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邹建章 发表于 2008-5-9 17: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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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邹建章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 律师权利是律师法修改中的重点,也是修改的亮点,但恰恰是这些亮点,和现行刑事诉法产生了矛盾与冲突,大纲同时将两法纳入考试范围,但却并没有明确双方的关系和效力,使得这些矛盾和冲突,成为司考复习中无法回避的疑点。 律师法修改的内容较多,我无意也无力对此一一解读,但和刑事诉讼法直接相关部----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涉及到司法考试的评卷标准问题,所以想谈点看法,供大家复习时参考。 关于律师会见权: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 1、会见权的时间: 律师法规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冲突点:律师法删除了刑事诉中的“后”字。 2、会见权的手续: 律师法规定:无论任何案件,均无需批准。 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冲突点:律师法改变了刑诉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必须批准的规定。 3、会见权的状态: 律师法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既然监听不允许,当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 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直接冲突点:律师法突破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 隐含冲突点:律师法否定了侦查机关“在场权”。 附录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关于律师阅卷权: 冲突点:关于阅卷权的范围,律师法和刑诉法明显矛盾,律师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刑诉法规定的范围。 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冲突点:
1、直接冲突: 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无需任何批准,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刑诉法规定:律师对于证人和相关单位,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而律师对被害人等取证,则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隐含冲突: 律师法对于律师受委托以后的取证没有作阶段限制,也就是说,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以后,即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横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而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则明确限制在受理审查起诉以后。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而没有调查取证权” 附录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说明:本文正在写作之中,请大家留意随后的文章。由于5月10日在广州讲座,后续文章将在5月13日左右完成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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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justonestep(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4 9:3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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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onestep(游客) 这说明立法者的导向和民心的所向都是更趋于公开公正,律师的介入本来就没有妨碍司法权威,为什么要对其进行种种限制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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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liuxinlia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3 23:5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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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inlian(游客) 邹老师,去年我听过你的课,你讲得很棒.可是自己不争气没过,希望您在网上多发点如此精品资料,以方便我们这些没有时间去培训的在职人员.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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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46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3 21: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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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游客) 怎么没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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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甘草(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3 17: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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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游客) 呵呵……中国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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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xufeng912s(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2 10:0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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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feng912s(游客) 那实际操作中应该依照律师法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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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thewind(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2 9:3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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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wind(游客) 调查权实际操作会如何呢?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又能咋办呢?谁来保证这个权利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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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ydz168_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1 23: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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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z168_0(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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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过来人(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1 11: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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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人(游客) 大家有疑问就先看看立法法的效力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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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石蕊(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1 0:4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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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蕊(游客) 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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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石蕊(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1 0:4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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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蕊(游客) 我在去年的北京万国精品班听过您的课,您讲的论述题。 您的课讲得很好。 谢谢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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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青青河边(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0 22: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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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河边(游客) 期待这样的总结已经很久了,自己没能力做到这么全面,找又没找到,谢谢老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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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江河(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0 22: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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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游客) 邹老师:您好!我05年在玉荣学校听过您的课,知道您不仅是学识渊博而且品格高尚!!谢谢您对我们考生的关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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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阿飞(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10 21: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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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游客) 就是不知考试时用刑诉法还是用律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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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玫瑰人生发表评论于2008-5-9 22: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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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人生 感谢邹老师把这些都给总结出来了!省了考生不少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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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csbbo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9 21: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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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bboy(游客) 明天广联礼堂见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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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刘万啸(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9 21: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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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啸(游客) 这些的确是个难点和疑点,目前学术界、实务界正在就刑诉法和新律师法的冲突进行研讨,但很难达成一致,尤其是律师界和检察机关很难形成共识。看来得依靠几部委联合出司法解释了! 目前把这些难题甩给了司考的朋友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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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gaoxiuha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9 20: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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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iuhai(游客) 只要观点明确就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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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gaoxiuha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5-9 20:5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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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iuhai(游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妨出一论述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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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冷雨发表评论于2008-5-9 20:0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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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雨 对这些疑点,聪明的命题人可能会选择回避,也就是说今年可能对这些知识点不会进行考查! 常州司考生冷雨 QQ709999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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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律师法修订亮点竟成司法考试疑点 -|冷雨发表评论于2008-5-9 19:5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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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雨 尊敬的邹老师辛苦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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