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選舉 雄院判決現任市長當選無效
By  hbwxczl 发表于 2007-6-16 14:49:00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昨(十五)日宣判,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現任高雄市長當選無效。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表示,若二審仍維持一審判決及所用法條,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高雄市長須在定讞判決後三個月內補選完畢,且現任高雄市長將喪失參選資格。

合議庭判決現任高雄市長當選無效,主要認為現任高雄市長及其競選團隊在選舉活動結束後當夜舉行的「藍營候選人賄選抓到了!」記者會,及引發的媒體效應,足以影響藍營候選人選情,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高市選委會表示,依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當選人因前述條文規定,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針對這項判決,藍營候選人說是「遲來的正義」;現任高雄市長表示遺憾,指法官輕率違法判決,輸掉了台灣民主,將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提起上訴。高雄市長選舉後,藍營候選人除以現任高雄市長為被告,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外,還以高市選委會為被告,以選務及計票有重大違失為由,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現任高雄市長競選團隊對於妨害他人公平競選的行為,雖辯稱是為舉發不法,但現任高雄市長陣營透過記者會傳播、簡訊傳送此負面訊息,舖天蓋地而來,已逾越「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為法律所不允許,可歸於「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否則往後一對一大型選舉,人人皆起而傚尤,且均無需負任何刑責或選罷法責任。因此,認為現任高雄市長陣營所為嚴重妨害藍營候選人自由競選,且是依現任高雄市長授權的共同行為,宣告當選無效。

不過,合議庭認為,選務並無藍營候選人陣營所指重大違失,至於計票爭議,因現任高雄市長比藍營候選人多出一千一百七十一票,而選務瑕疵票,只有四百五十七張,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判決駁回。昨天的判決,審判長、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意見並不一致,受命法官在判決書最後,比照大法官解釋文加註其「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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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用您的苦心去打动学生吧
By  bestboy1(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6-17 4:33:00 

呵呵用您的苦心去打动学生吧 他们会懂的   会永远记住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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