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林鸿潮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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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教育网站今日正式开通
欢迎各位朋友访问。
昨天晚上发表日志之后,刚才看了一下,没想到竟有了这么多的回复。首先十分感谢各位朋友的真心关爱!众合一定会以加倍的努力回报大家的。
其实,在众合我只是一个小字辈,对于考生朋友们来说,其他弟兄的名字恐怕会更加如雷贯耳。不少朋友都在猜测,这众合之“众”到底都有些什么人,但我觉得这应该由他们亲自告诉大家来得更合适。如果让我说出来,那不是夺人之美吗?允许我卖个关子吧,呵呵!
还有许多朋友询问找不到众合的网址,这一点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们的网站很快就会在近日开通,到时一定会有巨大的惊喜奉献给大家。这样的消息,我倒是乐意在第一时间奉告。
记得发表上一篇博客已经是快一年前的事情了,本来以为那会是自己的最后一篇司考博客,实在没想到,到底是形势比人强啊!
按照自己本来的规划,本打算在近年逐渐淡出司法考试行业。但在一帮曾经共同打拼奋斗的兄弟们的鼓舞下,我无法选择拒绝,于是转过身来,又大踏步地迈回了这个圈子。
既然是自己食言了,我就不得不向那些一直以来关爱、关注着自己的朋友们表明自己的心声,以求得众人的谅解了。
好久没有上自己的博客了。这一次上来,是想和朋友们说一些告别和感谢的话。
最近两年,我讲司考的课已经很少了,相比起原来在万国的时候,大概就是保持了三分之一的课程量吧。不过,今天看了看法法网发起的一个投票,承蒙许多朋友的抬举,暂时还把我选在行政法的第一,实在是惭愧得很!
之一、试题与常识的矛盾
编写一本教材,是教师的事情;选择一本教材,是考生的事情;而使用一本教材,则是教师与考生共同的事情。对此,我们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由于要做博士论文的原因,还有其他的许多事情,好长时间没有更新博客上的文章了——而且,最近被老邹“质疑”了。总觉得冬天的时候自己是比较懒惰的,或者是一年的精力在夏天里透支得太多了吧。

在一个多月前,我在《关于2006年度司法考试部分行政法试题参考答案的异议意见》中曾集中谈论了今年卷二第41题的问题,这个题目的实质无非就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恰好,前几天在一个讨论会上见到了最高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他正好是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便借机向他请教并讨论了这个问题。尽管不能说立法者的意见就是绝对准确的,但起码可以成为一种比较权威的说法吧,我也就觉得不妨旧事重提,把这个事情说得更透一点。

【作者】莫于川 林鸿潮

【作者】韩大元 林鸿潮
一、司法考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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