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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Ø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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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 |
区域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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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
全国人大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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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
国务院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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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
Ø 全国人大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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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任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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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2个月; 例外:全国人大常2/3以上多数通过,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非常情况结束1年内完成下届人大代表的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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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议召开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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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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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议主持 |
选举主席团主持 |
Ø 全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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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权 |
选举主席、副主席;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总理;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检察院院长。 (可以罢免) |
Ø 宪法、法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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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修改 |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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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其他议案 |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
Ø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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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委员若干(组成人员有少数民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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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会议 |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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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大的关系 |
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者任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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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限制 |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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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关系 |
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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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解释宪法、法律; 制定和修改除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人大指定的法律补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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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国务院、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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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根据最高法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院长的任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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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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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Ø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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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议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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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质询案权 |
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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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特别保护权 |
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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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免责权 |
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Ø 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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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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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及限制 |
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任不超过两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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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根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决定: 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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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与代理 |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全国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人大补选;补选以前人大常委员长暂时代理 |
Ø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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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法律地位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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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员 (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成员) |
总理、副总理若干、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包含央行行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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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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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 |
首长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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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及限制 |
任期同全国人大;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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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大及人大常的关系 |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闭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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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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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人大常提出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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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工作,领导不属于部、委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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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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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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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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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行政机构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
Ø 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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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三级)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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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机关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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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的体现 |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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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权 |
民族立法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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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自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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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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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自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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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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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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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
Ø 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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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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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关系 |
监督 |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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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
最高法对全国人大、人大常负责; 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 |
最高检对全国人大、人大常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
选举法
Ø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县级以下(含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Ø 各级人大选举主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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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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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选举 |
本级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