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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峡老师,恳请指教。

张海峡老师您好,去年听了你的讲座,受益颇深,不仅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且对商经法也产生了很大的兴趣。现在有个我身旁发生的案子,百思不其解,恳请指教:我个朋友甲2006年2月在sh市与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很顺利的到2008年2月,双方没有任何违约现象。2月份以后,甲仍然在盖公司工作至8月今,该公司仍然按月付工资,但是甲与公司渐有矛盾,甲想离职,问甲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获得赔偿?我个人观点是对于第82条的“用工之日"需要做一下解释,现在很含糊,因此凭法条难以确认责任与否,但是凭感觉,我认为双方在2月以后虽然没有续签,但是双方仍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事实上,双方合同继续成立,甲的赔偿要求难以实现。请教张老师,您怎么看啊

小坏人 by 2008-8-29 1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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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张海峡老师,恳请指教。

干吗不在大虾家留言?顺带让偶学习下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劳动合同逾期的,双方之间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和谁提出解除合同有关,员工提出终止的,给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给2个月半的经济补偿金,但都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飘过~~~

上帝是个女孩(游客) by 2008-8-29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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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张海峡老师,恳请指教。
干吗不在大虾家留言?顺带让偶学习下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劳动合同逾期的,双方之间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和谁提出解除合同有关,员工提出终止的,给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给2个月半的经济补偿金,但都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飘过~~~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谢谢啊,呵呵,还是上帝的女孩好,不像大虾,也不出来吭一声

上帝是个女孩(游客) by 2008-8-29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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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张海峡老师,恳请指教。

 我是超级大虾米

大虾这段时间一定快忙疯了,他一定没看到,你应该留言到他家的.不过,即使在他家留言估计他也没时间答复你的~~~~~~

上帝是个女孩(游客) by 2008-8-30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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