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宪法、选举法
猫小厨 发表于 2008-6-4 16:07:00

宪法

Ø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划分

 

建制

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全国人大

国务院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国务院

国务院

乡、民族乡、镇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Ø  全国人大开会

全国人大代表任期

5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2个月;

例外:全国人大常2/3以上多数通过,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非常情况结束1年内完成下届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会议召开

每年1次;

临时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会议主持

选举主席团主持

 

Ø  全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

人事权

选举主席、副主席;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总理;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检察院院长。

(可以罢免)

 

Ø  宪法、法律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Ø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委员若干(组成人员有少数民族代表)

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与人大的关系

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者任期相同。

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关系

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职权

解释宪法、法律;

制定和修改除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人大指定的法律补充修改;

监督国务院、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决议;

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根据最高法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院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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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点法条-宪法、选举法
laura0532发表评论于2008-6-4 16:09:00

 

Ø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权利

提起议案权

 

提起质询案权

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言论免责权

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Ø  国家主席

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

任期及限制

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任不超过两届

职权

根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决定:

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继任与代理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全国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人大补选;补选以前人大常委员长暂时代理

 

Ø  国务院

性质与法律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人员

(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成员)

总理、副总理若干、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包含央行行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责任制

首长负责制

任期及限制

任期同全国人大;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与人大及人大常的关系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闭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大、人大常提出议案

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工作,领导不属于部、委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审定行政机构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Ø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三级)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的体现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权

民族立法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执行

财政、经济自治权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人口政策自治权

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语言文字权

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Ø  法院、检察院

 

法院

检察院

上下级关系

监督

领导

负责

最高法对全国人大、人大常负责;

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检对全国人大、人大常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选举法

Ø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县级以下(含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Ø  各级人大选举主持者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选举

本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