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的价值究竟几何 ——拷问当下法学学术的一个评价标准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当下中国法学的研究文章主要产生于两个渠道,一是作为主力军的来自高校、研究机构等的理论研究者,一是来自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践部门的实务工作者。如果稍加观察,可以发现两者的研究风格大相径庭。实际上,两者对于学术评价的理解也是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轻的意蕴。有时候,在前者眼中,后者的研究太过注重问题表面,失于肤浅,缺乏必要的更莫谈深厚的理论支持;在后者看来,前者的研究不考虑中国实际,一味强调理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双方互相的诘难都不无道理。的确,有些实务家的文章缺少学术所需的基本的论证,充其量只得算作解释性的立法建议或者司法建议,其中一些想当然的观点过于随意;有些理论家的手笔也是看似极尽哲学、政治学乃至比较法之能事,但却人云亦云,着力点悬于半空,完全无视鲜活的本土问题。然而,什么才是上等的学术研究呢?两者似乎也有共识性的标准,那就是要衡量一项研究的价值之大小。
如何去衡量学术的价值?法学界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便是要看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能否解决具体的问题。在经济市场化主导的发展潮流之下,学术价值的评判也有急功近利之势。如果今天的研究明天马上就能派上用场,这便是上乘之作了。这种趋势从目前一些学术刊物的用稿取向和一些机构的课题资助倾向并不难看出。那些应景之作和能够令实践部门奉行“拿来主义”的文章便成为了法学研究里的主流。于是,顺理成章地,部门法学的价值要高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者似乎也高人一等,四处抛头露面的机会更多一些。并且,值得注意的一点,把准了这种“学术脉搏”的学者们也会频频成为一些司法实务部门的“座上宾”,为其出谋划策。殊不知,此种长期奉行的评价标准已经对中国法学贻害不浅。
法学在中国本来就是一门新生的学科,较之于其他学科它的根基实在显得浅薄。缺乏自己独特的学术支撑,法学难有同其他学科对话的资历。于是,“法学幼稚”的恶名一直存续至今。更甚者,有人还进一步提出了“法学无学”的观点。这无疑是让法律人尤其法学界深感难堪的状况。但是,许久以来,人们似乎更多的是无视这样的难堪,而不是去试图摆脱它。新中国早期的法学研究,基本是在绝对政治思想的指导下展开,受前苏联的影响至深,难免沦为政治的附庸。后来,在立法不发达的境况下法学却也是必然地陷入了解释法学的泥淖。经历了长途跋涉,法学开始找到了一丝真正的学术的感觉。但是,一不留神,太过功利的评价标准又让当前中国的法学落入了喧嚣、浮躁的窠臼,片面追逐所谓的新闻焦点或者社会热点,过度留恋路边的风景,大量的重复性研究和浅层次研究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此下去,法学还将继续“幼稚”,只能沦为分析问题的工具,而不能自信地担当起独立的学科地位。
人们常说,一个好的学者应当是耐得住寂寞的。其实,一项好的学术研究也应当是耐得住寂寞的。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曾经讲述过一个《天空守望者》的故事——
布拉赫生于丹麦一个世袭贵族之家,对天文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年轻时便成名于一颗新恒星的发现,当时的丹麦国王乐于赞助学术研究,在一个小岛上专门为他建立了观测台。光阴似箭,布拉赫夜以继日地潜心研究。不幸的是,老国王之后继位的王子身后有一群搬弄是非的大臣。他们全然看不出观测恒星的价值,十分痛惜维持观测台的花费。于是,国王派使者拜访了布拉赫。使者的第一句话便是:“二十五年里你干了些什么?”布拉赫向使者展示了标示七百颗恒星的星图。使者不屑一顾说道:“这就是你的全部工作么?”“不,还未达到我的愿望!”布拉赫说:“在死之前,我想我会记录一千颗。”使者嘲笑道:“是什么令你废寝忘食却徒劳无益,在我们走之前,让我们看看它有什么用场!”
时至今日,“使者”们的声音还在回荡,他们还在一遍遍地要求学者们显失其学术成果对于眼前的价值。卡多佐在讲完上述故事后,满怀深情地勉励真正的学术家们“苦苦守候,或许一百年,或许一千年,虽然这些价值的成果他们可能无法得到。……要成为永恒价值的布道士。”我们对待法学学术的评判标准应当有所转变了,不再着迷于眼前的利益,而是持有一种厚重的理念,去面向远不可测的未来。或许,那样的学术才会对社会实践产生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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