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66题,每题2分,共32分。
5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答案BCD
[解析]:此题是刑法理论考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点有三方面,其中,1)在制定刑法方面,表现在建立刑法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故B对;
2)在量刑法方面,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的基础上依照案件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从而选定恰当的宣告刑和决定免于处罚的审判活动,所以它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故C对;
3)在行刑方面,表现在对其中确有其事悔改、立功表现,再犯罪可能性明显降低的人可以予以减刑、假释。故D对。而“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以A错误。
5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应注意以下两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的情形:
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 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由此看出ABC三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另D项的情形是暴力抗税,而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属于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选项D也符合题目要求。
53.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用词明显错误,是“应当剥夺”,而不是“一般剥夺”;
B项也不严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选项C,对于拘役不能假释,只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才能假释,选项C也错误。
只有选项D表达正确。司法部答案错误
本题是关于刑法法条(55,57,58)的简单考察,附录如下: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54.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答案:CD。
[解析]:A项的说法“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太绝对化,没有法条依据。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B项错误。只有CD的说法正确。
5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答案:ABD
[解析]:本题是关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简单考察: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此看出ABD正确,至于C.缓刑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不应被视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所以不符合法条要求。
5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答案:AC,
[解析]:属地管辖原则,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领域内”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2)领域内的自然延伸: 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内,既包括军用的,也包括民用的;既指航行途中的,也指停泊状态;既指在公海或公海上空,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注意: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3)行为地与结果地向分离时,只要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就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实行行为地和犯罪预备行为地。
综合以上分析,BD是属人管辖,只有AC是属地管辖。
57.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答案:ABCD
[解析]:如果行为人在不继续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或者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可以实现中止。
如果行为人在着手实行以前的准备过程中,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撤退,属于犯罪预备,如果行为人在着手实行以前的准备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在犯罪结果出现前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是行为终了的中止。
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答案:BC
[解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但一般认为, 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规定了特定的资格,职权和责任,而对监事则没有规定禁止竞业的义务。
59.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ACD,
A项对刑法第20条表述错误,应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C项是事前防卫,D项是事后防卫,都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附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解析:
对于A项,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很简单,理由不赘,
对于B项,乙的行为构成典型的麻醉抢劫。不构成盗窃罪, B项错误。
对于C项,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餐馆老板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其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身体受困,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对于D项,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甲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甲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甲扔报纸卷行为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61.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解析]:对于A项,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杀人后起意占有死者生前财物的。这种情况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性,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当然,这是就行为人杀人后占有一般财物而言。A项错误
此外还有特殊情况,杀人后将他人的枪支取走,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B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BC项正确 。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D项错误。
62.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私赠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D.盗窃珍贵文物罪
答案:AC
[解析]:贪污和盗窃的区别往往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工作之便,甲作为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构成贪污罪,A正确,D错误。
对于B项,私赠、出售文物藏品罪要求:私赠、出售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市政府是国家机关,对象不符,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
对于C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
6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答案:BD
[解析]:A是窃取国家秘密罪,C是盗窃罪,只有BD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是采用非暴力手段,即技术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破坏的犯罪。如采用暴力手段即物理手段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破坏的,虽然也同时破坏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本罪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将计算机作为工具,通过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等方式进行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分别以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定罪处罚。
64.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BD
[解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撤销原判缓刑,以新罪实行数罪并罚;但甲并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所以A错误D正确。
同时甲也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前罪并没有执行有期徒刑,因此不能满足累犯的条件。B正确。
题目交代:甲后来又犯盗窃罪,但并没有说明甲又犯的盗窃罪是否被判除三年以上刑罚,甲的盗窃罪完全可能适用缓刑,因此C错误.
6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答案:ABD
[解析]:“主动行贿”要求行为人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刑法理论发展中,对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已经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陈兴良、张明揩教授都认为:不应当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做限制解释,行贿人为获得比别人优先的竞争机会而行贿,尽管是处在同等条件下,依然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140条是普通条款,第141---148条是特殊条款但该种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这是149条款所规定的。所以A错误,BC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94题,每题2分,共8分。
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答案ACD
[解析]:刑法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由此看来:“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反之,如果不是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则适用死刑。所以B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有误。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卖淫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也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构成B——暴力取证罪,因为此时卖淫女的身份应该是证人,民警要其提供的是乙组织卖淫的行为,民警为逼取证人证言,使用暴力致使女服务员丙死亡,应按故意杀人罪(转化犯罪)处罚,因此BC入选。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甲公司走私汽车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因此乙公司不构成共犯。
洗钱罪有四种上游犯罪:,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的行为。因此B正确
乙公司是非国有单位,这里明显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因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本题主体不符合。
94.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BD
[解析]:
关于“强迫交易罪”,首先这个“交易”本身一般是正常的经济交易行为,其中包括交易主体的正当性,而本题中,丙使用强制手段交易的对象是甲公司的技术员,而技术员是不具有技术秘密的交易主体资格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A错误。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某项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的技术秘密)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不仅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丙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是故意,并以勒索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以揭发隐私相要挟的手段,迫使技术员交出其所要求的技术资料;主体也有刑事责任能力。故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B正确;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绑架罪是向被拘禁人以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而不是被拘禁人本人。因此C错误
至于并在其后基于另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行为,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D。
此题司法部的答案明显有误(只选D,没有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