林资源的行政管理区属于林业部门,林地属于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所以我认为林业部门处理林地归属争议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上浅见,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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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yric - 2006-9-22 9:41:00

86题的D“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销和撤回后的法定程序 ”这句知是正确的吗?法律依据在哪呀?我就是弄不明白。请知道的考友给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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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ddd(游客) - 2006-9-22 10:00:00

林老师也忽略了一个问题吧,86题c项,其实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看来出题人把林老师也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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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刘(游客) - 2006-9-22 10:36:00

林老师说的很对,请上面的朋友看<行政许可法>69条第四款法条上就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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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waage(游客) - 2006-9-22 10:45:00

补充一道题:第85题

       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并不一定导致法院不采纳,法院认定证据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综合判断,即使鉴定内容不完整,还要看不完整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无法予以认可亦或仅仅是不影响结论实质内容的瑕疵。而且根据证据规定第32条,内容不完整还可以通过补充说明来解决,况且法条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这也是考虑到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我认为出题者得出这样的答案是对司法实践的缺乏了解。

       另外关于甲的诉权问题,根据合同法,一般需要运输的货物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行政行为与甲有利害关系。即使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有约定,那么根据合同法,标的物置于交付地后买受人不按约领取的,从违约之日起风险转移。但本案对买受人是否存在违约不领取问题没有讲明。更何况,甲和乙即使约定了乙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火车站,但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仍然可能另有约定,出题者存在出题不严谨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都不搞清楚,可以想象,如果出题者是法官会判多少错案。当然,如果明确了买受人尚不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仅凭其面临的乙履约不能的风险不足以使甲享有诉权,这我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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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无铭咖啡 - 2006-9-22 10:49:00

以下引用nihao(游客)在2006-9-22 0:58:00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man_top在2006-9-21 22:04:00发表的评论:

林老师,作为一位有良心的法律人,你敢对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吗?这是一个树立法界权威的好机会,你背后有28万名原告和无数优秀的辩护律师支持你.


不是敢不敢的问题,而是林老师没有起诉的资格!


似乎只有受害者的我们才可以起诉!

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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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一笑天(游客) - 2006-9-22 10:59:00

说得好,恭喜林老师的博客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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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amalia - 2006-9-22 12:24:00

热烈欢迎林老师,喜欢你的课和敬业精神。

卷二45题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应该不成立啊,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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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waage(游客) - 2006-9-22 13:55:00

“卷二45题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应该不成立啊”

——法条上的确是这样表述的,没办法,不懂法的人立法,只能立出这样的法来,而且实务当中也不是这样操作的。出这样的题,也只能说明出题人也没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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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异议(游客) - 2006-9-22 14:07:00

恭喜林老师博客开通,请林老师看一下2卷88题c应该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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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七情鱼(游客) - 2006-9-22 14:26:00

谢谢林老师。您说的几个题目我都错了。欲哭无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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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一碰就和 - 2006-9-22 14:36:00

我想问,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本地可以吗?没办法,到北京也太那个了。真希望北京的朋友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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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mu(游客) - 2006-9-22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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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sandy(游客) - 2006-9-22 15:36:00

林老师啊,您的课我听了好多遍,答案跟您的一模一样。可能就差这几分了,没天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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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racegirl - 2006-9-22 15:39:00

我们所有的考生是不是应该联合起来,作为法律人,我们是不是应该首先要为自己的权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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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林老师发表一下对卷二第45题的意见

by:易笑天(游客) - 2006-9-22 17:01:00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本题行政处罚不成立,就是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怎能“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肯定要判决确认违法嘛! 本人意见,这是错题,无答案。请令我崇敬的林老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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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jl(游客) - 2006-9-22 18:14:00

林老师,我是你的学生,上面的题我全是按你授课时讲的选的,现在看到那些莫明其秒的答案,真是让人伤心。您一定要为我们申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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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老四 - 2006-9-22 21:01:00

首先祝贺林老师开博!完全同意你的观点,希望您能为我们据理力争,谢谢您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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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

by:waage(游客) - 2006-9-22 21:03:00

“本题行政处罚不成立,就是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怎能“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肯定要判决确认违法嘛!”

——可以很肯定地讲,这种案子在实践中,既不会确认违法也不会确认无效,只会撤销之后判重做。因为《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会这样规定,纯属立法者用词不规范,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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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tengyan201 - 2006-9-22 21:20:00

我已经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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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XCR951753 - 2006-9-22 22:16:00

给个位朋友出一道论述题:请你谈谈对司法考试标准答案“正确性、唯一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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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aloom(游客) - 2006-9-23 11:01:00

说明现在考生做题的严禁程度已经超过出题者,大家应该都在普法网上去发表异议,起码不要以不作为的方式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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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彤彤 - 2006-9-23 12:43:00

支持林老师,您是我们学习的领路人,也是为我们考生振臂高呼正义的好老师,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去讨回我们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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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桃桃baobei(游客) - 2006-9-23 13:40:00

我听过林老师的课.真的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觉.谢谢林老师!永远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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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QR(游客) - 2006-9-23 13:42:00

我的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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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我是涛哥 - 2006-9-24 0:25:00

强烈支持起诉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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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axianok - 2006-9-24 9:55:00

完全同意林老师以上的异议,我已经在中国普法网上提了同样的异议,不知道是不是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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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

by:桃桃(游客) - 2006-9-24 10:12:00

 85.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

  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

  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ABC,我不服

D中,甲公司是利害相关人,为什么时候不能作为原告?

恳请林老师解答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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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

by:桃桃(游客) - 2006-9-24 10:15:00

请林老师发表一下对卷二第45题的意见

by:易笑天(游客) - 2006-9-22 17:01:00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本题行政处罚不成立,就是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怎能“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肯定要判决确认违法嘛! 本人意见,这是错题,无答案。我最终用排除法选的D.请令我崇敬的林老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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