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邹建章 发表于 2008-2-14 19: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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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邹建章 2008-02-14 04:25:56 来源: 大洋网(广州)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昨日,记者从深圳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成立3个工作室专放“木马”盗QQ 根据指控,2005年11月份开始,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给“挖掘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然后,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其间,常某等人最高领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工资。 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被告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法院判决 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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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紫冰h(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7 12:3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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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冰h(游客) 个人认为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推荐一篇论文.http://www.modernlaw.com.cn/6/2/11-16/3204.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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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KAT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19 9:5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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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Y(游客) 就算QQ号码不算,但是Q币应该算啊~那个是用现实货币冲值的有购买力的虚拟货币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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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lyr123456(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9 19:3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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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r123456(游客) 我赞同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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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liuxia(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8 19: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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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ia(游客) 真是太让人费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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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pioneer86(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4 11:0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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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86(游客) 这么说 网络游戏装备盗窃也在此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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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hfs0715发表评论于2008-3-14 9: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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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s0715 QQ号码用的时间长了,主要的朋友圈子都在这里,一旦丢失,就好像丢失了自己一样;另外Q币虽以抽象形式存在,但他却是通过货币的形式去购买的,一旦被盗,损失的就是我们口袋的钱,所以这个判决我不赞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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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立青(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29 14:2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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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青(游客) 邹老师: 我觉得判决有问题,如果只是以盗窃罪起诉的,怎么能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决呢?法院不是违反程序规定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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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法学子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18 20: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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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子弟(游客) http://www.wanguoschool.net/Portal0/InfoModule_1713/19547.ht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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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冷雨(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15 14: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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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雨(游客) 什么了呀,我也模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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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王亮(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15 11:3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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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游客) 请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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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smileforever发表评论于2008-2-14 22: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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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forever 邹老师您好,今天是情人节,引发了我对传统节日法律保护的问题。曾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韩国人认为中国人的端午节是侵权的论述就是该问题的一个鲜明的反应。笔者学艺不精,想知道传统节日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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