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机要费案庭讯实录
By  hbwxczl 发表于 2006-12-15 19:29:00 

 
2006年12月15日

台北地院上午首度开庭审理国务机要费案,上午9时20分,被告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陆续到庭,吴淑珍则是9时30分到庭,审判长逐一询问四位被告的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址,并逐一介绍被告律师与检察官。以下是庭讯内容。

审判长:身体状况好吗?

吴淑珍:还可以

审判长问:吴淑珍身体状况是否还好?

吴淑珍答:还可以。

审判长:请吴淑珍如有任何身体不适,可以随时提出来。

审判长:请每位被告的辩护律师仅一位代表进行主陈述,希望检察官与律师能以理性论辩处理,不要人身攻击、谩骂或有不好的言词。

马永成辩护律师李:希望使用自己的PowerPoint(简报档)在法庭中进行陈述,因为系统不相容,需要一些时间。

审判长:系统切换时间需要一小时、30分钟,还是10分钟?

律师:只需要10分钟。

审判长:同意马永成律师可以在陈述前有10分钟进行系统切换。

台北地检署公诉组主任检察官张熙怀开始陈述起诉概要,吴淑珍辩护律师提程序问题,审判长未受理。

张熙怀:对吴淑珍如期到庭,感到欣慰。

检察官:被告犯罪四事实

珍诈领1480万元

张熙怀:现在列举被告犯罪四事实,犯罪事实一,吴淑珍是陈水扁的夫人,知道有关机要费规定相关员工申请款项应本诚信原则,对真实性必须负责,非机密费必须检具原始凭证,同时有实际支出,被告利用请领国务机要费机会,在7月开始陆续由第一家庭成员陈致中、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随扈提供消费发票。

还有不知情的朋友与人士提供发票,除了亲友外,金生仪公司负责人将顾客的发票未带走部分也提供给被告。

吴淑珍每隔一阵子用小信封将发票装在小信封交给总务林哲民,林哲民再交给第三局出纳科陈镇慧,陈镇慧不知这些为他人提供的发票,两位前后任任马永成、林德训都对请款批可,向会计人员申领机要费。

会计处专员邱琼贤、科长蓝梅玲、代盖“会计长冯瑞麟”章的专门委员许隆演均陷于错误,认定这是陈水扁本人依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实际支出花费,都准由第三局出纳科发给同额现金。陈镇慧领得现金后,装在信封内交给林哲民,再交给吴淑珍。

至3月为止,吴淑珍诈领1480万元8408元,共同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利用不知情的陈镇慧行使变造的私文书,使会计处人员登载不实支出,损害会计与审计的正确性,陈水扁也涉有贪污、伪造文书,但受第52条保障,如未来经罢免或解职,再进行诉究。

检察官:马永成与林德训

假职务不实支领

犯罪事实二,吴淑珍知悉陈水扁为执行秘密,有必要由机要费支出,但非机密费必须用单据才能申请,连续提供王春娟、种村碧君购买SOGO、101、微风广场礼券发票31张,金额共1195万44元。

这些发票分次提供明知为他人发票的马、林两人,马、林两人再共同假借职务上权力与机会,交予不知情的陈镇慧,以经办人身分在发票空白的买受人栏上盖府条戳,登载不实的馈赠、招待支出,马、两人再以经办单位主管、机关首长代签人身分,在凭证用纸上批可,转向会计人员请领机要费,使会计人员登载不实的支出事项,损害会计与审计正确性。

马永成提出12张发票领得480万元,依陈水扁指示混同当时机要费结余的机密费部分,交给秘书郭临伍,再转交诚泰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支付某公关公司。

检察官:林德训追加伪证罪

陈镇慧坦承假供词

犯罪事实实三,林德训11月3日黑金中心改以证人身分接受检方侦讯,供前具结,对于“前府机要室主任曾天赐有无因为执行某秘密,而多次申领机要费”,以及“内装三张秘密工作人员甲君领据之信封,系由曾天赐何时交付其”,林德训伪称,马永成有交待曾天赐可以申领机要费,内装有发票的小信封,调离时即以交给他,意图让检察官认定“甲君”确有领到机要费。

检方当庭追加林德训刑法165条行使伪证罪。

犯罪事实四,陈镇慧在黑金中心被问到她任职府第三局出纳时,曾天赐有无申领机要费时或密秘外交预算,陈向检方伪称曾天赐多次申领机要费九百多万元,并且向检方做出不实的指证领用的发票,检方表明证人已坦承他们的供词都是假的,陈镇慧才坦承自己的供词也是假的。

审判长:吴淑珍认不认罪

吴虚弱答:不认罪

检方一一的说明出吴淑珍四人涉及贪污、伪造文书、伪证等罪嫌,除了吴淑珍被要求减轻其刑外,其余的三人,因为有公务员身分,检方依法要求加重其刑。

审判长(讯问吴淑珍):认不认罪

吴淑珍(以虚弱沙哑的声音说):不认罪。

审判长(接着问马永成):认不认罪

马永成:不认罪。

审判长(问林德训简):认不认罪

林德训:不认罪,案子很复杂,她不接受起诉的事实。

在场的被告共有七名律师(在审判长要开始讯问吴淑珍时):对程序有意见。

审判长制止发言,律师要求审判长记名裁决笔录,希望程序问题优先处理,否则“程序后实体”会影响审判结果。

律师:到目前为止有多达44.7%的证卷都没调阅到,起诉事实都没看到,不知如何做出有罪无罪的辩护。

马永成:我以为是合法的

没权力怀疑陈水扁

马永成:第四点,我在担任主任职务期间,共有12张发票核销,虽然我有批可发请,但我要强调我并非最后审核的决定者,仍须由会计单位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若会计单位认为不妥,仍有权退回,但12张发票,分六次来申请,从未退回,所以我也以为是合法的。

第五,12张发票共480万元的经费,确实是花在若干机密上,没有其他用途或流向。基于以上五点,我对检察官所载事实没有意见,但我不知这样是伪造文书,也没有伪造文书的故意,作为陈水扁的部属,我没有权力去怀疑是否有权执行职务的工作。

林德训:由辩护人代表发言

陈镇慧:由辩护人代表发言

吴淑珍辩护律师杨芳婉:程序问题必须优先处理,为何强调程序问题希望向庭上说明。本案程序问题有三:一、起诉程序违背规定;二、裁定诉讼案件,在本案是否涉及非经解职、卸任,应不受诉究的问题,从侦查、调查开始,就有违法的疑虑,刑事诉讼法不应违法,刑事的程序若违法,将有程序不当或违法,影响证据取得。另外,法务部函示,领导人在职期间不得侦查。

顾立雄:犯罪事实涉陈水扁

应暂时停止审判

吴淑珍辩护律师顾立雄:补充三点一、纵使当事人希望进入实体审查,接受审判;纵使愿意接受司法检验,但仍有面临程序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不知如何回避52条的程序障碍。二、公诉人已将陈水扁列为共犯,并明载于起诉书上,所以在进入审判时,犯罪事实审理的效力及于哪里将无法解答,一旦卸任后,公诉人再提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有无违背一事不再理,辩护人也不知如何解决。三、政府统治行为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但也同意,基于统治行为延伸的犯罪行为,司法应能审查,所以在没有涉及时,公务员若涉及不法,仍可接受侦查审理。

辩方廖律师(继续就程序问题发言):就这个案件不是看个案,而是看案件衍生的类型,以后可能牵涉到安全等议题。

而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很清楚,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所以52条可说是对职务的尊荣与保障。

对本案的起诉,检察官已将陈水扁列为共同正犯,纵使起诉书未将他列为被告,但实际上已是实质上被告,甚至传唤证人的传票,也是写“为陈水扁贪污案作证”。

审判长:各位大律师放心,我们看了很多资料不会比各位少,休息10分钟,11时10分再开始。

审判长:吴女士状况如何

可否临时未到庭

审判长开庭后,吴淑珍仍未出现:吴淑珍女士状况如何

顾立雄律师:请医师说明(医师出示证件,审判长问完姓名及地址与身分证相符)。

审判长:吴女士状况如何

陈世英医师:因为刚刚夫人一直有打呵欠的情况,休息时间替她量了血压,第一次发现收缩压72,舒张压50,远低于正常下限。因为她下半身没办法施力...。

审判长:血液循环不好?

陈世英:坐得越久,(血液)会留滞下半身,血压会下降,心跳快不起来,就会打呵欠,这是一种代偿,维持脑部的清醒。所以希望她躺平,给一点输液治疗。

审判长:她不适合到法庭来吗

陈世英:需要一段时间平躺,等血液回到心脏,如果持续低血压,就要给予生理食盐水。

审判长:现在送台大医院治疗?

陈世英:是。

审判长:要多久

陈世英:血压一到两小时会回升。

审判长:平躺或是坐躺会好一点?

陈世英:也许会慢一点才出现(这些现象),主要是因为坐着不动,在官邸时,有人替夫人下半身按摩,会延缓发生。

审判长:大律师,吴女士临时未到庭,有没有意见

顾立雄律师:没有。

审判长:检方意见?

张熙怀检察官:请依职权处理。

审判长:待会进行下面程序,如果吴女士身体状况可以,请她过来。麻烦下一次要开庭,可以带简易病床,要坐躺、吊点滴都可以,空间上也可以配合。

陈律师:就程序再补充一点,这是众所瞩目的案子...。

审判长:打断一下,如果是第52条,不要再重复。

陈律师:机密保护法

部分证卷不能印

陈律师:是否要公开这个案子,钧院有些卷证不能影印,刚刚也有讲,一半文件不能阅览,在庭上批示的审理单上,“密”及“机密”都密封不准阅。这个案子因为审理会涉及机密,在机密保护法第25条,法院或检察机关审理案件,涉及机密时,程序不公开之。

审判长:我们会考虑,请大律师放心。

陈律师:我们有准备投影片及状纸...。

审判长:大律师,法条部分我比你还多,不用了(状纸传给检方看)。

审判长:大律师,三份内容都是一样?

廖律师:有关被告马永成与林德训,这个起诉程序有违宪之虞。刚刚吴女士的辩护人已作相当程度的说明。被告伪造文书提起公诉的程序,违反第16条被告的诉讼权。

这个起诉会再次审理,检察官把现任领导人当侦查的实体,甚至到府搜查及扣押文件,认为马永成与林德训以他人消费的发票核销机要费,违反伪造文书罪嫌,但这是否违法,可从两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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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iaxdum(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0 21:31:00 

ixtdjah朋友嫌弃我坐坐吗:http://www.slideshare.net/noveiia/ss-3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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