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联合报报道,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就国务机要费释宪案作出六二七号解释,依其解释意旨,台湾总统虽享有「不受诉究」的刑事豁免特权,但在个案中,如总统基于未损伤总统尊荣及职权行使而自愿配合,则可抛弃这项特权,接受检察官侦查。
六二七号解释是因陈水扁声请而作出的解释。依此解释,检察官陈瑞仁因陈水扁涉及国务费贪污案,经陈总统同意而抛弃豁免特权所做的被告侦讯笔录,是否合宪,应由审理国务费案的台北地院合议庭裁量。
另外,大法官认为总统的刑事豁免特权不及于共犯。据此,被检察官认定是陈水扁共犯、目前在法院审理中的扁嫂吴淑珍等人,无法享受这项特权,法院应可继续审判。
大法官解释指出,总统依宪法第五十二条享有刑事豁免特权,除犯内乱、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诉究;原则上,这项特权不得抛弃,即不得事前或概括地抛弃此特权,以免刑事侦查或审判程序对总统之尊荣及职权行使,造成无可预见的干扰。
不过,大法官另辟了一道例外的门,指除以总统为被告起诉、审判外,即使在总统刑事豁免权的范围内,只要非客观上足认必然损伤总统尊崇、妨碍其行使职权,总统自愿配合的个别调查证据行为,如应讯供述,豁免权是可以抛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