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那么可不以适用简易程序?
你提的这个问题目前有争议,存在正反两种理解。我同意你的观点。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
《民诉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我的观点是:本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已经进入普通程序,则不能改为简易程序了(民诉意见第171条未失效)。否则的话,譬如:按照普通程序已经审理3个月了,再转为简易程序,那么就没有时间了,因为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3个月。所以不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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