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实名制”:何必呢?何苦呢?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博客实名制”,是最近一些时日被媒体炒得路人皆知的一个新名词。从一些报纸和网络上对这一问题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其中表示坚决反对的声音是占了绝大多数的。起初我对这一问题的本能反应也是不予赞成,但并没有进行过多关注,也许是因为自己的博客从来都是“实名”的。后来却发现,许多攻击博客实名制的文章都是选错了靶子,一些口口声声“这是大势所趋”的小范围非商业性博客(如高校博客)已经在要求的博客作者实名写作,也是误解了实名制的趋势。据正在酝酿和研究此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有关负责人的澄清,如果要搞博客实名也是后台登记实名,前台仍可匿名写作。因此,本文所指的“博客实名制”,主要是以此种权威界定的内涵为限展开讨论的。
同样是按互联网协会负责人的说法,推行博客实名制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博客实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欺诈、诽谤、人身攻击等问题的发生概率;其次,实名可以加快彼此身份确认,节省交流时间;第三,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还能减轻博客提供商的压力。这可以视为是官方大张旗鼓自上而下酝酿博客实名制的动机了。
为了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这并不是合适的理由,正如我们不能因为容易实施暴力犯罪就强迫所有青壮年男子到公安部门登记指纹一样的道理。实际上,运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追查违法犯罪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只要联机上网就会有一个特定的IP地址定位。当然,也许博客实名能够降低成本,但这种成本是博客在存续与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如若禁止使用博客则更能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了。在互联网刚兴起不久时,人们喜欢借用一幅“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的漫画来表达对网络这个匿名世界的好奇。而如今,互联网超大的资料库和功能强大的搜索引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其匿名的性质,难怪有人又拿“在网上人人都知道你是条狗”的说法予以调侃。可以说,在网上个人的隐私空间愈来愈小,这便大大降低了危害行为的发生概率,又何必要搬出这招人诟病的实名制呢?况且,即便推行了实名制,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和实名制本身的技术漏洞还是难以为有犯罪意图的破坏分子套上牢笼。
为了加快身份确认和节省交流时间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著名学者钱钟书在得知许多读者在读到《围城》后都想见见其作者时,便说:“吃到了蛋,又何必要见到下蛋的鸡呢?”博客里面的交流,主要是借助文字、图片等日志作品的交流。许多人就是在享受这种匿名交流带来的快乐,那么又何来确认身份可以降低交流成本之说呢?当然,也有喜欢确认身份者,那是博客作者的权利,又何必拿实名制来加以强制呢?
实名制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这更是不能成立的逻辑,是一种落后的“家长式”政治思维作祟下的观念。实名制的确可以便于政府部门对博客的管理,而方便管理并不能错误地等同于和谐。一个众口一词的社会其实不能算是和谐社会,而一个能够容忍不和谐声音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对于博客同样如此,如果不和谐中夹杂着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裁或救济也就是了。借用一名网友的说法:“上网者往往在现实中以实名说假话,在博客中却以假名说实话。”纵然这种说法有失绝对化,但实名制或多或少总会导致如此的状况,这其实完全是不和谐的表现了。
即将最先推行实名制的四川省政研室一负责人的说法也很有代表性:“既然不搞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不做超过法律界定的事情,就更不怕实名了。不说假话,心里就不虚,没什么可怕的。”这种观点听上去冠冕堂皇,实则是种耍赖的逻辑。自由书写和发挥、自由交流和沟通,正是博客最大的魅力所在,也是博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实名制的禁锢,即便只是后台的实名登记,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这种自由。是否惧怕跟是否喜欢实名制是两回事,利用国家意志断然代替个体意志是一种违背事物自身发展规律的体现,侵犯了作者运用实名还是网名进行博客传播的选择自由。当然,博客自由也应当是有界限的,这种界限也需是价值和利益衡量的结果。目前的博客犯罪并没有泛滥到洪水猛兽的程度,并且事后的网络技术运用又完全可以应对,实名制对博客自由的侵犯完全是得不偿失的。
来自博客提供商的一种声音也值得重视。千龙网博客的主编认为,实名制是博客商业化的必备,如果博客的内容传播者以匿名为主流,面对免费浏览者,除了娱乐功能之外,很难有能够构成博客商业化核心竞争力的内容。这是一种商业化色彩浓厚的看待实名制的角度。只是,以草根文化为主要标志的博客,与商业之间又何必要产生必然的联系呢?这实在是有些一厢情愿。如果是怀有商业目的的博客作者,自然会主动以实名跟博客提供商发生必要的联系,而根本不需要这实名制的强力。较为极端者例如,走在中国博客商业化前列的新浪博客,其商业利益增长点也主要是集中在素以实名示人的一些明星博客上面。当然,博客本来就是一种个体特征极其显著的事物,博客的主流化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博客作者的个体‘名片化’,也许其中的确潜藏了不可预估的商业利益。然而,这种商业元素同实名还是网名的传播方式并无必然联系。譬如,家喻户晓的“芙蓉姐姐”这一网名便潜载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但知道“芙蓉姐姐”的实名者又有几人呢?
实际上,所谓的博客实名制也并不具有很大的能够诉诸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关的政策制定部门曾经多次开会研讨“如何搞好实名制”的问题,可一直久拖不决也说明了其中难度之大。不少人已经意识到了问题所在,例如实名制针对一个简单的漏洞便无法弥合——中国人在国外博客网站注册博客以及包括外籍华人在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博客网站注册博客的情形如何处理呢?就前者而言,我国立法无法约束别国的网站,总不能去禁止国人使用国外的博客吧?这实在有违互联网的基本精神。就后者而言,实在无法去实施具体的操作。实际推行实名制的话,即使只是后台登记也有人会感到不便而被“吓跑”或者使用国外站点的博客,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通过立法压制国内博客行业的发展。这一点从网络上的一项万人调查中可见端倪,其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会对博客实名制产生比较严重的对立情绪。再者,硬要进行实名制还有可能造成有法无序的局面。同现实世界相去甚远的互联网本就具有难以彻底封杀甚至是不可封杀的特性,在实名制后许多人——至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潜在实施者——也许会转移至大量隐蔽存在的非实名制的“非法”网站。国家投入高成本进行治理的色情网站也许是个不甚恰当的例子,但至少可给我们以启示,君不见一些合法网站的首页上不也是链接了大量涉嫌色情的站点?况且,我们总不能去拿治黄的高成本去维护实名制,否则便也得不偿失了。
对于博客这样一种平民化和社会化的事物,我们的国家立法切不可随意表态,而行业自律的功能倒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广大博客作者和提供商们的意见应是决策之本。从这种意义上讲,我认为针对博客的国家法律应当遵循如下的理念:以消极被动(于国家意志而言)的行业自律为原则,以积极主动的立法规制为例外;以事后的法律监督为原则,以预先的法律介入为例外;以自下而上的秩序生发为原则,以自上而下的径行立法为例外。基于这种理念以及上述的讨论,我是反对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的“博客实名制”的。
然而,博客在我国兴起以后便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博客鱼龙混杂,似乎这也正是博客的原生态了。对于一些“非典型”的博客,我主张另当别论。包括专业博客(如医疗、教育、就业等)、企业博客以及其他一些承担社会公共宣传和公共服务的博客在内,应当实施“实名制”,并且不仅是后台的实名登记,也要在前台写作和发布信息时以实名示人。这类博客具有了较强的公共性质,而有实名的必要,如媒体就曾报道过化学专家利用博客传授原子弹制作方法的事例。其实,此类博客已背离了博客本初的个人网络日志的性质,甚至其中许多也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博客,因此在享有作为公民言论自由层面的“博客自由”时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这种“实名制”也并非能够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定,否则如何认定此类博客的范围又是难以操作,而应当由博客提供商去推行。是否实施以及哪一个博客应当“实名”完全由提供商审查决定,但同时也要对提供商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此类博客作者触犯了现行法律,发生了“法律事故”,博客提供商应当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相反,若有“实名”在先,则可以成为一种相应的免责事由。实际上,这种“实名制”也完全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予以实施,而与当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大动干戈进行酝酿的“博客实名制”无甚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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