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还是准时:这也是个问题
——质疑火车客运随意晚点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曾经专门撰文《坐着还是站着:这是个问题——质疑火车客运站票座票同价》对火车客运的站票座票同价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跟同事一道将这一问题告到了法院。近日国庆长假的异地出行,又让笔者饱受火车晚点之苦。藉着最近同铁路有关部门当面接触的亲身感受,以及关注火车客运问题的一腔热情,对于随意晚点这又一中国火车客运之怪现状,笔者有了全然深切的体会。相信常乘火车的人们对于如下情景并不陌生——在漆黑的夜里,火车停在了某处不知名的荒郊野外,焦急的乘客们忿忿地猜测着事因,若是偶尔赶上服务稍好的车次,播音喇叭里也许会传来一个悦耳而又刺耳的女声:现在是临时停车,火车晚点,我受列车长的委托向各位乘客表示歉意。这种时刻极其令人生厌,如此廉价的致歉又能意味着什么?上述情景几乎天天都在发生着,于某些车次而言甚至好像从来没有正点抵达过目的地。每逢此时,一些有“经验”的乘客脸上总是一副无奈但也麻木的神情。
中国古代有一脍炙人口的“尾生抱柱”的故事见于《庄子·盗跖》:“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 说在春秋时期,有一名叫尾生的少年与他心仪的姑娘相约桥下会面,但姑娘因故未能赴约,后天降大雨河中涨满洪水,而他仍恪守信约坚持不走,抱着桥中石柱直至溺死。几千年来,人们常常用它来赞颂诚信守约的美德。但是,换一种角度,抛开原因不谈,姑娘的毁约的确让尾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惨重损失。守时还是迟到,兹事体大,对任何事宜而言此等问题在国人心目中理应置于首要的位置,作为大国第一运输方式的铁路运输自不例外。
然而,铁路部门似乎并没有足够在意广大乘客的宝贵时间。否则,火车晚点就不会如此频繁了;否则,许多车次晚点后也不会保持着不闻不问的高傲的缄默了——即便出面解释,也只是“受列车长的委托”,在此等大事面前列车长本人哪里去了?作为法律的研习者,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律完全可以抵制至少可以约束这样的恣意作为。乘客同铁路承运者之间签订了明确的客运合同,这一纸协议便有了强烈的法律效力,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即是其中应有之义。《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履行更是有着详尽的规定。于是,晚点列车的违约行为不容置疑。
此种违约给作为合同一方的乘客们带来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绝不是铁路运营部门所不负责任想象中的轻描淡写。首先让我们看看直接损失。撇开略显抽象的单纯的时间利益不谈,乘客在焦急等待中受到的煎熬就难以忽视。火车晚点一般有令乘客滞留于火车站等待上车和滞留在火车上等待下车两种情形,前者能够在车站寻得歇脚之处倒也罢了,若是后者,且于那些无座的乘客们来说,长时间的晚点可称得上是一种极不人道的遭遇。火车上长久的“站立不安”会挑战人们的体力极限,到后来常会有人毫无尊严地蜷缩在座位底下甚至是垃圾室和卫生间里。这种遭遇实质上已经不能单单用“损失”来形容了。更有甚者,还出现过有的火车晚点后停止供应饮用水和卫生间用水的情况。另外,间接损失更是五花八门。有人因此而误了重要的约会,有人因此而耽误了病情,还有人因此而延误了汽车、火车甚至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正常使用,众多情形不一而足,笔者就曾有过因为火车晚点六小时而被迫滞留在当地旅馆过夜的遭遇。
既然火车晚点违约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也就频频有人会向铁路部门主张赔偿,这样的案件在我国时下已经算不上什么新闻了。不过,前仆后继者们的命运往往都是败诉而终。在一些法院那里,《铁路法》得到适用而《合同法》却遭排斥,至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款,而赔偿则是莫谈了。因此,乘客起诉此类案件鲜见甚至根本见不到会有胜诉者。大多被告的一项主要诉讼理由是天灾人祸、自然灾害、铁路运输技术等等的“不可抗力”,果真如此倒确实可以免责了,但是,“不可抗力”为何会有如此之频繁?一句搪塞式的“不可抗力”会掩盖掉诸多问题,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又可以一如既往地安然过活。在如上境遇之下,广大乘客一般都选择了无言的默默承受,也会有人采取“惹不起就躲”的措施,等不来迟到的火车而选择退票改换其他交通工具,但前提是还要交付一笔相对高额的退票费。而同样情况若是在日本,如新干线铁路出现了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仅要给乘客退票,还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乘客。如此的天壤之别值得我们深思。
实际上,有那么多乘客提起针对火车晚点的诉讼,有更多的人们抱怨火车晚点的频繁,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善良的人们并非为求得真正的损失赔偿。如若那样,虑及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毋庸说适用国外动辄天价的赔偿标准,即便是所有晚点车次对全部乘客进行象征性赔偿的话,恐怕我国的许多铁路运输企业也要破产关门了。我们只是意在呼吁铁路部门通过积极发展运输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去尽量避免列车晚点的发生,让这一高度垄断的行业不再漠视乘客的利益,能够真正意识到——迟到还是准时,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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