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 问权 问法
状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以下称“利华公司”)诉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城“陕西大厦”)、陕西省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陕西办事处”)。2005年3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历经艰难曲折的审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7265号民事判决,判决陕西大厦、陕西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利华公司工程款三百三十六万六钱零二十元八角三分,并承担利息等。判决书生效后,利华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赵楚负责本案的执行。赵法官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10日,从陕西办事处的帐户上划拨了被执行款,并将划拨情况通知了利华公司。划拨当日,执行法官就受到了有关领导的“关照”,被通知不能将执行款发还给利华公司。为此,赵法官在又组织了三方调解,利华公司的要求是将执行款及时发还。同时利华公司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诉说了自己的苦衷,2002年的工程,至今工程款仍拖欠近半,每年的年节因工人工资问题项目经理均无宁日,恳求法院在五一前无论如何也解决一部分以解燃眉之急。现又近“五一”,再次请求发还,可答复是,你们的要求已和领导反映,领导无明确表态,因此不能发还。
现利华公司十分无奈,怀着无法和谐的、极其沉痛的心情向各级领导提出如下问提。一问(天)权利机关,你们制定的法律到底是否有效?二问(权)政府机关,为何你们的一个电话一个招呼就能把法院的正常工作全部搅乱,肆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问(法)法院,你们果真是个傀儡吗,你们能不能正义一回?
北京市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20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