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邹建章 发表于 2008-3-28 19: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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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邹建章 左卫民:理论和实务部门近年来都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司法改革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在法律领域出现如此高度一致的现象,在中国并不多见,因为以往人们对中国法律的传统、发展趋势、制度选择与司法操作都有着太多不同的主张,今天大家能够求同存异讨论同一个问题,当然有助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 周光权:的确是这样。但是必须看到,司法改革目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改革停滞不前、司法机构的改革热情有所下降,人们对改革的步骤歧见纷纭,有些地方虽然作出了一些探索,但是,有的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有所冲突,有的改革成果被夸大了,有的地方改革甚至有追求轰动效应的动机,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划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从总体上讲,改革呈现不规则发展态势。 左卫民:司法改革进行到现在,暴露出一些问题决不是偶然的。有的问题在改革的当初就已经存在,有的问题在当初就多少有些显露,只是人们对它的重视不够而已。所以,今天我们还是需要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当下的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系列悖论。这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补课”工作。只有把问题看清楚,改革的步伐才能走得更为坚实。 周光权:司法改革本身所蕴含的“悖论”的确需要仔细辨析,并尽量克服。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摩擦,增强司法改革的合力,将已经展开的改革进程进一步推进。我们两人今天的讨论,主要是提出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关注这些制约司法改革进程的“瓶颈”问题。只有观念层面的问题解决了,操作层面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才能谈起。 左卫民:司法改革要面临的第一个悖论是法律理性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冲突。韦伯指出,现代化的法治滋生于法理型的社会,这一社会的合法性来自对理性法律的确认。在我们看来,这既包括工具理性,也包括价值理性。所谓工具理性,意在建立一种制度秩序,它既指实定法的规定、原则和体系符合严密的逻辑,又指司法程序符合理性化的要求,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而价值理性则是一种主观判定的终极价值信仰,在此信仰之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认为是从终极价值公理演绎出来的,其内容是对价值基本原则的阐释。事实上,工具理性关注的是制度和操作层面的“法律是什么”,而价值理性关注的则是价值层面的“法律应当是什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使我们认识到,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制度背后,必定有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的支撑。但是,中国的法律规范、制度与操作(自然包括司法改革)目前都面临价值理性失落的严重问题。 周光权:价值理性的缺乏使人们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信念,对现代法治所依赖的价值理性,例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缺乏执著追求。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必须重新注重价值理性的确立问题。我们自然不能重寻西方追求价值理性的老路,但是应当看到,今天西方社会强调的司法价值理性,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极其诱人的魅力,值得中国人关注。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理念的普适性、可通约性。鉴于在既往的法律制度建设中,人们一直对工具理性关注较多,价值理性受到冷落。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我们一方面要对价值理性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要注意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沟通。特别是在当前中国成文程序法已经具备,司法操作规程初步形成,工具理性的目标大多已经达到的前提下,至关重要的是进一步形成公平、正义和自由的司法价值理念,强化公众法信赖意识以及司法官员的法忠诚感,与日俱进地革新人们的价值观念。我相信,价值理性的形成,可以使司法官员在信念上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规则的运作,通过司法实现大多数人所期待的公正、平等和自由,通过确保规范有效性和同一性来培养公众的法忠诚意识和法信赖感。因为,法律理性中的价值理性不尽快确立,司法官员自己对法律及其运作都没有忠诚意识、信赖感和敬畏感,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就无从谈起,司法改革的所有美好设计自然都会化为海市蜃楼。秉承前述思路,司法改革中的许多难题或许都能够较为容易地解决,改革的节奏也会相应地加快。 左卫民:第二个悖论是学习西方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之间的矛盾。必须承认,我们的诉讼理论尤其是刑事诉讼理论,从总体上看,借用了一套西方话语。例如遍布刑事诉讼法著作的弹劾式诉讼、控辩对抗、正当程序、当事人主义等,都是以西方理论框架为基本分析工具建构起来的。由此,程序法理论对司法实务的指导就有一定的偏向性——学习西方的某些司法做法,甚至把改革的目标定位为达到西方某某国家今天的法治水平。这当然有许多地方值得肯定,但多少会带来一些问题。法律和司法改革都具有“地方性”,中国司法机构在目前社会和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问题,极具特殊性,西方诉讼理论和改革思路在中国并不完全对路,此时,完全盲从西方的做法会使司法改革走入歧途。不能很好地认识西方诉讼理论和司法操作与中国的实际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也是我们今天有的改革难以深入的一个原因。 周光权:学习西方是必要的。今天我们在很多方面事实上已经在学习,例如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增强诉讼的对抗性,这就是一种西方立场,也是我们未来的改革的重要取向。我们以往的司法制度有着“和稀泥”、“和为贵”的严重倾向,在证据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调解、在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判定被告人有罪等,都不是特例。今天我们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强调通过高度的诉讼对抗来发现案件真实性,不能用证据证明,就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或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这些都是改革的重大进展。在这一点上,学习西方是必要的,有意义的。在一些重要操作规程上,过分强调中国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并不妥当。问题是,我们今天应当首先确定出哪些制度或改革步骤是可以向西方学习的,哪些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之路。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给人的印象就是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并没有充分地进行论证。或者可以说,我们的诉讼理论和司法制度理论没有为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基本的理论资源,使得改革出现无序性,这也正是目前的改革令人担忧的地方。 左卫民:第三个悖论是高层确定的总体改革思路与微观的司法操作之间如地方司法机关的运作机制之间的冲突。高层的改革计划考虑了全国的情况,有切合中国经济改革和政治体制建构的实际的一面,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诸多因素例如下面三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使这一宏观改革思路在很多时候和很多地方落空:一是必须承认,在当前中国司法地方化倾向仍然十分严重,任意分割司法权、损害司法尊严的现象难以禁绝。二是高层司法机构人事管理、财物支配权的实质性缺乏,使它和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极其微妙,在地方党政部门机构改革本身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要求地方司法机关有重大的改革动作,事实上是一厢情愿。再加上地方司法机构大多承担着当地党政部门确定的特殊任务,以及司法上必须完成超过了司法机关实际能力的任务,比如法院执行生效民经裁判、检察机关对有着复杂背景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使得它们不堪重负,由此形成了司法惯性和惰性,对以往的制度(如刑事实体法中的类推制度)或者司法中的惯习(如刑事程序法中的有罪推定)都有一种迷恋,司法观念的改变难上加难。三是高层司法改革规划的预见性、针对性都有限,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种应当受到质疑的建构理性主义的做法,很多时候,人们提前作出的规划都可能是不对路的,甚至是无的放矢、不得要领的。 周光权:我们的讨论也只是更多地揭示了问题,并没有提出圆满地解决问题的预案。在我们看来,提出任何具体的思路都是有限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正视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确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有效化的一般标准,然后切切实实地关注每一个案件中的权利保障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司法改革所遭遇的这些悖论目前一时是很难予以解决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改革从来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很多人很长时间的辛苦努力,而且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极其具体而影响深远的问题,需要我们持久地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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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西湖醋鱼(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8 19:4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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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醋鱼(游客) 兄弟,我也和你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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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司考先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8 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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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先生(游客) 很高兴老师又更新日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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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盛风(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3 19: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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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风(游客) 那人对安徽友谊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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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迷冬发表评论于2008-4-3 13: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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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冬 真高兴,又见老师更新日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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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水(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2 21: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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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游客) 现今的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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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su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 17: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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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游客) 一个学历史的指导全国的法院系统。算不算外行领导内行? 中央的安徽帮不也一样,不要说以前如何如何。稍微亲民下,就被感动得一踏糊涂。老百姓最容易欺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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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北国学人(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 11:2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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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学人(游客) h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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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zxj9207(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 0:2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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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j9207(游客) 邹老师:我是西安一基层法院的干部,政法大学毕夜进法院工作近十八个年头,担任助理审判员近十个年头,我踏踏实实的工作,工作从未出过差错,年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还取得硕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发表在核心法学刊物及省市报刊上的论文数篇,可每次组织部门考察审判员都未考虑,现工令最长,仍未考虑......象我这样的条件仅我一人,可这又是为甚么?我好无奈,能不能帮我.....还有象我这样的倒霉的人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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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alanzhou9发表评论于2008-3-29 1:2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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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zhou9 老男人老师加油,我也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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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benying66(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29 0:5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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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ying66(游客) 学习中。。。。。,望邹老师多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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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 -|sa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28 20: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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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游客) 我的毕业论文都是写关于司法改革呢,学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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