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死亡事件”、“法律工具论”及其他
——与《南方周末》熊培云君商榷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因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北京朝阳医院没有为难产的李丽云进行手术,终致孕妇和胎儿都未能保存性命。这是近些天来为诸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一起事件。互联网上大都将此事称作“肖志军案”,并大谈肖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样的讨论有些太过冲动了。在唾沫横飞的论战中,依稀可见一种经过冷静分析得出的观点。时事评论家熊培云君在11月29日的《南方周末》上撰文《为什么每一方都输得这么惨》,文章越过众多的潜在责任主体,矛头直指当下的社会观念:“李丽云的死则让我们看到,一个只知道建设程序正义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畏首畏尾的势力社会,一个放逐良心与责任的标准化社会。”熊文掷地有声,但其立论前提却有些臆想的嫌疑。
按医院方的理解,在此种情形之下,必须要征得患者家属的签字方可实施手术,这是法律的规定。当然,实际也是院方向北京市卫生管理部门请示后得到的批示。如此看来,医院完全是在依照法定程序行事。于是,熊文便为其贴上了“程序正义”的标签。然而,在“合法”的外衣下面,医生治病救人的那颗良心却被法律蚕食殆尽了。因此,熊文进而抛出了令人吃惊不小的观点:“既然法律也不过是一个工具,作为发明这一工具的主人怎么可以为工具所奴役?”沿着兹事体合法的逻辑,得出了一个人们似曾相识却也曾贻害无穷的“法律工具论”,这样的启示有些大大的得不偿失了。这是何种的“程序正义”,又是哪家的“法律”呢?
有必要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掰开揉碎了说一说。该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是“手术必须签字”规则的原始出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又对其进行了补充性的注释:“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可见,“手术必须签字”首先是为了保障患者方面的知情权,以作为证明患者知情的一种表面证据;其次在客观上,它又同时可以使得医院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和责任。但是,无疑前者应当是主要的立法目的,若是手术出现了问题,医院也不可拿一纸“签字”来推卸自己应有的责任。在此种背景之下,法律当然没有忘记去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因为,治病救人永远是医生职业伦理中的最高要义,法律当然不能置之于不顾。实际上,这样的立法基本是合乎国外通行做法的。在西方国家,为维护病人的知情权和治疗手段选择权,一般也需要在手术前取得病人方的签字。当然也有不需签字者如法国,也要求医生对患者有细致的人文关怀,手术前后都应对患者作包括风险说明的详尽解释。不过,在紧急状况下,签字等繁琐的程序完全可抛于脑后,积极抢救是医生的首要选择。如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便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的唯一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将“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例举性解释。
在本起事件当中,丈夫出于恐惧担责的心理拒绝签字,而妻子又不省人事生命垂危,难道此等情况还不够特殊么?朝阳医院的消极放任行为,不单单是放逐了“良心”,同时也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如果放弃了医院程序合乎法律的立论依据,又如果不是被“孕妇死亡事件”彻底激怒的话,熊培云君还会不会持有“法律工具论”的观点。“法律是刀把子”、“法律是专政工具”的人治时代已经过去,硝烟散尽,我们不能重走“用得着便靠前,用不着便靠后”的法律功利主义老路。法律是治国的手段,但法律更加是治国的目的。当然,熊文中也隐约区分了制定法和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可以促使制定法发展和完善,但若没有了制定法,自然法也就变得虚无缥缈,失去了意义。试想,人人都拿心目中最高的“自然正义”去对抗制定法,去对抗这种“工具”,还会有什么法律可言呢?虽然熊文批判了人们对于伯尔曼名言的“误读”,但我还是要将其作为对熊文误读的批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对于“孕妇死亡事件”而言,上面的论说有些扯远了,但却也恰恰是因“事件”而引发的一些有益思考和商榷。回到这一事件,当人们哭着喊着要追究肖志军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时,我们必须指出,骄气和娇气的人民医院,才是其中真正应当的主要矛头所向。
写于2007年12月3日
附:
为什么每一方都输得这么惨
熊培云(时事评论家)
《南方周末》“自由谈”版 2007-11-29
怀孕已经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念之差,一尸两命。当我们重新审视李丽云在医院“等死”的所有细节,不难发现大把的机会被错过了。就好像每个人都端着一盆水,惟一可做的却是等着生命之花悄无声息地枯萎。
为什么每一方都输得一败涂地?对于肖志军来说,生活中的艰难与挫折、没有保障的制度早已让他丢失了安全感,更对医院的“花言巧语”失去了信任。然而,从整个事态发展看,贫穷还不至于让人丧命。一方面,在其交不上住院费的情况下,医院已经为其办妥欠费住院治疗手续。另一方面,为了让他签字,现场已有患者明确表示愿意付给他一万元钱。与此同时,医院方在“无法自作主张”的情况下,请示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批示却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如有网友批评,在此危急时刻,医院放弃自己的专业判断,一定要让家属签字是典型的“外行指导内行”。肖志军并不能像医生那样预知放弃手术的结果,他的拼妻子之死来“抵抗”完全是出于自己“贫困的经验”。
有人搬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指出在此情形下患者家属签字如何重要。然而,此时我们更要考虑的是法律究竟为何而设。毫无疑问,“守法”是重要的,因为法律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法律面前“束手就擒”,甚至连心灵也一起被俘虏,没有一点反抗能力。这种庸俗的守法的背后,是没有一方愿意为拯救一个人的生命哪怕多担一点风险。法律在厘清每个人的个体责任的同时,也阉割了他的社会责任。
据说,在20世纪60年代,有三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罗尔斯:一是假如民主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为什么美国贫富差距如此之大?二是假如民主是一种具有人性、能够反映平等愿望的制度,美国种族冲突为什么那么严重?三是如果民主是一种有希望、可以面向未来的制度,为什么美国的年轻人如此绝望?众所周知,在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不仅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分化,种族歧视纷争,同样也出现了“垮掉的一代”。罗尔斯最后的答案是:在民主后面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更深刻的价值,那就是正义。
现在我们要问同样的问题,假如法律笃定给人带来公正与自由,为什么会有人无辜地死去?法律背后究竟缺少了哪种支撑?按说法律为救济社会、规范行为而设。显然,在这里法律成了人们畏缩不前的借口,以及逃避良心责罚的“保护伞”与“替罪羊”。
所以,还是不要再说什么“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律的奴仆”(西塞罗)这样一知半解的陈词滥调了吧。既然法律也不过是一个工具,作为发明这一工具的主人怎么可以为工具所奴役?事实上,就连哈罗德·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也被许多人误读了,因为哈罗德在这里强调的“法律”,并非实在的让人恪守条条框框、僵死的法律,而是体现了自然正义等理念的法律。否则,中国的《法经》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岂不是要天长地久?就像罗尔斯所说,在民主的程序教条后面不能忽视正义,我们同样不能无视法律背后的生命与真实。
不可否认,在守法与违法之间,人们常会陷入两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所作为。就像我们经常谈到的例子:出租车司机送一位垂死的病人去医院,假设只要他能多为病人争取一秒钟,病人便可能获救。那么此时他就有可能会选择闯红灯。从法律人或者经济人的角度来说,他似乎不应该这样做。然而如果他愿意为生命担当,他就不会顾虑闯红灯带来的惩罚。
每个人都应该对生命担起责任。当法律与良心冲突,在良心与法律之间,雨果在《悲惨世界》里通过沙威警长的死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李丽云的死则让我们看到,一个只知道建设程序正义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畏首畏尾的势利社会,一个放逐良心与责任的标准化社会。尽管我们不知道李丽云的死是否会使相关法律得到修正,可以肯定的是,在那个生离死别的场景中,除了那位已经失去知觉的孕妇,没有一个清醒的人愿意为社会进步冒险:人们没有选择“违法”,而是宁愿选择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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