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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ry张进德:“具体法学派”的春天?
[ 砝码 发表于 2008-1-22 0:42:00 ]

“具体法学派”的春天?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2002年,贺卫方教授出版了一本叫做《具体法治》的文集。沿用“具体”的思路和名号,刘仁文教授也将于近日出版一本文集《具体权利》,并由前者作序。在这篇已经公开发表的序言中,贺教授正式“不避夸大”地提出了“具体派法学研究”的概念,指出“(研究)怎样尽力减少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乃是具体派法学的重要使命”,它在“强调具体制度和局部改良”的同时,也不忘“格外重视大体制导向的合理性”。鉴于这一提法意义之重大,倒可以更加不避夸大地将持这种研究的论者名之为“具体法学派”。

 

在长期以来有门无派并且动辄便被讥为“法学幼稚”、“法学无学”的中国法学界,这样的声音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不过,难免会有诸多“饱学之士”跳着脚儿大骂:“好厚的面皮!妄谈什么派别?”也会有更多的“方家隐士”们诡笑着摇摇头走开去。然而,我们无法回避的却是,具体法学作为一种研究现象已然客观存在——它也许是转型中国的法学在特定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并且我们也需要此种研究。具体法学派并非立足于对解决某一法科难题或编纂某一大型法典的理论贡献,而是倚重于一种研究视角抑或姑妄称之为“方法论”的突破。其价值不在于建构了宏大的理论体系或者提出了震惊学界的学术观点,而在于如何去研究以及研究了些什么。

 

不知打何时起,我们这个国家就沾染上了一种“大词”式口号治国的嗜好,人们在欢欣鼓舞于口号大厦的同时,却也无暇去顾及那些支撑大厦的砖块瓦片。激动过后,便又齐声喊着去追逐那“下一站天后”了,哪有功夫低头看看脚下的路呢?于是,那大厦也只是滞留在意想之中的海市蜃楼了。我们当然需要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宏大追问,却也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地走路。毛泽东同志曾平实而又生动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者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通。”具体法学便是要去研究造桥或者造船的零件,去探索“一步一个什么脚印”的问题。

 

而当下,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期,步履或稳健,或蹒跚,但无论如何,这幕大戏的进路显得愈来愈需要全体角色的更加务实的眼光和思维,法学者们自然不能缺席。因此,具体法学的追求与其说是学者的费心描绘,不如说是一个特定国家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自然需求。“孙志刚案”之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延安“夫妻看黄碟案”之于公权亟待制约的反思,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之于刑事审判机制的完善,“黄静案”之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这是一个彰显个案价值的时代,对此我们无需闪烁其辞。而具体法学派的关注和研究,对于这种彰显却是功不可没。具体法学的视角,并非单纯地掣肘于大众媒体的非专业甚或既定路径,而是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深刻挖掘故事背后的东西。

 

从一定程度上讲,现代媒介传播的繁荣是具体法学派萌生的重要条件。报刊和互联网传播的高效便捷,令资讯的流通更加自由,大量鲜活的社会现实,使得具体法学派的研究导向愈加“具体”。同时,发达媒介的即时传播又为具体法学提供了广阔的阵地,能够低成本地反作用于社会现实。只是,有一种现象需要辨别。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尤其报刊和网络——开设了时事评论以及类似的诸多栏目,此类评论文章也是铺天盖地,其中涉及法律者甚众。然而,大多所谓法律时评要么是持了普通民众的非专业视角,要么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至多也仅是浅层次解释,还有的即便是进行了专业分析,却也缺乏厚重的理论根基,而随意性过大。并且,它们还普遍存在盲目追逐热点和重复生产的态势,它们的作者中不乏一些专业的法学者。我们无意抹杀此类时评的特定价值,但是勿庸置疑,这些绝非具体法学的追求。诚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对于具体派法学来说,立身之本还在于作为一门专业知识的法学。”具体法学派不会盲目跟风,而是要区别于大众媒体眼中的“热点”,以“法学”的思维去研究那些真正需要关注的“法学”问题。

 

不过,时下大谈具体法学的发达尚未时太早。它甚为倚重的媒体传播环境还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20061026日的《南方周末》刊载了这样一则新闻:近日安徽省人事厅等有关机关下发了《安徽省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其中规定申报高级记者、编辑者,应当每年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刊播正面宣传报道安徽的稿件不少于三篇,另外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严重导向错误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两年内不得申报。在追求“正面报道”的舆论导向之下,媒体存在的意义便也基本缺失了。试想,法制发展如果是“形势一片大好”,也就不会有具体法学派所主张的具体制度的变革了。朱苏力教授曾称要“送法下乡”,看来,需要“送法”的又何止是“下乡”呢?此等公权机关的治理理念同法学家们案头的“鸿篇巨著”中的法律精神却是相去万里。若是从另外一种角度看,其实这也正是凸显了具体法学派的存在价值呢。

 

此外,当下中国法学界的学术环境也并不利于具体法学的发达。具体派的研究视角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论证策略和言说风格,一定程度上又要借助大众传媒的平台,需要契合这一平台的有利传播的天然追求,于是文章的篇幅也就受限自然难比那些长篇大论,但同时文字的笔法当然也便需要更多的雕琢。而目前的学术评价标准却有一味求大的倾向。众多高校和研究机构都对自己教员、研究人员的学术发表有篇幅的限制,有的以文章字数多寡论学术的高低,有的则规定发表文章需达到一定篇幅才算得学术文章,否则便以不具学术性为由不予计分考核。具体派的研究被挡在了主流学术研究的门外。各种学术评奖就更难见到具体法学派的身影了。为数不少的学者对于具体派的写作风格是持了低视的态度的。殊不知,文章写长未必难,文章写短却不易。研究真正的问题,才是学术的应然诉求。目前法学学术的价值取向,却是与此大大地脱节了。

 

    还有一类现象也当属于具体法学的体现,那便是研究者“以身试法”,亲身体验当下社会的法律实践。不久前为***事件贺卫方教授领衔提起的对中石油的诉讼,即属典型一例。而此类诉讼却又是步履维艰,大多都无果而终。最近,我与同事起诉铁道部等铁路部门“同价不同票”的案件,纵然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我们却深感不虚此行,大大地体验到了内中意义。从功利的角度,此种方式对学术研究裨益之大,为久坐书斋者所无法体会。一记者在报道中称之为“一次‘行动法治’事件”,这样的提法也许有失准确甚至不甚通畅,可我还是不避夸大地表示认同。一警察朋友向我转述了其一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的同事得知此案后的反应:“知识越多越反动!”我又一次深深意识到了具体法学派的重大意义和任重道远。对此的第一反应,却是想到了人们通常拿来调侃的那句玩笑:“难道,书都念到狗肚子里面去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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