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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一) 导论
1. 国际法渊源(重点掌握)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抽象而来。
1) 国际条约
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2) 国际习惯
a)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b) 构成要素: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都从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 条约在中国适用
a) 宪法无规定;
b)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并优先使用;
c) WTO协议规则必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
d)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3.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构成国际强行法,但不能说国际强行法就指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不干涉内政原则;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以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以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
1. 国家的构成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政府;
4) 主权。
2. 国家的基本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保权;
4) 管辖权:
a) 属地管辖;
b) 属人管辖;
c) 保护性管辖;
d) 普遍性管辖。
3. 国家主权豁免
1) 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
明确包括明示和默示。默示放弃主权豁免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国外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国家放弃主权豁免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不主动履行的,有关法院不能强制履行。
3)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
a) 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b)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国际法上的承认(考点)
1) 特征:
a) 承认的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b)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对新国家、新政府的承认区分的标志:承认的对象是否有领土变更,有领土变更就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如果没有领土变更,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c) 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
承认与否不影响被承认对象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2) 承认的表示形式(重要考点):
a) 明示承认:
b) 默示承认:
i.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标志);
ii. 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iii. 正式接受领事;
iv.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
不构成默示承认:
i.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ii.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iii.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3) 承认的后果
a) 法律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承认可以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b) 事实承认
5. 国际法上的继承
1) 条约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
2) 非条约继承:
a) 财产继承:
i.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
ii.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
3) 债务继承: (国家债务,不包括地方债务和恶债)
a)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b) 分离、分立——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公平的按比例;
c)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际法上的独立仅指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
国家债务和地方债务的区别:举债主体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
国际组织(重点掌握)
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及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
2. 联合国体系
1) 联合国大会是非立法机构,仅内部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联大做出的外部决议只有建议作用)
2) 安理会;
a) 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b)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c) 大国一致原则
i. 针对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
ii. 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有否决权;
iii.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通过。
3) 秘书处(先后选);
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4) 国际法院(同时选);
15名法官组成,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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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ii. 对抗:
ü 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
ü 种类: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使用武力);
iii.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iv. 危难和紧急状态:
ü 别无他法;
ü 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
ü 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1)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大至个人;
2)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均承担绝对责任。
(四)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 领土(重点掌握)
1) 领陆——边界和边境制度;
a) 边界制度:
i. 互相尊重相邻权;
ii. 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
iii. 界标的维护需要双方代表都在场。
2) 领水:
a) 河流制度;
i. 内河——完全主权;
ii. 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时不得损害邻国权益;
ü 允许在对方河道行驶,但不允许靠泊;
ü 修建任何设施均须对方同意。
iii. 多国河流——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
iv. 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v. 国际运河——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条约约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b) 湖泊;
c) 内海——海洋法;
d) 领海——海洋法;
3) 领空——民用航空法;
a) 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
i. 领空主权原则;
ii. 国际制度:登记主义原则;
iii. 航班飞行:(我国要求均须经许可或依协议)
ü 定期——经许可;
ü 不定期——不经许可(多数国家保留)
b) 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
i. 推定过失责任——客;
ii. 不完全过失责任——货。
c) 三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
i. 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
ii. 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4) 底土(深度到地心)。
5) 领土的取得方式
a) 先占;
i. 无主地;
ii. 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
b) 时效:有争议,现基本不适用——非法;
i. 添附——合法;
ii. 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iii. 不得损害邻国的相邻权。
c) 割让;
i. 非强制——合法;
ii. 强制——非法。
d) 新方式:
i. 殖民地独立;
ii. 公民投票(条约或国内法有规定)。
e)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非法。
6) 领土主权的限制
a) 一般限制:边境制度中的相邻权、领海无害通过权;
b) 特殊限制:
i. 共管:一般是指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形式——合法;
ii. 租借:
基于平等条约的租借——合法;
基于不平等条约的租借——非法。
c) 国际地役: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合法;
d) 势力范围——非法。
2. 海洋法(重点掌握)
1) 海洋水域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五个部分。
领海基线
a) 内海的法律地位:
i. 与领土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
ii.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内海的海湾。
iii. 港口管辖权:
刑事管辖:
ü 扰乱港口安宁;(主动管辖)
ü 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主动管辖)
ü 案情重大;(主动管辖)
ü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被动管辖)。
民事案件:
ü 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
b) 领海
i.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ii. 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这个国际习惯的限制:
ü 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实践不一致,我国不允许;
ü 必须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ü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ü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c) 毗连区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
d) 专属经济区
开发管辖自然资源。
e) 公海
i. 六大自由:
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科学研究;
ii. 两大管辖权:
ü 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航行的船舶,一船一旗。不允许一船无旗,也不允许一船多旗。
ü 普遍性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iii. 登临权和紧追权(考试空白点):
ü 登临权的主体:军舰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
ü 紧追权主体:沿海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主体不能是对象:
n 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不能从公海开始;
n 紧追只有在被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n 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
n 将被追逐船舶逮捕、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终止。
2) 海洋下覆底土的划分及各部分法律制度
a) 内海和领海的下覆底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完全主权;
b) 大陆架——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下覆底土为该国大陆架)
i. 对12海里-200海里的鱼主张权利——基于专属经济区;
ii. 对12海里-200海里的石油主张权利——基于大陆架;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