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条是否同意放弃留置权的合同条款,我与一个供应商争得面红耳赤。我大言不惭地说让她去看看留置权的真正含义,强调说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与留置物有牵连性。
吵完架心里有点惴惴不安,突然觉得自己对留置权的理解一下子没底了,如果讲错了怎么办?于是开始在网上搜索,看案例,看论文。发现债务与留置物之前是否必须有牵连关系的问题,竟然一直是大家争议的。亏我还那么斩钉截铁地让别人去搞搞清楚。(汗!海商学的太好了。 )
正在我为没有定论烦恼时。突然想去看看物权法的规定,于是就看到了第十八章。呜呜,事实证明我错的离谱!物权法明确的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与留置物应具有牵连关系,但是……。呜呜,但是那句话后面还有一个但书:“企业之间除外。”想必早晨被我指责的人正在嘲笑我的无知与不与时俱进吧。
新出台的物权法,心里总对它有几分不忿。觉得它没有什么创新,不过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和定型判例的大融合。从2004年大学毕业就开始看它的草案,总以为它是不值得自己去特地的研究的,因为它融合的那些单行法自己熟嘛。谁知今天一个但书,令自己汗颜。
物权法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自己都特意买了书的,可是都草草翻了几页就搁下了。果然是书非借不能读。白白买了书在家里睡大觉,依然保持白痴的状态,惭愧啊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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