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过年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以前在电视里看到西方人过烂番茄节、臭鸡蛋节之类的节日,成群结队的人们拿着这些玩意儿互相攻击,总会有些纳闷:游戏的确刺激好玩,但会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呢?万一伤害严重的话,后果责任该如何分配承担呢?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然而转念间想想,这些提问倒没有多大的意义。节日本就是某一个民族生活传统的积淀和延续,是社群生存历史中的风俗和惯习。人们更多是在追求对传统的皈依,以及单纯的精神层面的感触,遵循既定的程式去参与和体验也便是了,其他却也无关宏旨。作为中国人最重要节日的春节,不也是如此么。
于个人而言,习惯的力量是无穷的;于一个社会而言,传统的力量也是难以估量的。节日作为最具代表性的传统,诸多因素都是难涉其中,当然要包括法律。记得某地乡镇政府部门曾捣腾出“依法过年”的标语,贴在村里的宣传栏中,这样的尝试性主张完全可以作为一项重大课题去加以研究。

戴钢盔,放鞭炮
譬如燃放鞭炮。前些年,大大小小的城市都在讨论禁止燃放鞭炮的问题,许多地方甚至出台了这样的法令。每年因鞭炮放置不当造成爆炸伤亡者甚众,而人们对这个物件的兴趣仍然不见减少,因此政府出面禁止的必要性的确存在,并且还发明出“电子鞭炮”予以替代。可是,这些似乎都是枉费气力,违法放炮者大有人在,怨声载道者更是多了去了。“民意”难违,大多地区又逐渐地“改禁为限”,将燃放鞭炮限制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范围内,甚至一些地方又索性全面放开。
于我而言,放鞭炮是年幼时过年的一大爱好。一到冬天便盼着过年,美味佳肴和新衣新帽当然也是自己的追求,但最让我惦记的还是放鞭炮。将父亲买来的和亲友送来的鞭炮,一挂一挂地堆积在窗台上,按照爆炸的猛烈程度分门别类,晒足了阳光,以便带出去逐个燃放,与童年伙伴比较哪个威力更大、哪个爆声更响。那时的炮仗足以炸飞大个儿的石块,在河水中爆炸也会炸开冰层将鱼儿炸翻了上来,如今想想真是有些不知畏惧愣头愣脑。随着年龄增长,自己愈加喜欢安静了。现在每逢过年,最烦恼的便是听到鞭炮的爆炸声。大年三十在电视机前,鞭炮的声音足以令你坐立不安;除夕夜时间宝贵的睡梦中,也常常被恼人的鞭炮弄醒。巨大的噪音污染比普通的噪音标准要高出不知多少个分贝,若真要讲究“依法过年”,估计会有较真者到法院去主张生活安宁权的保障了。

禁止燃放鞭炮
NO FIREWORKS
在我们老家,大年初一有着系列的礼俗规范,如待人接物要有考究的言谈举止,要口吐莲花,不可有不敬的言语动作。当然,平日也应如此,但大年初一却更要严加小心。若有不敬者,在平时开开玩笑倒也罢了,但过年这天接受者必定会深感遭了奇耻大辱。若为此闹到了法院,指不定法官果然会满足“受辱者”的诉求。然而,有哪家的法律会将侮辱诽谤在初一十五分为不同的标准呢?这并非信口编造,在现实里真正发生过不少的事例呢。
另外,压岁钱这点事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件大事。谁家有当年新生的婴儿,或者有当年新娶的媳妇,本族的家家户户都要按份给出自己的红包。如果探究法律规定,民法上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等等等,却断然没有“红包之债”,压岁钱至多也就属于自愿的赠与罢了。可是,这在人情世事中绝非自愿抑或不愿之为,人人都要按程序履行这“红包之债”。其中若有不当之处,极有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甚至比违法的后果还要来得严重。
看来,如要“依法”的话,这年也就没法过了。这样的逻辑似乎也可延伸至“过年具有何种意义”之类的话题。今年南方大雪成灾,这使得人们返乡过年变得异常艰难。于是,有关心民众疾苦者开始反思“回家过年的意义”,或者提问“为什么要回家过年”。在社会学家那里,这可能都是些大大的难题。但对于一个跋涉在返乡路途中的农民工而言,回家过年本身就是意义,就是目的,就是“因为”和“所以”。可以借用春节联欢晚会上本山大爷的口气:“过年就是过年,别整那些没用的!”
2008年2月7日大年初一于沪上西南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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