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 公司的特征
1)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有股东出资,股东一旦出资,丧失财产权,换得股权。
2) 社团性;
3) 营利性。
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 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原则——不能公开发行股份
a) 股东人数有上限,是人资两合公司;
b)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 设立手续合公司机关简易化;
d) 封闭公司:
i. 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ii. 设立程序不公;
iii. 公司经营状况不公开。
2) 股份有限公司——加强监管
a) 典型的资合公司;
b) 公司资本股份化、证券化,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 是公开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
i.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与自由性;
ii. 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需要公开。
(二) 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 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有限责任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 公司股东滥用(挪用、无偿调用、侵占、财务混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过错的股东之间)。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在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况下才适用。
(三) 公司的转投资
1.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包括非公司型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
不限制法人(含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也就是不限制法人(含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 但是,除法律(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四) 公司的担保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 公司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的,对内的担保决议无效,对外的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仍然可能得到相应的清偿。
公司的设立
(一) 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 有章程;
4) 有组织机构;
5) 有住所。
2. 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a) 2-200人;(对股东上限无限制)
b)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 实质意义上的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d) 形式意义上的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章。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有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 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1. 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
2)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一次足额缴纳(实缴);
3)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认购);
4)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
2. 出资期限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分期缴纳;
a) 首次出资额不得地域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
b)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缴足)。
2) 一人公司,一次缴足;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a)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
b)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缴足);
c)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500万。
3. 出资的限制
1) 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
a)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3万;
b)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 对货币出资数额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3) 对募集设立出资的最低限制: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 出资方式
1) 货币;
2) 实物;
3) 知识产权;
4) 土地使用权;
5) 股权;
6) 债权。
信用、劳务、自然人姓名(法人的名称可以出资)、商誉、特许经营权(行政性特许经营权——无定论;商事特许经营权——不得出资)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价出资。
5. 出资程序
1) 强调实估;
2) 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a)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b)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公司帐户;(此货币是偷来或挪用公款得来的,不影响股东的出资,因为货币是种类物,谁占有谁是所有人。货币出资不问资金来源。)
c)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过户);
d) 验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法定验资)。
6. 出资违约责任
1) 股东以货币出资,没有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帐户;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
- 上一篇:愿逝者安息 愿生者坚强
- 下一篇:等待ing
3) 股东要承担的责任:
a) 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b)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 出资不实的资本充实责任
1) 资本充实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有资产与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
2) 出资不实的后果:
a)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b)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 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1. 公司名称: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 北京——行政区划;
2) 汇通——字号;
3) 商品贸易——行业;
4)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
(四) 公司的设立程序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
2)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35%:
a) 公开募集的条件:
i. 证监会批准;
ii. 招股说明书;
iii. 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不能发行公司卖,代收股款协议与银行签订)
b) 召开创立大会(公司设立前的权力机构)
i. 召开时间: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
ii. 程序:通知或公告;创立大会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iii. 应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
iv. 职权:
ü 通过公司章程;
ü 选举组织机构;
ü 审核筹备工作;
ü 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做出不设立公司决议。
c) 设立登记的主体
i.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ii.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五) 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1. 公司成立后设立责任的承担;
2. 设立失败是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1) 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返还股价和利息的连带责任;
3) 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公司设立失败,股东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六) 股本的抽回
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其锁缴纳股款和利息的:
1)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
2) 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4) 公司不能成立。
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 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
【对比】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对外转让(协议转让):
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头过半数同意(唯一按人头算);
2) 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3) 视为同意转让:
a)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b)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 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关系:优先购买权优于交易安全。(保护人和性)
6) 章程优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权
1. 法定情形:
1) 公司有盈余5年不分配;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解散、终止,但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想法院诉讼。——协商是诉讼的前提;法律规定的情形股东才有诉权。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自由转让为原则;
1) 转让主体:
a) 发起人
i.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ii.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b)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限制转让。
i. 申报持有的股份;
ii.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iii. 所持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iv.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本公司股份;
v. 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设定更严格(更宽松的无效)的限制性规定。
2) 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i. 经股东大会决议;
ii.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i. 经股东大会决议
ii.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i. 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ii. 【对比】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区别:
ü 法定事由不同:
n 股份公司回购: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n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法定事由广泛;
ü 实施措施不同:
n 股份公司:股份回购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n 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3)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强制性条款,不能通过章程改变)。
公司的股东
(一) 股东权的内容
1. 知情权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a)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b)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股东享有诉权,拒绝提供查阅的可以诉讼。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a)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b) 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股东没有诉权。
2.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1) 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采用章程优先原则;
2) 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实有股份;
(二)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代表诉讼:又叫派生诉讼、股东代为诉讼,指公司的合法权益收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适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1) 特征:
a) 股东代表诉讼既是代位诉讼,又是代表人诉讼;
b) 提起诉讼的原因:并非股东个人利益,而是公司的利益受到现实的侵害;
c) 诉讼当事人特征:
i. 原告为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胜诉的结果归公司;
ii. 原告主体资格受到法律的限制;
iii. 被告不能是公司,只能是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人。
d) 必须首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
a) 诉讼原因:
i. 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ii. 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或不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