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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在调解制度上的比较
君子男 发表于 2007-9-8 11:19:00

三大诉讼法在调解制度上的比较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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