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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重点章)
1. 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形式特征)
a)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相关知识点】
ü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我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主体: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ü 宪法5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1999年修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包含法制四方面,还包括制定良好的法律;
ü 当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能保障他权利时,也可以直接用宪法判案。
b)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宪和修宪的区别:
ü 主体不同:制宪权来自于人民主权;修宪权是人民代表大会;
ü 权利性质不同:制宪权——政治性权利;修宪权——国家机关的权利;
ü 程序不同:制宪权——临时性机构行使;修宪权——经常存在的机构行使;
ü 批准方式:制宪权——全民公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修宪权——国家机关批准;
宪法的修改(宪法64条):
ü 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ü 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ü 公布宪法修正案:大会主席团;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内容上)。
ü 宪法最核心问题:保障人权;
ü 保障人权的方法:通过限制、制约国家权力;
【相关知识点】
ü 四个著名的人权宣言:
1776美国独立宣言;
1789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917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英国权利法案。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 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1) 近代宪法的产生——产生的三个基本条件:经济、政治、文化;
2) 早起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英国:
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标志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限制国王征税;
最早实行君主立宪制;
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宣言》、《邦联条例》)
通过修正案保证人权。
法国: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人权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人权宣言》为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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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非重点章)
1)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家性质(宪法1条):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a)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b)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a) 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是原则,集体所有是例外):
全民所有制——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集体所有制。
b)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3)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核心:发展科学教育:
三个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
3.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重点章)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a) 政体:共和制;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宪法2、3条)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间接民主)行使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议制)
(直接民主)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管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业的权利;
民主集中制
2)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 基本原则:普遍性;平等性;直选间选并用;秘密投票;
b)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c)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Ø 选举的组织:
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
间接选举——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
Ø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户口所在地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Ø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有权提名的:各政党、人民团体、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名、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差额选举:
直接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1倍;
间接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多1/5-1/2。
Ø 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赞同票,当选有效;
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Ø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直接选举——原选区30人以上(乡)或50人以上(县)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人代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委员1/5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通过,闭会期间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a)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Ø 历史原因;
Ø 民族原因。
b)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Ø 民族自治制度;
Ø 特别行政区制度。
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个要素:
Ø 单一制国家;
Ø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Ø 设立自治机关;
Ø 自治权。
b) 自治机关
Ø 人大、政府自治,法院、检察院不实行自治。(特别行政区法院也自治)
Ø 自治机关干部由少数民族担任:
政府正职由少数民族担任;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少数民族担任。
c) 自治权
Ø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制)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不抵触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