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By  老鸭 发表于 2008-1-4 11:18:00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是否是说:可以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即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动产?那么是否意味着物流行业陆路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即使以托运人(该托运人实际上也是运输单位,其受货主委托运输货物,其再以托运人身份转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未付运费为由,也不能留置其运输的货物?因为货物所有权是货主或者买主的,而非托运人的嘛。

这就打破了陆路运输业的一个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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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By  飞扬(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24 9:00:00 

作学问就得这样,必须得精,只有这样才能作到才能把学问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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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By  浪风(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4 13:57:00 

人不能太固执!

否则你会活的很累!

也会让周围的人很累!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唉!周妈看在这么专注于法律的份上,也不应该只留这些人身攻击的言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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